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节约资源,促进清洁生产,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关于立法宗旨
根据本条规定,条例的立法宗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加快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水泥散装率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资源利用水平、经济增长方式和现代化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水泥包装方式从袋装向散装发展,是对水泥生产、供应、运输、储存和使用的一场技术革命,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实现流通、施工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衡量社会技术进步、文明管理程度的重要尺度。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符合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总目标,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也是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实现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是节约资源,提高经济、社会效益。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可节约资源和能源消耗,减少水泥损耗,充分利用尾矿废石、钢渣、矿渣等固体废物,取得经济效益。据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提供的数据,每万吨散装水泥,可节约标准煤153.29吨,减排粉尘100.5吨、二氧化碳450吨、二氧化硫0.333吨;每万立方米预拌混凝土,可节约水泥800吨,节约标准煤133.09吨,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1800吨;每万吨预拌砂浆,可节约水泥430吨,节约标准煤71.53吨。
三是促进清洁生产,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环境效益。发展散装水泥可减少生产、流通、贮存、使用全过程中水泥损耗,减少因生产水泥包装纸或塑料编织袋带来的废气、废水等环境污染,在散装水泥出厂、运输、贮存、使用等环节基本达到无尘作业,实现清洁生产。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可杜绝水泥、黄沙、石子等粉粒状物料搬运到建筑施工现场所产生的粉尘以及“跑、冒、滴、漏”等污染,减少现场搅拌露天堆放粉粒状建筑材料的二次扬尘污染,避免现场搅拌机的噪音扰民,防止雨季浪费大量的水泥、黄沙等建筑材料变成泥砂土,流入城市的排污管道,造成堵塞,影响人居环境和城市环境治理。改善作业环境和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提高社会效益。
二、关于立法依据
条例的立法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法规依据。目前发展散装水泥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但是条例所涉及的内容在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中都有相关规定,如《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条款可作为条例的立法依据。
二是政策文件依据。为发展散装水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国务院批转内贸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国函[1997]8号),指导推动散装水泥发展;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联合发布《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对全国124个城市提出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要求;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颁发了《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第5号令),进一步规范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明确指出,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了“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的产业政策导向;《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明确要求:要进一步推广散装水泥,继续执行“限制袋装,鼓励和发展散装”的方针,保持中国散装水泥高速发展的势头;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对全国127个城市提出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要求。上述规范性文件,对指导我省的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也为本条例的起草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是实践依据。1988年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经过全省散装水泥行业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省在发展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方面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实践经验,相继出台了《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69号令)、《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福建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闽政文[2003]149号)、《福建省散装水泥管理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闽经贸政法[2002]114号)、《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闽经贸建材[2004]198号)等一系列具体规定,并建立了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及与司法部门的执法联络机制。同时,我省加大了散装水泥行政执法力度,2002年到2009年,共查处违反散装水泥有关规定的案件168起,其中通过法院立案处理的有近50起。这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标志着我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由长期以来的政策宣传鼓励推广阶段发展到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促进了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为本条例的起草提供了实践依据。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关于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
条例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适用。
二、关于条例适用的对象范围
条例适用的对象范围包括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是指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
三、关于条例规范的行为
(一)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行为
具体可分为: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销售、运输行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的行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承包单位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理行为。
(二)政府部门的管理行为
管理行为主要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生产、销售、运输、使用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包括: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发展散装水泥进行鼓励和扶持;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进行征收、使用和管理;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使用情况,以及现场搅拌情况进行备案、核实;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等等。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原则,并通过推行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水泥生产和使用原则的规定。
一、关于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原则
生产、使用袋装水泥会带来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应当严格限制。“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是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指导方针。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曾确定水泥出厂方式的指导方针是“改革包装、推动集装、发展散装”;《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国务[1985]27号)提出:“大力发展散装水泥,切实改变以袋装水泥出厂为主的现状”;原国内贸易部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的通知》(内贸散联字[1997]第7号)强调:“为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鼓励散装水泥的发展,国家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将继续实行并适时调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政策”,并要求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积极宣传“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党的十六大明确要求: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强调:“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中明确要求:要进一步推广散装水泥,继续执行“限制袋装,鼓励和发展散装”的方针,保持中国散装水泥高速发展的势头。因此,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原则。
二、关于推行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推行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减少污染、降低能耗、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推动散装水泥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颁布的《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第5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根据实际情况限期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之后,商务部等部局还印发了《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在部分城市城区限期禁止搅拌混凝土、砂浆。作为散装水泥发展的高级阶段,预拌混凝土采用集中搅拌,是混凝土生产由粗放型生产向集约化大生产的转变。它实现了混凝土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是实现建筑、建材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社会进步、文明施工的体现。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可避免大量的水泥、黄沙、石子等粉粒状建材运到施工现场堆放,有利于节能减排和改善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且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利用工业废渣代替水泥,实现废物利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集中、连续、稳定、大量使用散装水泥的主要用户,其使用散装水泥的优越性十分明显,能够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水泥损耗,且计量准确,产品质量可靠,散装水泥经济实惠、节能环保的优势可以得到充分体现。我省9个设区的市和其他15个经济较发达的县市都确立了城市城区“禁现”的起始时间和范围,从实施情况看,9个设区的市城区基本做到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但个别设区的市以及其他15个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城区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因此,条例把推行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职责的规定。
一、关于组织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
发展规划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手段。政府通过编制和实施发展规划,确定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综合运用经济、政策、法律等调控手段对发展规划调整对象进行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组织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就是要根据国家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上级政府制定的工作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推广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计划目标,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科学发展。具体包括: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以及各部门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