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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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章 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应用:涉税处理与纳税统筹(11)

生产企业利用这种税差,与商业企业联合,通过价格实现利润转移。其作法是:累进税率高的企业将部分利润转给累进税率低的企业。用此法该公司将单价利润从2.1元降到1.5元,零售商则从1.1元提高到1.7元。产品售价水平不变,生产和零售企业利润水平发生了改变,最终的纳税金额也会发生变动。经过这一调整,生产企业年利润收入变为:

年利润=1.5元/件×65万件=97.5(万元)

纳税额=(97.5-70)×40%+(70-50)×25%+(50-30)×15%+(30-15)×10%+(15-5)×5%=21(万元)

总税负=21÷97.5×100%=21.54%

零售商业企业年利润=1.7元/件×65万件=110.5(万元)

纳税额=(110.5-70)×40%+(70-50)×33%+(50-25)×25%+(25-15)×20%+(15-5)×10%+5×5%=32.3(万元)

总税负=32.3÷110.5×100%=29.23%

下面对前后两次所纳税金和税负进行比较。

(1)不进行利润转移时,生产和零售企业:

共纳税=41.7+16.7=58.4(万元)

共收入=136.5+71.5=208(万元)

共同税负=58.4÷208×100%=28.08%

(2)进行转移后,生产和零售企业:

共纳税=21+32.3=53.3(万元)

共收入=97.5+110.5=208(万元)

共同税负=53.3万元÷208万元×100%=25.63%

转移比不转移少纳税额:

58.4-53.3=5.1(万元)

减轻税负=(28.08%-25.63%)/28.08%=8.37%

瞬间几万元税收被避免了。如果生产和商业企业之间税率差别更大,避税额会更多。此例说明等量利润在不同所有者身上会因不同的税率而避税,讲的是税额多少与利润额大小之间的关系,即商品价格的转让者与商品价格的接受者,由于各自同等利润适用的税率及有关税收待遇不同,为少纳税而进行的价格转让。

【例2—8】某服装加工企业年产服装12万套,每套成本27元,加工利润每套7元。该企业有五个相对独立的商业点,商业利润每套3元。将12万套服装平均分给五个网点出售,年内全部售出。该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见下表。

利润收入(万元)税率(%)

5以下5

5~1510

15~3020

30~5030

50以上40

服装厂年利润=7元/套×12万套=84(万元)

商业网点平均年利润=3元/套×12万套/5=7.2(万元)

服装厂应纳税额=(84-50)×40%+(50-30)×30%+(30-15)×20%+(15-5)×10%+5×5%=25.55(万元)

商业网点应纳税额=5×[(7.2-5)×10%+5×5%]=2.35(万元)

服装厂和五个商业网点共得利润=84+5×7.2=120(万元)

税额=25.55+2.35=27.9(万元)

总税负=27.9÷120×100%=23.25%

如果服装厂和商业网点不按这种方式,而按它们之间的协定,由服装厂向商业网点转移产品价格,纳税情况也会发生变化。设服装厂只收加工利润每套2.5元,则商业点每套利润变为7.5元。

服装厂利润=2.5元/套×12万套=30(万元)

各商业点利润=7.5元×12万套/5=18(万元)

服装厂纳税=(30-15)×20%+(15-5)×10%+5×5%=4.25(万元)

商业点共纳税=5×[(18-15)×20%+(15-5)×10%+5×5%]=9.25(万元)

服装厂与五个商业网点共得利润=30+5×18=120(万元)

总税额=4.25+9.25=13.5(万元)

总税负=13.5÷120×100%=11.25%

转移后比转移前少纳税=27.9-13.5=14.4(万元)

减轻税负=(23.25%-11.25%)/23.25%=51.61%

可见避税效果是何等明显,这种合理确定企业间利润底数,减少一方利润过于集中的作法叫做“削山头”,即谁利润高,谁就想法将高出部分转移出去,避免高利润带来的高税负。

【例2—9】甲、乙两厂同是印染行业,适用税率见下表。

利润收入(万元)税率(%)

5以下10

5~1015

10~1521

15~2029

20~3043

30~5055

50以上70

甲从事漂洗、涂色,乙从事图案印花和定型。亦即甲是粗加工,乙是细加工。如果甲的年工作量为5万平方米,利润为30万元,乙的年工作量也是5万平方米,利润为80万元,按税率表,甲、乙承担税收计算如下:

甲纳税额=(30-20)×43%+(20-15)×29%+(15-10)×21%+(10-5)×15%+5×10%=8.05(万元)

甲的税负=8.05÷30=26.83%

乙纳税额=(80-50)×70%+(50-30)×55%+(30-20)×43%+(20-15)×29%+(15-10)×21%+(10-5)×15%+5×10%=40.05(万元)

乙的税负=40.05÷80=50.06%

甲、乙企业共同收入=30+80=110(万元)

甲、乙共同纳税额=8.05+40.05=48.1(万元)

甲、乙共同税负=48.1÷110=43.72%

如果甲和乙通过某种方式实行价格转让,即利润高的乙将部分利润允许甲在转让产品时从提价中获得,乙放弃这部分所得。这时,甲乙共同承担的税款就会大减。比如,乙转让给甲20万元,则甲乙的利润分别为50万元和60万元。

甲纳税额=(50-30)×55%+(30-20)×43%+(20-15)×29%+(15-10)×21%+(10-5)×15%+5×5%=19.05(万元)

乙纳税额=(60-50)×70%+(50-30)×55%+(30-20)×43%+(20-15)×29%+(15-10)×21%+(10-5)×15%+5×5%=26.05(万元)

甲、乙总纳税额=19.05+26.05=45.1(万元)

甲、乙共同税负=45.1÷110=41%

甲、乙转让产品价格后少纳税=48.1-45.1=3(万元)

减轻税负=(43.72%-41%)/43.72%=6.22%

可见,同类企业之间转移利润也可进行避税。任何产品最终形成都不是单一过程就可实现的,要经过多次加工,加工程度不同,利润率就不同,从而使处在同类产品生产不同阶段和程序上的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差异避税。

五、价格平台点评

价格的自由浮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表明了市场经济主体顺应经济发展形势,对自己产品价格确定的灵活易变性。只要经济主体的价格确定不太超出常规,就应该被认定为合理,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节对纳税筹划价格平台的点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即价格平台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和发展前景;价格平台运用过程中,纳税筹划者应注意的几点事项;价格平台的意义及影响。

1.价格平台存在的历史必然性与发展前景

价格是永恒变化的,只要货币不退出流通领域。马克思认为,价值是凝聚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它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价格可以随着价值上下波动,而这种波动则取决于市场的供求状况、国家的整体政治经济形势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等。市场是瞬息万变的,没有人能把握清楚市场发展的脉络,更不用说时刻变化的价格。只要价格的波动存在,生产经营者就有权根据自己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行价格决策,选择对自己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利的价格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市场经济最核心的体现就是经济主体产权界定清晰,拥有自主定价权,价格不再是国家一手包办,这就给纳税筹划者利用价格平台进行决策创造了条件,也决定了价格平台存在的必然性。

既然价格平台必然存在,而价格作为市场经济完善程度的指标之一,也会与市场经济和货币信用共存亡,只要货币还在流通,市场经济主体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筹划的空间将永远存在。而且纳税人的这种筹划权利因其拥有市场自主定价权而受法律保护,在法律条文没有明确相反规定的条件下,其行为是自由、合法的。

作为商品生产者及销售者,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劳务服务数量应不在少数,而且数量的多少一般与企业的规模成正比。因而价格的极小变化就会影响到利润数量较大的变化,因而利用这种手法进行纳税筹划必然会给纳税人带来极好的经济效益,其发展的潜力将会很大。

虽然马克思已经明确地指出,商品的价格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但这是一个极其抽象的概念,可操作性不强,我们不能仅根据这句话得出一种商品的价值。更何况大于世界之中,物品种类数量之多,无人能够穷极,更不用说一一定价。因而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他们也不可能清楚地知道纳税人的商品到底应该值多少钱。虽然税务机关在价格明显不合理时可以进行调整,但在不明底细的情况下,其调整没有根据也是行不通的。故而虽然纳税人利用价格平台进行纳税筹划的情况在各个经济主体中广泛存在,但是真正被税务机关调整的概率却不是很大。

除此之外,另一个对纳税人利用价格平台进行纳税筹划的有利之处在于:无形产品的定价更是难上加难。这里姑且不说税务机关很难核查,即使是纳税人自己,对于一项劳务、一项专利技术和一项特许权使用费应该确定怎样的价格,也不是很清楚,因为很多东西本身就很难确定价格。如果说有形产品的定价还能大概地判断其合理性,那么,无形产品尤其是高新产品及技术则几乎没有可能,或说大部分不可能准确地判断其价格,这也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契机。

2.运用价格平台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价格平台作为各种筹划平台之首,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光明的发展前景,但纳税人在利用价格平台进行纳税筹划也应注意运用的方法,保证筹划的有效性。(1)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运用价格平台进行纳税筹划,在一般的情况下,应该设立一些辅助的机构或公司,如信箱公司,并进行必要的安排。这种安排是需要支出一定成本费用的,在纳税人生产经营还不具备一定规模时,筹划所能产生的效益不一定会很大。因而进行必要的成本效益分析是应该的。

(2)价格的波动应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确定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一般而言,税务机关调整的价格比正常价格略高一点,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不幸被调整,不仅没有筹划效益,而且还会有一定的损失,这种损失不仅包括这种价格本身带来的损失,而且还包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所花费的成本。因而运用价格的变化进行筹划应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过于明显的价格变化不是企业的福音,而是隐藏的祸害。

(3)纳税人可以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全方位、系统的筹划安排。在前面的内容里,我们已经详细地介绍了运用价格平台进行纳税筹划的几种方法,为了避免运用一种方法效果不太明显以及价格波动太大的弊端,纳税人可以利用多种方法同时进行筹划。这样,每种方法转移一部分利润,运用的次数多了,只要安排合理,也是能达到满意的转让定价避税效果的。

3.价格平台的意义及影响

价格的自由波动反映了经济的灵活性。在健康的市场经济中,价格总是不断变化的。纳税人利用价格平台的积极性反映了市场经济主体经济利益的独立性以及产权界定的清晰程度。一个价格控制非常严格的市场经济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这样的市场经济必然没有生命力。

对纳税人而言,价格平台的有效利用意味着应纳税款的节省,意味着经济利益的获得。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社会经济资源受灵敏价格的导向,向着更加高效的领域流动。

对于国家而言,价格平台的有效利用则意味着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和国家经济利益的受损。相应地,国家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对价格体制进行完善,对转让定价行为进行限制,促进国家法制建设进一步向前迈进。

纳税筹划的优惠平台

一、优惠平台概述

优惠平台,顾名思义,就是指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所凭借的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形成的一种操作空间。它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广泛地被纳税人运用,是纳税筹划平台中重要的一种。

所谓税收优惠政策,或者称为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国家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或者对某些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在税法中做出某些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这种在税法中规定的、用以减轻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规定,就是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