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对退役士官和义务兵,从事税收规定范围的社会居民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1]11号)
43.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44.“非典”期间个体户经营蔬菜免税。在“非典”期间,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蔬菜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日期由北京市政府根据疫情发展决定。(财税[2003]112号)
45.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四业”所得免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从2004年1月1日起,其取得的上述“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30号)
46.中华环境奖免税。对国家环保总局等12个单位组成评选出的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和提名奖获得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4]145号)
47.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居住补贴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受雇于中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港澳居民个人),因居住在港澳地区,由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外籍个人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能够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可按国税发[1997]54号文件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29号)
48.教育事业收入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下列教育事业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39号)
(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9.退役士兵个体经营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财税[2004]93号)
50.职工技术创新奖免税。对中华全国总工会与科技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职工中开展评选优秀技术创新成果活动,评选的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4]1204号)
51.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免税。对由国家林业局组织评选颁发的林业科技重奖和科技贡献奖的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4]1389号)
52.冬亚会获奖收入征免税。对参赛运动员因冬亚会比赛成绩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24号)
53.房屋拆迁补偿款免税。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45号)
54.股权分置改革股东收入免税。从2005年6月13日起,对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5]103号)
55.禽类扑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税。对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166号)
56.外籍个人从事世博会参展劳务报酬免税。对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各参展国外籍人员,在世博园内从事世博会参展工作取得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180号)
57.外籍专家参与世博会取得的收入免税。从2005年12月31日起,对受上海世博局聘请,参与上海世博会注册报告、规划设计等相关工作的外籍专家所取得的由上海世博局支付的咨询费或劳务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180号)
二、企业所得税
1.法定免税。对下列纳税人,可以减税或免税:(条例第8条)
(1)民族自治减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其他减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2.微利企业减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及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9号)
3.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94]财税字第1号)
4.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5.技术性服务收入免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6.新办企业减免。对新办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7.新办三产企业减免。对新办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94]财税字第1号)
8.新办企业免税。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2年。([94]财税字第1号)
9.三废利用企业免税。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94]财税字第1号)
10.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94]财税字第1号)
11.技术转让免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12.校办工厂、农场免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13.福利企业减免。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的盲、聋、哑和肢体残疾“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14.国债利息免税。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5]81号)
15.设计研究收入免税。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和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国税函[1996]138号)
16.基金收费免税。对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基金和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和省级政府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22号)
17.人防工程收入免税。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管理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36号)
18.非经营单位收入免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收入项目,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75号)
(1)财政拨款;
(2)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批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5)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
(6)从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团体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10)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
19.卫星发射收入免税。卫星发射单位“九五”期间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的收入,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101号)
20.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
21.国有农场林场所得免税。对边境贫困列名的166个国有农场和442个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
22.内资渔业所得免税。内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114号)
23.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8]60号、财税[2001]55号)
24.监狱劳教企业免税。全部产权属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2000年底前,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8]44号)
25.金币总公司免税。中国金币总公司2000年底前,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8]44号)
26.证券投资基金收入免税。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27.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收入免税,对企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和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28.机关后勤服务收入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中央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党委、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台联等所属机关服务中心后勤体制改革后,其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9]43号、财税[2001]122号、财税[2004]42号)
29.科研机构转制免税。中央直属科研机构及省、地(市)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国税发[2000]24号)
30.高校后勤实体所得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经营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31.新办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为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84号)
32.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税。从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2000]94号)
33.科研机构技术收入免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办发[2000]78号)
34.金融保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0]9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