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上述企业当年安置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财税[2004]93号)
73.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工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安置士兵人数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上述企业当年安置人数不足职工总额30%,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额×100%)×2。(财税[2004]93号)
74.生产伤残用品企业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4]132号)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之内;
(2)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3)企业账证健全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企业拥有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超过20人的生产企业,该项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少于1/6,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平方米。
75.电信集团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免税。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其所属的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10个省(自治区)的资产评估增值81.12亿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对上述10省的资产评估减值127.93亿元部分,作为国有资本金减值,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集团公司上述10省(自治区)资产,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财税[2004]169号)
76.延长转制科研机构免税执行期限。从2005年3月8日起,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具体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财税[2005]14号)
77.社保基金投资收益暂免税。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交通银行和中国一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收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5]27号)
78.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返还收入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5]33号)
79.交通银行资产评估增值免税。对交通银行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直接转计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5]143号)
80.文化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转制试点单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5]1号、2号)
81.新办文化企业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财税[2005]2号)
82.救助打捞单位免税。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交通部北海、东海、南海救助局,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5]31号)
83.网通集团重组资产评估增值免税。对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其所属的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山东、河南8省(市)的电信业务资产评估增值113.97亿元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上述8省(市)的电信资产注入到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后,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05]56号)
84.股权分置改革股东所得免税。从2005年6月13日起,对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5]103号)
85.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免税。对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4]139号)
86.家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免税。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和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4]45号、财税[2005]166号)
87.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减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青海和新疆)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福建、广东)农村信用社,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4]177号)
88.淘汰企业取得赠款免税。对我国履行蒙特利尔协定书,对经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关闭生产线或削减生产量的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三氯乙烷列名生产企业,所获得的“协定书”多边基金赠款,视为有特定用途的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5]700号)
89.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资产评估增值免税。对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境内资产评估增值总计32.56亿元,直接转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允许在税前扣除。(财税[2005]112号)
90.中国银行资产评估增值免税。对中国银行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可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允许在税前扣除。(财税[2005]188号)
91.上海世博会收入免税。从2005年12月31日起,对上海世博局取得的直接用于世博会的无偿捐赠收入、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以及世博会结束后出让资产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上海世博局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取得的世博会门票销售收入,场馆出租收入、在世博园区内销售世博会纪念品收入、再销售捐赠和赞助货物收入以及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因出让归属于上海世博局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财税[2005]180号)
92.船舶检验费征免税。中国船级社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进行法定检验所收取的船舶检验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中国船级社对在中国登记或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公证检验收取的船舶检验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5]9号)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境外发行收入免税。境外影视企业与中国影视机构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在中国境外发行所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5]136号)
2.船检服务收入免税。对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35号)
3.展品销售收入免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所销售的少量展品,免征所得税。(国税函[1999]207号)
4.国库券利息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9]818号)
5.飞机租金免税。对中国民航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9年9月1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财税字[1999]251号)
6.外国政府利息免税。对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中国取得的利息,按照中国政府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应当免税的,免征所得税。
7.延期付款利息免税。中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商品、设备和技术,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免征所得税。
8.价款利息免税。中国公司、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卖方取得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9.集装箱租金收入免税。对外国公司、企业将集装箱租给中国公司、企业用于国际运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10.租赁设备租金收入免税。外国租赁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以融资租赁方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扣除设备价款后的部分,如果其中所包含的出租方贷款利息的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租金支付人可以按扣除上述利息后的余额扣缴所得税。
11.股息所得免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而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12.转让软件所得免税。外商向中国境内用户转让计算机软件不是采取使用权方式,对软件使用没有规定任何限定条件,对外商由此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销售计算机附属产品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1994]304号)
13.投资分回利润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法第18条)
14.资产处置免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及其所属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其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财税[2003]212号)
15.国际展览局参与上海世博会门票分成收入免税。对国际展览局取得的2010年上海世博会门票分成收入,免征应缴纳的所得税。(财税[2005]180号)
16.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技术服务收入免税。从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国际奥委会所属的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为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财税[2005]156号)
17.外商租赁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免税。从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和其他境外租赁商租赁给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进口设备和器材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财税[2005]156号)
资源税免税政策
一、资源税
1.如热修井原油免税。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条例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