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陇东案例警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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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父子见利起贪心被告席上受审判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社会上总有那么一些人,他们为了获取钱财不择手段,甚至铤而走险,最终落得个锒铛入狱的可悲下场。2001年,因涉嫌诈骗而被平凉市人民法院判刑的朱某父子等人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朱某父子均系崇信县铜城乡农民,朱某50多岁,其子晓恒(化名),26岁。

2000年4月中旬,晓恒与路某(崇信县柏树乡农民)、陈某(崇信县某厂下岗职工)来到平凉市,合伙为峡门回族乡贤太石料厂和开远运输公司拉运石头。期间,陈某见用于结帐的收货票据印制简单,便产生伪造票据诈骗作案的念头,遂伪造甘肃省新路公司印有“向明石料厂”等字样的红色收货发票18张,并在泾川县城刻制“华春存印”一枚。这一切做好后,陈某将伪造票据之事告知租住一室的晓恒和路某。他俩嫌假票据不够清晰,三人从中挑选出了3张,将其余烧毁,于次日各持一张到贤太石料厂行骗。由于假票据字迹模糊,对方拒绝付款。诈骗未得逞,晓恒、陈某就将所存假票据撕毁,路某留存了一张。

4月下旬,朱某来平凉看望儿子晓恒,当他发现用于结帐的收货票据印制简单时,便也产生了伪造票据诈骗作案的念头。正应了“生姜还是老的辣”这句话,他把“活”做得天衣无缝。他先后两次到泾川县城一个体打字复印门市部伪造印有“向明石料厂”字样的收货票据168张,并刻制“张国文印”、“华春存印”各一枚,然后,在假票据上加盖印章,将其中84张或送或卖给其子晓恒和路某、陈某,得赃款1400元,其余假票据及两枚印章被朱某烧毁。

随后,朱某父子等人利用伪造的票据在贤太石料厂及开元运输公司共诈骗作案56起,诈骗现金23222.40元。其中,朱某参与诈骗作案55起,诈骗现金22800.64元;晓恒参与作案25起,诈骗现金10584元;路某参与诈骗作案20起,诈骗现金8124元;陈某参与诈骗作案12起,诈骗现金4930.20元。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朱某他们接二连三用来骗领石料款和运输款的假票据,不久就引起贤太石料厂和开元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怀疑,经仔细查验,就发现了破绽:假票据上的字体与他们单位印刷的票据上的字体不一样,且票号、人名在他们的收料登记表上找不见;收料员的印章也是伪造的。随后,这两个单位就向平凉市公安局报了案。

接到报案后,平凉市公安局及时组织警力展开侦破工作。2000年5月15日,陈某投案自首,使已初露端倪的此案很快得以告破。审讯中,朱某父子等人如实交代了他们的犯罪事实。

2000年7月1日,朱某父子、路某、陈某因涉嫌诈骗被依法逮捕。

2001年2月28日,平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诈骗案,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晓恒、路某有期徒刑各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8000元。

被告人陈某作案后能自动投案,被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