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退(免)税的原则。为尽可能鼓励产品出口,同时又不违反有关政府贴补的规定,中国对出口退税采取“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即:凡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产品,除特定出口不退税的产品外,在国内生产环节征收了多少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报关出口后则退还多少税款;出口产品在国内生产环节没有纳税的,报关出口后不予退税。
2.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范围。中国现行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主要有以下8类:
(1)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3)有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
(4)有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和合资连锁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
(6)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7)指定退税企业。
(8)特准退(免)税企业。具体包括: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②对外修理修配企业;
③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公司;
④在国内采购境外投资的企业;
⑤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
⑥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和列名钢铁企业;
⑦出境口岸免税店;
⑧机电产品出口中标企业;
⑨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基金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
⑩对外进行补偿贸易、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的企业。
3.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按现行规定,凡出口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出口货物,准予退还和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属于增值税或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经中国海关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在出口货物中,由于一些货物在销售方式、结算方法和消费环节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国家规定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特准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如下: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和老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基金方式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1)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
(12)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等六大类国产货物;
(13)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等12种特定货物;
(1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
(1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6)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7)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指定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8)保税区内企业将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和加工再出口的货物;
(19)保税区外出口企业委托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出口的货物。
另外,税法规定,出口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如免税的出口军品、饲料、古旧图书等。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虽然已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也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如计划外出口的原油、卷烟;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货物;非指定企业出口的贵重货物;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一般货物;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等。
4.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对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出口产品,按国家规定的退税率退税,并随着外贸经济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目前,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分为5档,即17%、13%、11%、8%和3%。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退税率分为4%、5%和6%三档。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出口产品,除规定退税率的产品外,按《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规定的税率办理出口退税。当出口的货物是应税消费品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其退还消费税应按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5.出口退(免)税的计算。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免”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抵”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扣内销货物的已纳税款;“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扣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当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应结转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2)对于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退税额: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3)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对外承包项目、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等特定企业出口货物的,应依据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该货物适应的退税率计算退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
(4)对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免)税货物,按所取得的普通发票计算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4%或6%)×退税率(4%或5%或6%)
(5)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外贸企业出口或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额,应按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规定的税率(单位税额)计算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消费品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额)×税率(单位税额)
五、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退税,是指对特定的投资者的再投资所得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的一种税收优惠。一般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条款,是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商增加投资所采取的一种税收措施。中国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其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不汇回国内,而是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新开办的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适用税率33%)×企业所得税税率(30%)×退税率(40%)=再投资额×17.91%
另外,中国税法还规定,为鼓励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鼓励外商投资者开发海南经济特区,投资于基础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项目,对外商投资者在境内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企业分得的利润投资于区内基础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的,可按中国税法规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适用税率33%)×企业所得税税率(30%)×退税率(100%)=再投资额×44.776%
六、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目前,中国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仅限于缴纳增值税的个别纳税人。例如:为鼓励开发软件产品,提高中国软件生产企业的竞争力,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对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改造进口软件后对外销售的,按法定税率17%征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为了提高飞机维修劳务的竞争力,扶持飞机维修业务的开展,财税[2000]102号文件规定,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办法。为照顾国有森工企业的实际困难和鼓励开发综合利用产品,财税字[1998]33号文件规定,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薪材为原材料加工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按照财税[2004]25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上述四项即征即退政策,前2项是对增值税实行部分已征税款的退税,其实质是减税政策,后2项是对增值税已征税款全额退税,其实质是免税政策。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与先征后返相比,具有税款返还及时、操作程序简单易行的优点。与免税减税比较,即征即退方式有利于加强对税收优惠的管理,便于控制税收优惠的规模,是西方发达国家运用税式支出制度进行税收优惠管理的雏形。
七、先征后返
先征后返又称先征后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属退税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定方式的免税或减免规定。与即征即退相比,先征后返具有严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规定,但税款返还滞后,特别是在一些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存在税款不能及时返还甚至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目前,中国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主要适用于缴纳流转税的纳税人和个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例如:按照财税[2001]88号文件规定,对各党派、各级政府、人大、政协、工青妇和军事部门及新华社的机关报刊,大中小学生课本、少儿报刊、科技图书和期刊等出版物,在2005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按照财税[2005]48号文件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少数民族文学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按照财税字[1998]42号文件规定,对列入国家“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名单的三线企业,实行增值税、营业税超基数返还的政策。
八、税额抵扣
税额抵扣又称税额扣除,也称扣除税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由于税额抵扣是对已缴纳税款的全部或部分抵扣,是一种特殊的免税、减税,因而又称之为税额减免。税额扣除与税项扣除不同,前者从应纳税款中扣除一定数额的税款,后者是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一定金额。因此,在数额相同的情况下,税额抵扣要比税项扣除少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
税额抵扣广泛应用于各个税种。通过税额抵扣的规定,避免重复征税,鼓励专业化生产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由于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这一基本原理,决定了税额抵扣在增值税中的经常、普遍的采用,构成了增值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中国增值税条例第8条规定,纳税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国增值税还对一些特殊货物和产品采取了鼓励和照顾的税额扣除规定。例如:按照财税字[1998]114号文件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按运费金额7%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