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尽量寻求税率差异的稳定性和长期性。税率差异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只是一般而言,税率差异中还有相对更稳定的。比如,政局稳定国家的税率差异就比政局动荡国家的税率差异更具稳定性,政策制度稳健国家的税率差异就比政策制度多变国家的税率差异更具长期性。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应尽量寻求税率差异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纳税筹划的避税技术
一、租赁法
租赁可以获得双重好处,对承租方来说,它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增加负担和承担风险,同时,又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利润,减少应纳税额;
对出租方来说,不必为如何使用这些设备及提高利用效果而费心,获得的租金收入通常比经营利润享受较优惠的税收待遇,也是一种减轻税负的行为。
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与承租人签定的租赁契约,以收取一定的租金为条件,将租赁资产在规定期限内交给承租人使用,其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的一种经济行为。租赁从承租人筹资的角度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对承租人来说,经营租赁可获取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纳税额。尤其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形式最终将会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这是较典型的租赁节税效应。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属于关联企业时,若一方赢利较高,而另一方赢利较少或亏损时,赢利较少或亏损方可以利用租赁形式把某些不重要的设备租赁给赢利方,通过收取较高的租赁费或租赁期满后由赢利方以高价购入的方式使利润流向亏损方,从而获得税收上的好处。尤其是在关联双方适用税率有差别的情况下,使利润流向税率较低的一方,可能筹划节税效果更显著。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融资租赁费用中由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以在支付当期直接从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筹资成本较权益资金成本要低。同时,对于融资租入设备的改良支出可以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五年的时间内摊销。而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则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而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般长于五年,这样,租赁可以达到快速摊销,具有节税效应。
二、价格转让法
价格转让法亦称转让价格法、转让定价法。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为共同获取更多利润或更多地满足其经济利益的需要,以内部价格进行的销售(转让)活动,这是避税实践中最基本的方法。内部价格即转让定价,它是关联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的价格。
企业(经济实体)之间的经济往来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经济利益联系的企业之间经济往来;二是有经济利益联系的企业之间经济往来。前者在购销活动中不易在价格方面做文章(一般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其价格),对后者之间经常发生的大量交易往来,为保证集团(公司)的整体利润最大化,其价格会有扭曲现象,可能高于或低于正常成本,甚至根本不考虑成本,这种价格一般称为“非正常交易价格”、“非竞争价格”或“非独立企业价格”,而局外人很难获得这种定价的全部、真实资料。价格转让法遵循的是“费往高处走”、“利往低处流”、进而实现“税往低处缴”的规律。
对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法进行的避税行为,各国政府也在制定反避税措施,加大监管力度。1991年,美国税务当局率先推出了预约定价制度;1995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转让定价指南》承认了预约定价制度。
我国在1991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税务处理原则;199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办法》;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一次引入了预约定价制度,最先在沿海地区的外资企业中实施。2002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为了提升预约定价的法律级次,将其写进了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据媒体披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即将颁布。
预约定价是纳税人事先向税务机关提出未来年度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双方就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的协议。
三、融资(筹资)法
融资法即利用融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使税负最轻的方法。融资是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项重要理财活动。
企业的融资渠道很多,但从避税的角度分析,企业内部集资(内部发行债券、吸收入股等)、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方式最好,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而靠企业自我积累效果最差(自我积累资金的形成需时较长、归投资人所有的资金在企业内部使用也不会产生税前抵扣)。
融资法作为一种避税技术,可以利用资金利息税前扣除来降低企业税负。因此,融资法与资本结构关系密切。许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即使有着充沛的资金,但往往还会通过各种渠道筹资,这不仅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现金流保障,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合理规避税收。
四、低税区避税法
低税区避税法是最常见的避税方法。低税区包括税率较低、税收优惠政策多、税负较轻的国家和地区。
我国的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就属于国内低税区。此外,世界上有些国家或地区,如巴哈马、瑙鲁、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都属于国际避税港或低税区。
许多国家为了鼓励国内外投资者经营各种经济业务和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设立了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并对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诸如降低税率、减少纳税环节等。
但是,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所产生的影响决非仅限于那些位于这一区域内的纳税人,因为低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在客观上造成了国内区域之间的税收差距,这就为国内纳税人利用这种差距进行税收筹划和利润转移创造了条件。
五、成本(费用)调整法
成本(费用)调整法是通过对成本(费用)的合理调整或分配(摊销),抵销收益、减少利润,以达到规避纳税义务的避税方法。应该指出,合理的成本(费用)调整和分摊,应是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在可允许的范围内,所作的一些“技术处理”,它不是违反有关法规制度,不是乱摊成本、乱计费用。企业会计人员、企业领导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其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其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利益,这是作为真正的独立实体的必然要求。
成本(费用)调整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各种经济实体,在具体运用时,有发出或销售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库存存货成本计算方法、折旧计算方法、费用分配(摊)方法、计提减值准备方法以及技术改造运用方法等。
企业发出存货成本计算与结转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辨识法、分批实际进价法、毛利率法等,如果存货采用计划成本计价或售价法,还可以有不同的成本差异率、进销差价率计算方法;企业库存存货,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等。企业不论先确定发出存货成本、还是先确定库存存货成本,都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
折旧计算方法有平均折旧模式与递减折旧模式两种类型,每类模式又有不同的折旧方法。企业从避税的角度选择折旧方法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推迟或减缓应纳税款。因此,要考虑折旧时间、预计残值和折旧方法的特点、所得税法及其预计未来税法变动等因素,综合考虑,不能顾此失彼。
成本(费用)分配(摊)法是指一次(笔)费用如何分配(摊)才能使企业利益最大。费用分配(摊)方法很多,有直接记入法、分期平均分摊法、净值摊销法、五成摊销法等,企业应根据各项费用的特点,恰当选择分配(摊)方法。
技术改造运用法是指企业在固定资产(设备)投入使用后,在对其进行技术改造时,要综合考虑设备本身的技术状况、年收入情况、所得税税率等因素,选择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多的年度进行技术改造(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的前提下)。
纳税筹划的税负转嫁技术
税负转嫁技术是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将自己的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的方法和技巧。税负转嫁是纳税筹划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只能在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产品的供求弹性、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等)采用。
税负转嫁的形式有前转(顺转)、后转(逆转)、混转(散转)、消转(税收的转化)和税收资本化(资本还原,税负后转的特殊形式)。
税负转嫁在国家税收理论和实践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而且与逃、避税相比更为复杂。转嫁是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价格或压低商品供应价格等方法,把税负转移给他人的过程。税负最终落在负税人身上的过程称为税负归宿,因此税负转嫁与税负归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说法。因此,在税负转嫁条件下,纳税人和真正的负税人是可以分离的,纳税人只是在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主体,负税人是经济意义上的承担主体。利用转嫁式筹划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目前正成为十分普遍的经济现象。
典型的税负转嫁或狭义的税负转嫁是指商品流通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销售价格或压低商品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嫁给商品购买者或商品供应者。这里应明确以下几点:第一,税负转嫁问题和商品价格是直接联系的,和价格无关的问题是不能纳入税负转嫁的范畴的。第二,税负转嫁是一个客观过程,没有税收价值的转移过程也不能算转嫁。第三,税负转嫁应该理解为纳税人的主动行为,和纳税人主动行为无关的价格再分配性质的价值转移不能算税负转嫁。明确以上几点,一方面有利于明确转嫁概念外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将税负转嫁与逃税、避税进行区别比较。
税负转嫁也是纳税者客观节税的基本途径,我们称之为转嫁式筹划,转嫁式筹划的特征为:
(1)纯经济行为;
(2)以价格为主要手段;
(3)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4)促进企业改善管理,改进技术。
一、税负前转
税负前转是指企业将自己应承担的税负转嫁到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者身上,故称为“顺转”。这种转嫁方式一般是通过提高产品或劳务的销售价格来实现的。
例如,在酒类销售中,酒类生产企业将部分税款包含于酒的价格中销售给批发企业。同样地,批发企业再将部分税收的金额包括在批发价格中出售给零售业者,而零售业者又以包括税收的零售价格出售给消费者。经过这一流转过程,消费者就变成了最终的“税收负担者”。
税负前转是税负转嫁的基本形式,并非意味着所有税负都可以通过这一方式转移出去。从各国情况看,能够进行税负前转的,主要是那些难以查定税源的商品,即那些征税时无法确定其最终负担者的税种。比如对香烟征收的消费税,香烟的消费者实际上是香烟消费税的承担者,但由于预先并不能确定每包香烟的消费者(或购买者),因而只能以香烟为标准,以其制造者和贩卖者为纳税人,由制造者和贩卖者将税负转移给消费者和购买者。
类似香烟消费税的还有其他消费税、关税、营业税等税种,它们的共同点在于,税款可以加在商品价格上,通过提高产品售价的方法将税负转移给消费者,实现税负转嫁。
二、税负后转
税负后转是指企业将自己应承担的税负转嫁到其原材料的供应者身上,故称为“后转”或“逆转”。
例如,酒类生产企业不愿意或不能通过提高其酒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即未按一般的由制造业者转嫁给批发业者、零售业者、消费者的方向进行转嫁,而是要求其原材料供应商降低原材料价格,从而使税负向原材料供应者的方向进行转嫁。
在有些情况下,尽管已经实现了税负前转,但也仍会再发生逆转的现象。比如批发商所纳的税款已转移给零售商,但由于商品价格昂贵,需求减少,零售商不能将税负顺转给购买者或消费者,而只能逆转给批发商和厂家。可见,税负逆转实际上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即商品由于课税造成涨价,市场需求减少,商品销售量减少,迫使销售者和生产者同意减价出售,税款不由购买者或消费者承担,而由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一般通过压低原料进价的方法将税负转移给原材料提供商的转嫁方法。
三、税负消转
企业的税负既不能通过提高产品或劳务的销售价格向前转嫁给购买者,也不能通过压低进货价格将税负向后转嫁给供货者,而是通过改善企业的生产技术、降低生产费用、提高生产效率等手段使税负在企业内部消化,这种方式就称为税负消转。
当企业被课征新税或流转税税率调高时,税负消转可以使企业在不提高销售价格及不压低进货价格的情况下确保过去的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说,“消转”实际上就是将税负“内部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