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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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章 税收优惠政策(51)

58.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已退增值税税款抵扣。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生产企业,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取得的税款,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抵扣。(财税[2000]25号)

59.集成电路生产再投资退税。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同时,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财税[2002]70号)

60.高新技术企业广告支出扣除。从2001年1月1日起,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和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国税发[2001]89号)

61.新兴产业广告支出扣除。从2001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的新生成长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国税发[2001]89号)

62.部分行业广告支出扣除。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家电、软件开发、集成电路、通信等业务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国税发[2001]89号)

63.机关服务中心安置分流人员免税。机关服务中心为分流人员新办企业,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国税发[2002]32号)

64.机关服务中心安置分流人员减税。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国税发[2002]32号)

65.科研机构股份制改造减免税。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在转制企业中科研机构股权比例达到50%的,免征所得税;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两者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在转制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权比例低于20%的,据实计算控股比例,其超过20%的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国税发[2002]36号)

66.勘察设计单位股份制改造减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公司,两者转制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国税发[2002]36号)

67.向科技馆等捐赠扣除。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财税[2003]55号)

68.取消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费,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扣除,无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全额扣除。(国税发[2003]70号)

69.科普捐赠扣除。从2003年6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财税[2003]55号)

70.中国联通公司税前扣除。中国联通公司的下列业务允许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3]1329号、1401号)

(1)通信产品和服务优惠扣除。对中国联通公司及其内地子公司采取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对用户提供的业务使用费优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绑销售方式提供的SIM卡、UIM卡、手机或其他有价通信卡等支出,可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已有用户或使用者免费提供有价通信卡、手机或其他有价物品等支出,可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2)有价通信卡折扣扣除。对中国联通公司及其内地子公司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的有价卡款的差额,按销售折扣折让冲减收入后的净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额。

(3)广告宣传费扣除。中国联通公司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现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按照国发[2002]16号文件精神,对中国联通公司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5)补偿金摊销。对中国联通公司清理与中国境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作项目发生的补偿金,自2003年起5年平均分摊,在所得税前扣除。

(6)补提资产折旧。中国联通公司因清理与中国境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作项目,所涉及的需要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从2003年起,分5年平均分摊,在所得税前扣除。

(7)固定资产折旧残值预留。中国联通公司所属内地子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预留残值,可统一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执行。

三、财产税及行为税优惠政策

具体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屠宰税等6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地质勘察单位免税。对地质勘察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底止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国税发[1999]115号)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税。对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国办发[2000]78号、财税[2001]5号)

3.军工企业科研用地免税。对中国兵器、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5]26号、27号)

(1)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气专用公路、专用设备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

(2)对军品试验用地(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因防爆等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

4.科研军品减税。对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无法分割的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可按军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5]26号、27号)

5.科研开发用地免税。对转制后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9]273号)

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税。对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办发[2000]78号)

7.地质勘查单位转制免税。对地质勘查单位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底前止,对地质勘查单位自用的车船,3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国税发[1999]115号)

8.科研用地免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科研设施的,免征契税。(条例第6条)

9.电话和联网购货免税。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免征印花税。(国税函[1997]505号)

10.科学研究项目免税。科研业务用房、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新技术攻关项目、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和开放性实验室,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率为零。(条例第6条)

11.科研免税。学校和科研单位宰杀用于研究、试验的牲畜,免征屠宰税。

12.转制科研机构自用房地产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年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及经科技部、财政部、中办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财税[2003]137号)

13.留学归国人员和来华专家用车免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财税[2001]39号)

14.电信集团免税。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的资金账簿,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逐层上移的资金,凡在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对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时设置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1]227号)

15.铁道通信公司免税。对组建的铁道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时设置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铁道通信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1]228号)

能源交通运输业

具体范围包括:石油、石化、天然气、煤炭、电力、核能、矿山、采掘业、水利工程等能源基础设施及其相关产业和铁路、公路、桥梁、隧道、地铁、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以及相关的海陆空运输产业、项目和收入。

一、流转税优惠政策

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农业税6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供电工程贴费不征税。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7]107号)

2.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不征税。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出租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司机或其他人员,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578号)

3.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47号)

4.销售柴油免税。对炼油企业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的柴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

5.购进柴油免税。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核定的炼厂购进的柴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经贸贸易[1998]882号)

6.进口渔用设备免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渔用设备,如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

7.进口海洋石油设备免税。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在中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42号、财税[2001]186号)

8.进口陆地石油设备免税。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在中国陆地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42号、财税[2001]186号)

9.进口开采石油设备免税。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和陆上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财税字[1997]42号)

10.进口金精矿砂免税。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8号)

11.基础设施进口物资免税。建设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物资、机器,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2.法定货物减免。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等,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条例第2条)

13.矿产品、煤炭减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94]财税字第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