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的做法是:将各项费用分开由有关单位(企业)另行开具票据,使其不计车辆购置税。按税法规定:(1)代收款项应区别对待征税。凡使用代收单位的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为代收单位的价外费用,应并入一并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凡使用委托方的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或收取手续费的款项,不应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2)购买者随车购买的工具件或零件应作为购车款的一部分,并入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如果不同时间或销售方不同,则不应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3)支付的车辆装饰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但如果不同时间或收款单位不同,则不应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经过纳税筹划,各项费用另行开具票据,其应纳车辆购置税为:
计税价格=230000÷(1+17%)=196581.2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196581.20×10%=19658.12(元)
相比少纳车辆购置税税额=21243.59-19658.12=1585.47(元)
三、购买进口车的纳税筹划
【例9—7】武汉某进出口公司2004年5月,从德国进口奔驰600型小轿车2部自用,报关进口时,海关审定的计税价为450000元/辆(含随同报关的工具件和零部件50000元/辆),海关课征关税405000元/辆,海关代征消费税68400元/辆,增值税156978元/辆。
该进出口公司不进行纳税筹划,应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450000+405000+68400=92340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自用数量×组成计税价格×税率=2×923400×10%=184680(元)
购置两部轿车实际支付款项=(450000+405000+68400+156978)×2+184680=2345436(元)
纳税筹划的做法是:该进出口公司进口报关时,将每部车的工具件和零部件50000元,单独报关进口,其纳税情况如下:
依照现行关税的有关规定,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相对较高,而进口零部件的税率则较低,假若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为90%,进日零部件的税率为45%,则:
应纳关税税额=400000×2×90%+50000×2×45%=765000(元)
少纳消费税税额=405000×2-756000=450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400000×2+765000)×8%=125200〔元)
少纳消费税税额=68400×2-125200=1160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400000+50000)×2+765000+125200]×17%=304334(元)
少纳增值税税额=156978×2-304334=9622(元)
车辆购置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400000×2+765000+125200=169020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1690200×10%=169020(元)
少纳车辆购置税税额=184680-169020=15660(元)
购置两部轿车实际支付款=900000+756000+125200+304334+169020=2263554(元)
相比节约税收=2345436-2263554=81882(元)
车船使用税的涉税处理与纳税筹划
一、购买时的筹划
企业和个人在购买车船时,一般都会从价格、性能等方面进行考虑,而往往忽略了这些车船将来可能缴纳的税款,实际上,这些税款也应该在购买车船时予以充分的考虑。
我国对同一类船舶按吨位计税,使吨位多、收益高、负担能力强、享受航道等设施利益多的船舶,多负担一些税款;使吨位小、收益低、负担能力弱、受益于航道等设施少的船舶,少负担一些税款,以体现合理负担、公平税负的税收政策。其税额见下表:
类别计税标准/t每年税额(元/t)备注
机动船
150以下1.20按净吨位计征
151~5001.60按净吨位计征
501~15002.20按净吨位计征
1501~30003.20按净吨位计征
3001~100004.20按净吨位计征
10001以上5.00按净吨位计征
非机动船
10以下0.60按载重吨位计征
11~500.80按载重吨位计征
51~1501.00按载重吨位计征
151~3001.20按载重吨位计征
301以上1.40按载重吨位计征
由上表所示,实际上对机动船和非机动船而言,均相当于全额累进税额,即应纳车船使用税的税额随着其“净吨位”或“载重吨位”的增加而增加,吨位数越大,适用税额也越大。正因为其适用单位税额的上述特点,产生了应纳车船使用税税额相对吨位数变化的临界点。在临界点以下和在临界点以上,吨位数虽然相差不大,但临界点两边的税额却有很大变化,这种现象的存在便使纳税筹划成为必要。假定有两只船,一只船的净吨位是3000吨,而另一只船的净吨位是3001吨(当然这种现象比较极端,但很能说明问题)。这样第一只船适用税额为3.20元/吨,其每年应缴纳车船使用税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3000吨×3.20元/吨=9600(元)
而另一只船由于适用税额为4.20元/吨,则每年应缴纳车船使用税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3001吨×4.20元/吨=12604.20(元)
可见,虽然净吨位只相差1吨,但由于其税额的全额累进功能,致使其每年应纳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有急剧的变化。因而企业和个人在选择购买船只时,一定要考虑该种吨位的船只所能带来的收益和因吨位发生变化所引起的税负增加之间的关系,然后选择最佳吨位的船只。
当然经济主体在选择购买车船时,要注意的不仅是上面所说的内容,还有以下几点:
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在购买运输工具时,是购买机动车挂车加在原有机动车后面还是直接购买新机动车呢?这是值得权衡的。同样的考虑适用于拖拉机,因为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二、停用及时上报筹划法
我国的车船使用税是一种行为税性质的税种,它仅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是不用缴纳车船使用税的。
根据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已向交通航运管理机关上报全年停运或者报废的车船,当年不发生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不用缴纳车船使用税。但是停用后又重新使用的车船,从重新使用的当月起,发生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因而如果企业和个人的车船很长时期不使用时,最好上报交通航运管理机关,以获得免税优惠,如果企业和个人不上报,即使该车船几十年不使用,也应该每年照常缴纳车船使用税。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到市政建设利益,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要使用时,应依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恰当的时候开始使用已购置新车辆可以省去部分税款。
三、清楚划分筹划法
税法规定,如果一批东西适用不同税率,或有的征税有的免税,而纳税人不能准确划分的,就会从高适用税额。因此,对纳税人来说,这时最好的筹划方法就是将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及免税项目的课税对象清楚地区分开,以便最大限度地节省税款。
我国车船使用税有关法规规定,企业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准确核算,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划分不清的,应照章纳税。
根据财税地字[1986]008号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3条,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根据同一文件第13条规定,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有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征免车船使用税,不能划分者,应一律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例9—8】假定某企业自己创办一所学校,该企业共有八辆3t的载货汽车,四辆乘人汽车(每车可载25人),其中有两辆载货汽车经常在学校里使用,三辆载人汽车也基本用于学校师生组织各项活动。如果不能划分清楚,则该企业应纳车船使用税税额为(当地政府规定上述规格的载货汽车每净吨位60元,乘人汽车每辆320元):应纳税额=(8×3×60+4×320)=2720(元)
如果能够准确划分,则该企业每年应纳车船使用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6×3×60+1×320)元=1400(元)
可以节省税款1320元。
四、挂靠筹划法
我国税法中规定了一些车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如果企业或个人的车船能够以这种免税车船的形式出现,无疑可以节省不少税款。当然,许多企业和个人使用车船并非从一开始便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和个人为自己创造条件,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节税的目的,这种方式即为我们经常所说的挂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等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如果企业或个人的车船以恰当的方式出现,便可以节省这笔税款。
由于使用中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因此个别企业便钻这个空子,将短期停用的车船办理长期停用手续,逃避纳税义务;未停用的车船虚报停用而不纳车船使用税。
另外,《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免税。但同时规定,上述车船如出租或营业用,应照章纳税。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附属工厂、校办企业及各种各样的公司,将本单位的免税车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逃避车船使用税的缴纳;也有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将自己的车船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而不就出租车船申报纳税。
为了严肃税法,防止偷逃税现象出现,对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车船免税单位,凡是办有企业类经济实体的,税务部门应深入实际了解其车船使用情况,正确确定征免税的车船。对各种企业申报停用的车船也应认真进行各种手续和实物的核对,防止纳税人虚报停用而逃避纳税。
土地增值税的涉税处理与纳税筹划
一、适当增值筹划法
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按此原则,纳税人建造住宅出售的,应考虑增值额增加带来的效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间的关系,避免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导致得不偿失。
(1)纳税人欲享受起征点照顾。
【例9—9】假定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一批商品房待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为100,当其销售这批商品房的价格为x时,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5%×(1+7%+3%)x=5.5%x
其中:5%——营业税率;
7%——城市维护建设税率;
3%——教育费附加费率。
这时,其全部允许扣除金额为:100+5.5%x
根据有关起征点的规定,该企业享受起征点最高售价为:x=1.2×(100+5.5%x)
解以上方程可知,此时的最高售价为128.48,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107.07(100+5.5%×128.48)。
(2)如果企业欲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效益的目的,当增值率略高于20%时,即应适用“增值率”在50%以下,税率为30%的规定。假定此时的售价为(128.48+y)。
由于售价的提高(数额为y),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允许扣除项目金额都应提高5.5%y。这时:
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107.07+5.5%y
增值额=128.48+y-(107.07+5.5%y)
化简后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94.5%y+21.41
所以应纳土地增值税:30%×(94.5%y+21.41)
若企业欲使提价带来的效益超过因突破起征点而新增加的税收,就必须使
y>30%×(94.5%y+21.4)
即y>8.96
这就是说,如果想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的收益,就必须使价格高于137.44(128.48+8.96)。
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可知,转让房地产的企业,当除去销售税金及附加后的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100时,将售价定为128.48是该纳税人可以享受起征点照顾的最高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