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比赛的一些通用规则
各地举办各种钓鱼比赛,其比赛规则基本上大同小异,已初步形成了一些通用规则,现将这些通用规则介绍如下。
在使用钓竿方面的通用规则:手竿每人限一竿一线,1~2只钩;禁用锚钩及双尖连体钩。手竿的长度,一般限6.5米以下,大水面也有限8米以下竿;钓线长度不得超过竿长;手竿不准装绕线轮。投竿限每人一根或两根,长度不限,钓钩个数限8只以内,但禁用空钩锚鱼。如允许带备用竿、线、钩者,则应放在岸边,如需更换,须先收回水中的竿、线、钩后,方可用备用的竿、线、钩垂钓。
打窝通用规则:比赛发令前,不准打窝;比赛开始后,在5~10分钟打窝完毕,其他时间不准打窝。撒饵的方法要统一,如采用手抛还是用工具打窝,打窝的时间、次数、方位等都有统一的规定。但中间可补窝子一次,时间3分钟;打窝允许用撒饵器,也可直接用手投撒,但不能干扰左右垂钓者;禁用有毒饵料,所用的鱼饵在临赛前都须经裁判组检查、认定。海钓中不限打窝多少与时间。
钓饵通用规则:鱼饵原则上自备,大会可提供部分海钓饵料。禁止使用有毒物品(如丁香、山柰、阿魏等)和集鱼器等设备。
换位通用规则:钓区按报名名单顺序排定,钓位由运动员在赛前抽定,赛间一般不得换位或越位。如个别钓位因水下有障碍物、场地有障碍物,难以施钓,可举手报告裁判。经裁判长现场勘察后决定换位,但必须在开赛后10分钟内提出,否则不予理会。
取鱼通用规则:一律独立操作,自钓自取自养鱼,凡经他人帮助所获之鱼均不计成绩。
遛鱼通用规则:垂钓时的姿势不限,立、坐、蹲均可。钓到大鱼进行遛鱼时,注意不要妨碍他人垂钓,如果鱼越界,只要人不越界,仍然计成绩。
收竿通用规则:一听到裁判鸣哨,宣告比赛结束后,选手应立即收竿停钓,否则作犯规处理。但此时如钩上已有大鱼,限在30分钟内取上有效,逾时不计成绩。有的是规定10分钟或20分钟有效。
犯规处理通用规则:每犯规1次,扣除本人该轮钓鱼总重量的10%~20%;如3次犯规,则取消该轮本人全部成绩。
比赛时间通用规则:单项比赛时,每场净钓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同时进行两个项目以上的比赛时,每场净钓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每次比赛,应尽可能多举行几轮比赛。一般可举行2~4轮比赛,合计成绩,计算名次,以减少成绩的偶然性。
赛区通用规则:凡赛区岸边地形、地貌比较整齐,上、下游水深差别不大的地方,可将赛区分段编号,采取组、队抽签对号入座的办法分配钓位。凡赛区岸边地形、地貌比较复杂,上、下游水深差别较大的地方,应采取在指定较大区域内,让各组、队自选钓位的办法分配钓位。
参赛人数通用规则:个人参赛可以随时报名,需要经选拔赛的,一定要参加选拔后方可参赛。在团体比赛时,每队参加比赛的人数相同,队员要平均分布在各个钓区,由运动员本人在临赛前抽定钓位。
小知识:中国钓鱼协会章程
(一)中国钓鱼协会章程
(中国钓鱼协会第四届全国委员会1994年10月16日通过)
总则
第一条中国钓鱼协会是发展我国钓鱼事业及相关产业的群众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中国钓鱼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中国钓鱼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改革开放和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发展我国钓鱼事业及相关产业,丰富活跃广大群众的文体活动,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中国钓鱼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参加国际钓鱼组织的合法组织。
中国钓鱼协会的英文名称:CHINAANGLINGASSOCIATION
任务
第五条中国钓鱼协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宣传和指导我国钓鱼事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协同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保护、合理利用鱼类资源及渔业水域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体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举办全国钓鱼比赛;
五、组织全国钓鱼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质量等交流活动并提供咨询服务;
六、组织全国钓具、装具的展览、展销;
七、协同有关部门对钓具、装具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及其他服务性组织;
九、实行钓鱼段级位制,审定技术等级,核发证书;
十、组织或参加国际性钓鱼活动及各类交流活动,促进国际钓鱼事业的发展;
十一、指导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行业钓鱼协会的工作;
十二、指导全国的发展。
会员
第六条团体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行业钓鱼协会以及相应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单位和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个人会员凡年满18岁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的公民,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向本人所在地(县级以上)钓鱼协会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团体会员由中国钓鱼协会颁发会员证书,个人会员由本人所在地(县级以上)钓鱼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证书由中国钓鱼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中国钓鱼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申请钓鱼技术等级;
四、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中国钓鱼协会在国内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中国钓鱼协会组织或参加的国际钓鱼及与之相关的各项活动;
六、优惠享受中国钓鱼协会提供的有偿的经济、技术、质量、信息咨询及其他各项服务;
七、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钓鱼协会章程;
二、执行中国钓鱼协会的各项决议,维护中国钓鱼协会的利益;
三、交纳会费;
四、组织本地钓鱼活动;
五、发展本地区钓鱼事业及相关产业;
六、承担中国钓鱼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七、凡与中国钓鱼协会组织的活动相抵触的各项地区性活动,服从中国钓鱼协会的活动安排。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中国钓鱼协会的组织结构
一、中国钓鱼协会实行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制度;
二、中国钓鱼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委员会;
三、中国钓鱼协会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中国钓鱼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席确定;
五、中国钓鱼协会的工作实行主席负责制,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主席主持和处理;
六、中国钓鱼协会可根据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七、中国钓鱼协会可聘请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主席或顾问;
八、全国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主席、主席任期为4年,可以连选连任。
经费
第十三条中国钓鱼协会的经费来源:政府拨款,会费收入,比赛及渔具展销会等活动的申办费,管理费、国内赞助、资助、捐赠和其他收入。
附则
第十四条中国钓鱼协会地址:北京西单民丰胡同31号,邮政编码:100032。
第十五条中国钓鱼协会章程经全国委员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常务委会员。
第十六条中国钓鱼协会修改章程,由常务委员会负责。修改后,提请全国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中国钓鱼协会终止:经全国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写出清理结果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