书城法律陇东案例警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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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歹徒夜袭“野鸳鸯”玫瑰花碎滨河路

私家车的普及,使许多人有了到野外过夜的便利条件,却也成为一些不法之徒袭击的目标。2008年6月份,在崆峒区就接连发生3起开车在外过夜男女被一犯罪团伙抢劫强奸的案件,崆峒公安分局经过缜密侦查,历时31个小时,于6月17日下午破获此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追回手机多部及部分现金。

20岁女青年果缪是平凉某公司经理成明的情人,俩人已暗中来往两年,关系很是亲密,用成明的话说,20岁姑娘的身体和40岁老婆的身体是不能相比的。但住宾馆花钱不说,总怕被公安抓着,于是,成明就以出差或谈生意为名,骗过老婆,隔三差五开车带果缪到郊区滨河路的一片树林里过夜。

6月15日晚11时许,成明故伎重演,骗取老婆的信任后,就驾驶他那辆黑色小轿车,在盘旋路接上约好等他的果缪,向老地方疾驶而去,一路上成明打开车上的音乐,俩人一边聆听着缠绵的爱情歌曲,一边说着甜蜜的情话,不禁心旌摇荡,很是惬意、快活。

成明太爱果缪了,今天她又打扮得很妖娆、性感,就忍不住腾出一只手,半搂半抱着身边的果缪,时不时在她的脸颊亲一口,身上捏一下,早把果缪撩拨得浑身痒痒,激情难抑了。

轿车向西在滨河路行驶了一段,然后沿一条路拐向路北河边的一片树林边,这条路恰好夹在河堤和树林之间,很少有人来,比较隐蔽。

车停下后,成明和果缪拥吻了一阵,俩人就来到后座处,关好前后车门,彼此脱了衣服,急不可耐地开始了云雨之欢。事毕,正当他们穿衣服之际,成明突然从车前镜看到4名小青年自车后走来。刚开始,他以为他们也是来玩的,路过这里,可是,他发现他们径直向车子这边走来,顿时就紧张起来。

这时,匆忙穿了衣服的果缪早被吓得缩成一团,她瞅着情人看有什么办法,成明也在发抖,显然同样感到害怕。

4人快到车跟前时,在路边各拾了一块石头,围住该车,其中为首的马A与黑某持石头砸碎驾驶室玻璃,马B、马C伙同黑某把左右车门全打开,从车上一把拽下成明,一顿乱拳将他打倒,致其毫无反抗之力。接着,马B拔下车钥匙,打开后备箱,和马C、黑某一起用绳子将成明捆了,抬进后备箱,马B从成明身上搜出手机1部、现金100元后将后备箱锁上,外面究竟会发生什么事情,蜷缩着的成明就不知道了。

马B驾车和同伙劫持果缪沿滨河路向东行驶,出了平凉市境内,车到了宁夏彭阳县时,他们找了一处偏僻之地停下车,由其他人控制着胆战心惊的果缪,马A打开后备箱,继续向成明索要钱,成明已拿不出一分钱了,马A只好放弃,和其他人在车外坐下来想休息一会儿。

不甘心的马A出注意说,干脆让成明给家里打电话拿10万元赎人。遭到其他人的反对,说,万一成明的家属报了案,咱们不就成了惊弓之鸟吗,别冒这个险,像前几次咱们作案,没人报案,多安稳。

于是,马A就打消了这个念头,觉得和电视里演的那些黑社会组织相比,他们仅仅是学前班水平,能力和条件差得远呢。

成明不知道等待自己的会是什么结果,果缪怎么样了,好着吗,唉,真倒霉,怎么就遭此一劫,要是这事让老婆和单位人知道了,又如何收场呢。此刻,他想寻机会逃走,保住命成为他惟一强烈的念头。当他听到马A他们在车前面不远处说话,正好车后面是一条小路,通向一片树林,他就偷偷地翻身爬了起来,跳下后备箱拔腿便跑,却被马A他们发现,4人追上来,将成明打倒,又是一阵拳打脚踢,马B还不解恨,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成明的右胳膊刺了一刀,伤口裂开,血流了出来。

“你给我老实点,不然要了你的命。”马B呵斥道。

随后,4人又把半昏迷的成明抬进后备箱锁了,由马B驾车往回返。

没有弄到多少钱,马A挺恼火,费这么大的劲把那一对男女弄来,就这么放了不划算,于是,他盯着颇有姿色的果缪淫亵地笑了一下,邪念萌生,遂和马C、黑某一起对果缪动起手脚来,并威胁她脱衣服。

果缪不从,哭着求饶,3人欲火中烧,强行将果缪轮奸。

到了16日凌晨4时许,4人才开车返回平凉市崆峒区滨河路西段那片树林里,拔了车钥匙,弃车逃离现场。

6时许,受害人果缪打电话向崆峒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报了案。

接到报案后,市公安局副局长、崆峒分局局长李艳晓立即带领侦技人员赶赴现场,解救了受害人,将成明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由于案情重大,现场就成立了暴力抢劫强奸案件专案组,抽组精兵强将,制定周密方案,确定侦查方向,全力开展侦破工作。

根据专案组的总体部署,专案民警围绕发案现场和有前科的可疑人员,深入细致地开展了摸排调查工作,但并未获得有价值的线索。

就在专案民警介入侦查之际,17日早晨7时许,一晨练的群众报案称:在崆峒区滨河路西段一片树林里发现一辆车窗玻璃被打碎的轿车,车上无人。

经勘查案发现场,掌握到车辆情况后,专案民警很快查找到车主旺牟。

据旺牟讲:6月16日晚11时许,他驾驶轿车与女友丽梅在火车站桥下人行道约会时,被4名青年围住,打碎车窗玻璃,抢去他随身携带的80元现金、康佳D163手机1部以及女友的现金40元、手机1部。随后,这伙人将他捆绑后塞入车辆后备箱,驾车逃离现场。

旺牟因与丽梅的关系特殊,没有敢报案。

专案组经过分析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和发案时间,认定两起案件为同一团伙所为,由此找准了此案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确定将两起案件并案侦查。

这一年,时值“5·12”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不久,平凉市也多次受到地震余波的冲击,全市掀起抗震救灾、重建家园的热潮,在各县及平凉城区,到处是群众搭建防震棚的情景,家家户户都在做一些防震的准备。

为了尽快破案,遏制案件再次发生,全体专案民警顾不了各自的家庭,兵分两路,一路对城区的网吧、酒吧、个体旅店进行拉网式清查,一路继续走访群众,询问受害人,终于获得一条重要线索:17日中午,火车站附近有几名青年男子形迹可疑,其相貌特征与受害人描述的很相似。

这一信息,极大地鼓舞了士气。

李局长召集专案民警部署了抓捕工作,很快,20余名民警迅速集结到位,严密围捕,于下午1时许在火车站一个体旅店将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马A和其两个弟弟及无业人员黑某,均为当地农民,小学文化程度,平均年龄20岁。对于他们来说,上学是一种负担,走上社会不靠诚实的劳动去谋生,为了追求好逸恶劳的生活,他们置法律于不顾,以火车站附近的旅店为住宿地,事先预谋,利用滨河路夜黑人稀之机持刀暴力图财劫色,作案多起。

2008年6月11日晚,4人窜至平凉医专附近,见墙外树林里一男一女在散步,马A持刀威胁一名男子交出钱,当被害人反抗时,4人对其拳打脚踢,持刀戳伤受害人,劫得该男子手机1部,现金20元。

2008年6月12日23时许,马A、马C与黑某窜至滨河路一风景石堆附近,见被害人王某、胡某偎依在一起,3人分别持刀围上去,威胁被害人将钱掏出来,胡某逃跑时被马C追上用脚踏倒,暴打后,分别抢得胡某现金2150元、镀金项链1条、手机1部,被害人王某现金200元。

2008年6月13日22时许,马A弟兄3个伙同黑某嗅闻到“猎物”的气味后,采取上述手段,抢劫一对男女手机和小灵通各1部、现金30元。

2008年6月13日23时许,停在滨河路附近的一辆“长安新星”牌面包车又成为4人的袭击目标,他们围上去,先是马C、黑某持石头砸破车窗玻璃,被惊动的受害人单保锋,赶忙放开怀里的情人丽琴,启动车准备跑掉,这时,马A一把拉开副驾驶室的车门,伙同其他人挥拳击打单保锋头部,然后将两名被害人拉到车后座,从单保锋身上搜出现金5000元、从丽琴身上搜出手机1部及现金300元,由马A掌管。随后,马B将车开往二十里铺工业园区,马A威胁被害人将衣服脱光,黑某又在工作台内搜出被害人单保锋手机1部,香烟1条。为阻止被害人报案,马A与黑某将两名被害人所穿的衣服扔于车外树林内,丢弃车钥匙逃窜。

经查明,在短短的6天当中,以马A为首的亲兄弟伙同黑某在平凉城区疯狂抢劫作案多起,另外马C与黑某还伙同他人在平凉城区、泾河滩等地抢劫作案数起。其中马A参与抢劫作案6起、强奸作案2起,抢劫财物价值12763元;马C参与抢劫作案7起、强奸作案2起,抢劫财物价值12763元;黑某参与抢劫作案9起、强奸作案2起,抢劫财物价值14857元;马B参与抢劫作案4起、强奸作案1起,抢劫财物价值8880元。

2009年3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A等4人抢劫强奸一案进行了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并致2人轻伤;且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多人发生性关系,均已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A预谋抢劫、抢劫后控制赃款、分配赃款,并带领其余被告人实施暴力抢劫行为,且又首先提出实施强奸的恶念,实施奸淫,系本案的主犯。被告人马C、黑某、马B在各自参与的作案中均属从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黑某的年龄未满16周岁,应当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马A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零6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共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零6个月。

被告人马B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马C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零6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零6个月。

被告人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本案被告人黑某上诉后,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