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陇东案例警示录
47107900000037

第37章 公正的法律终还被告人清白

公安部的检验报告,无疑为审结此案提供了实质性依据,也是决定性依据。

2002年3月29日,市区司法机关主管领导又召集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召开了“关于被告人伤害致死案死者死亡原因重新鉴定报告会”,会议就如何了结此案进行了磋商。

2002年5月17日,刑庭再次开庭,审判长杨鸿斌在高悬的国徽下用洪亮的声音宣读了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高某无罪。

原告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中院经二审维持原判。

2003年11月2日下午,笔者特意到孟寨村采访了高某。笔者原以为他会说许多感激法院人的话,但他没有这样做,而是平静地说:“我没有一拳打死孟某,如果当地法院判案再不公的话,我会告到省法院,如果省法院判案不公,我会告到最高人民法院。”听了高某的话,笔者对眼前这位普通农民所具有的法律意识表示敬佩。

执行路上艰辛多法警智斗拦路“虎”

众所周知,执行难已成为一大社会顽症。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提出这种观点(见2003年3月14日《人民法院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执行案件执结率如果能够达到高级法院40%、中级法院50%、基层法院60%,也会在世界各国中位居前列。

我在对崆峒区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结率和执行率进行采访时,了解到一些他们执行案件的感人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