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计划成本法对材料存货进行核算是指日常的会计处理,会计期末需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将发出和期末存货调整为实际成本,调整的公式为:
实际成本=计划成本±成本差异
材料成本差异随着存货的入库而形成,同时也随着材料出库而减少。企业通常在1月份终了时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据以分配当月形成的材料成本差异。
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为: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
·毛利率法。毛利率法是根据本期销售净额乘以前期实际(或本月计划)毛利率匡算本期销售毛利,并计算发出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净额×100%
其中,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退回与折让销售毛利=销售净额×毛利率
销售成本=销售净额-销售毛利
期末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购货成本-本期销售成本
·零售价法。零售价法是指用成本占零售价的百分比计算期末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时,期初存货和本期购货同时按成本和零售价记录,以便计算可供销售的存货成本和售价总额;本期销货只按售价记录,从本期可供销售的存货售价总额中减去本期销售的售价总额,计算出期末存货的售价总额;然后计算存货成本占零售价的百分比,即成本率,公式为:
成本率=期初存货成本+本期购货成本期初存货售价+本期购货售价×100%
期末存货成本=期末存货售价总额×成本率
本期销售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购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
·个别计价法。个别计价法是在每次领用或发出材料时,查明其入库时的实际成本(采购成本或生产成本)作为该材料的成本。
②不同存货计价方法的税负比较。
正确地进行存货的计价,又取决于存货数量的确定是否准确。企业存货数量需要通过盘存来确定,常用的存货数量盘存方法主要有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
实地盘存制也称为定期盘存制,是指在会计期末才对全部存货数量进行实地盘点的制度。在实地盘存制下,会计期末先确定期末存货数量,然后分别乘以各项存货的盘存单价,计算出期末存货的总金额,最后倒算出本期的销货成本。移动平均法不适用于实地盘存制。实地盘存制的期末存货成本与应税所得有着密切的关系。实地盘存制用历史成本计算的公式为:
本期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购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
本期应税所得=本期销售收入-本期销货成本
这也就是说,期末存货成本越小,本期成本就越大,本期应税所得就越小,本期应纳税额也越少;反之,期末存货成本越大,本期成本越小,本期应税所得就越大,本期应纳税额也越多。
永续盘存制也称为账面盘存制,它是指对存货项目设置经常性的库存记录,即分别品名规格设置存货明细账,逐笔逐日地登记收入、发出的存货,并随时记列结存数的制度。永续盘存制可以完整地反映存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的情况,随时计算发出存货成本。
在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下,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纳税人不同时期的应纳税额是有不同影响的。
【例1—2】A企业某年购货与销货资料见表1—1,计算两种盘存制度下不同存货计价方法的应纳税额。
表1—1购货与销货资料表
单位:万元
摘要
购货销货余额
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
期货存货305150
第1次购货906540120
第1次销货30824090
第2次销货50840040
第2次购货40728080
第3次销货401040040
第4次销货301030010
第3次购货20816030
期末存货98030
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该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多少?
避税分析
为了更好地比较不同存货计价方法对应纳税额的影响,将计算结果列示见表1—2:
表1—2不同存货计价方法对纳税额影响表
单位:万元
摘要
购货销货余额
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
期货存货305150
第1次购货906540120
第1次销货30824090
第2次销货50840040
第2次购货40728080
第3次销货401040040
第4次销货301030010
第3次购货20816030
期末存货98030
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该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多少?
避税分析
为了更好地比较不同存货计价方法对应纳税额的影响,将计算结果列示见表1—3:
表1—3不同存货计价方法对纳税额影响表
单位:万元
存货计价方法实地盘存制永续盘存制
先进先出法销货收入=8×(30+50)+10×(30+40)=1340
存货成本=7×10+8×20=230
销货成本=150+540+280+160-230=900
应税所得=1340-900=440
应纳税额=440×33%=145.2销货收入=8×(30+50)+10×(30+40)=1340
销货成本=5×30+6×(50+40)+7×30=900
应税所得=1340-900=440
应纳税额=440×33%=145.2
加权平均法销货收入=8×(30+50)+10×(40+30)=1340
存货平均单位成本=(150+540+280+160)÷(30+90+40+20)=6.28
期末存货成本=6.28×30=188.4
销货成本=150+980-188.4=941.6
应税所得:1340-941.6=398.4
应纳税额=398.4×33%=131.47
销货收入=8×(30+50)+10×(40+30)=1340
存货平均单位成本=(150+540+280+160)÷(30+90+40+20)=6.28
销货成本=6.28×(30+50+40+30)=942
应税所得=1340-942=398
应纳税额=398×33%=131.34
避税结果
由表1—2分析得出:
①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在不同存货计价方法下所计算出的企业该年的期末存货、本期销货成本和末期应纳税额是不同的,但这并不能绝对地节减税收,只能相对地节减税收。
②实地盘存制下先进先出法与永续盘存制下先进先出法计算出来的结果是完全相同的。
(2)存货期末成本避税法
①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在避税筹划中的运用。
在资产负债表中,企业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对存货进行期末计价。这要求企业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之中的较低者对期末存货进行计量。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也就是说,在我国,当期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历史成本时,允许将由此而形成的损失在存货成本下跌时就予以确认,不要等到存货销售时才予以确认。
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每期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企业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必须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当期末存货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时不作账务处理,仍按存货期末账面成本列示;如果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时,采用备抵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当冲减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例1—3】2007年12月31日,万达公司甲材料的账面金额(成本)为200000元,预计可变现净值为180000元,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20000元。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20000
避税分析
假设2007年末,甲材料的账面金额(成本)为200000元,预计可变现净值为160000元,应补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20000元。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20000
假设2007年3月31日,甲材料的账面金额(成本)为200000元,由于市场供需发生变化,使得甲材料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190000元。
由于市场供需发生变化,甲材料的可变现净值有所恢复,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10000元(200000-190000),则当期应冲减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30000元,小于等于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40000元,因此,应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为30000元。
借:存货跌价准备30000
贷: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30000
假设2007年6月30日,甲材料的账面金额(成本)为200000元。甲材料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222000元。
此时,甲材料的可变现净值有所恢复,应冲减存货跌价准备为22000元(200000-222000),但是对甲材料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10000元,因此,当期应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为10000元而不是22000元(即以对甲材料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借:存货跌价准备10000
贷: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0000
采用备抵法,就不需对存货账簿进行调整,工作量较小;总账或明细账仍旧按历史成本计价,通过“存货跌价准备”备抵,可以更好地体现“成本与净现值孰低”的计价原则。
避税结果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法体现了会计的稳健性原则,我国许多行业也已经采用了这种期末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采用该方法,当期末存货的重置成本低于其历史成本时,由此而形成的损失在存货成本下跌时就予以确认,并不是等到存货销售时才予以确认,这样做的结果是期末存货成本会降低,本期销货成本则会增加,从而减少本期应税所得,减少本期应纳税额。此方法虽不能绝对节减税收,但能相对节减税收。当调低成本的存货在以后年度销售时,期间费用会减少,应税所得会增加,应纳税额也会相应增加。
②不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法的避税筹划。存货在计提跌价准备时,可比照下述方法进行:
·存货跌价准备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即将每个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逐一进行比较,取其低者计量存货,并且按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企业应根据管理要求及存货的特点,具体规定存货项目的确定标准。比如,将某一型号和规格的材料作为一个存货项目,将某一品牌和规格的商品作为一个存货项目,等等。
·在某些情况下,比如,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新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项下的涉税处理实务
新准则制定背景
企业除了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外,投资也是其重要的活动。进行投资活动可以获得更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不能达到的经济利益,为扩大企业再生产提供资金和其他方面的条件。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从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有些上市公司在其主要经营的业务发生困难时,经常利用出售或购买股权投资等方法,产生投资效益,从而使某一年度的利润达到预计利润,并达到配股要求。但是,投资收益是否能够确认为收益,计入利润表,应根据实际的交易或事项的具体情况而定,而原有的会计制度对这方面的限制性规定比较简略,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1993年财政部决定立项制定投资的具体会计准则,并成立了项目组,着手研究制定相关准则,于1995年完成征求意见稿,经过多次讨论与修改,财政部于1998年6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旧准则),于1999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但在实施了近两年的时间里,各种漏洞充分地暴露出来,最为突出的是上市公司利用非现金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原则大做文章,大规模地操纵利润。为杜绝此类现象,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财政部于2000年组织专家对投资准则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投资准则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的准则改变非现金资产广泛运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方法,全面采用了账面价值的计价方法。
在2006年2月新建立的会计准则体系中,财政部对该准则又进行了修订,并且根据与其他准则的分工,将该准则更名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准则主要内容
新准则共分四章十七条,其中包括总则、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披露。
(1)总则部分
“总则”部分明确了制定新准则的目的、依据以及新准则不涉及的内容范围。制定新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总则规定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新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初始计量部分
“初始计量”部分,明确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