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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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7章 新会计准则项下的涉税处理实务(5)

企业对外投资,投资方案的选择对于降低税负至关重要。投资方案避税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对投资规定的有关减免税优惠,通过投资方案的选择,以达到减轻其税收负担的目的。

(1)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

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①内、外资企业适用税种的比较。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所谓外资企业是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外国资本参与的经济实体。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三类。

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征收的税收主要有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三大部分。

内、外资企业税收存在很大区别:内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小,为18%、27%两档,这主要是照顾投资规模较小、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大,分别为15%、24%两档,主要是体现地区性和产业性的政策倾斜。内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主要是对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工厂、福利生产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较宽,主要是对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等等。内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较短,一般为1~3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一般都在5年或5年以上。另外,适用其他各税的税种数不同:内资企业适用十个税种;而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六个税种。

②内资企业之间的税负比较。

内资企业统一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税收负担基本上趋于公平,但仍可以通过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以达到避税目的。

·横向联合避税法。即为了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以横向联合为名组成联合经济组织。这种作法在税收上有几个益处:横向联合后,企业与企业相互提供产品可以避开交易外表,消除营业额,从而避开增值税和营业税;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采用“先分后税”的办法,由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并入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

例如,为了鼓励再投资,我国税法规定,对向交通、能源、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地区的免征所得税。作为企业就可以通过尽可能挂靠“老少边穷”和交通、能源,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但在实践中,横向联合避税法有其局限性:一是联合或挂靠本身有名无实,是否合法的问题;二是即使挂靠联合合法,也能享受税收优惠,但仍存在避税成本高低的问题,应择其优而选之。

·挂靠科研避税法。我国税法规定,对大专院校和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进口的仪器、仪表等,享受科研用品免税方法规定的优惠,即免征进口关税以及增值税。同时,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国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产生了挂靠科研避税法。即企业通过一系列手法向科研挂靠,争取国家有关优惠,以达到避税目的。

例如,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的名义,努力获取海关批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从而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优惠。挂靠科研避税法的采用应满足三个条件: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获取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努力掌握国家优惠政策项目,并使本企业进出口对象符合享受的条件。

(2)投资方式选择法

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方式。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投资方式选择法要根据所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投资者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械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为了鼓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机械设备,税法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经审查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无形资产虽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甚至可创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额利润。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投资者利用无形资产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假设投资者欲投资办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为生产高科技产品企业,需要从合资外方购进一项专利权,金额为100万美元;如果以该合资企业名义向外方购买这项专利权,该外商应按转让该项专利权的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20万美元,其计算过程为:100万美元×20%=20万美元。如果改为外商以该项专利权作为投资入股100万美元,则可免缴20万美元的预提所得税。

那么以货币方式进行投资能否起到避税的效果呢?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中外合资经营者在投资总额内或以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这就是说合资中外双方均以货币方式投资,用其投资总额内的资本或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同样可以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照顾,达到节税的效果。

具体采用何种方式投资入股,还应根据投资的不同情况,综合分析比较,以选择最佳方案。

另外,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对外投资,不涉及流转税问题,但其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并入企业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一般属于税后收益,税法规定如下:

①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不退还分回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已纳的所得税。

②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税率等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分回的投资收益不予补税。

③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分回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因此,当被投资单位处于低所得税地区时,对投资方的所得税有影响,需要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利用不同的核算方法进行避税筹划。

(3)投资产业选择法

投资产业选择法是指投资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①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的税收比较。生产性企业主要包括从事以下行业的企业:

·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

·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目前已确定的其他行业有: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从事饲养、养殖、种植业;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非生产性企业是指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的税收差别主要体现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还对从事农、林、牧业、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机场以及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规定了更优惠的税收政策。而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则没有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②投资产业选择避税的具体方法。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要使投资行为既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又要体现出税收的政策导向,通过对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不同税收优惠的分析比较,综合考虑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总体负担,选择最佳投资方案。在实践中,有几种典型的避税方法可供参考:

·综合利用避税法。即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综合利用减免税的范围:一是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之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二是废渣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的产品;三是废液的利用,利用工矿企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碱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四是废气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放散气等生产的产品;五是利用矿冶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热力和动力;六是利用盐田水域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所生产的产品;七是利用林木采伐,造林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企业采用综合利用避税法,应具备两个前提:一是使自己的产品属于减免税范围,并且得到有关方面认可;二是避税成本不是太大。否则,如果一个企业本不是综合利用型企业,为了获得减免税好处,不惜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

·出口退税避税法。即利用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避税的方法。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

企业采用出口退税避税法,一定要熟悉有关退税范围及退税计算方法,努力使本企业出口符合合理退税的要求。至于有的企业伙同税务人员或海关人员骗取“出口退税”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例2—3】甲公司2006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股份30000股,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5%。2006年1月1日乙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000000元,2007年度净收益为400000元(未予分配)。2007年1月5日,甲公司计划再对外投资350000元,其方案如下:

方案一:甲公司从乙公司另一股东丙公司处购入其拥有的乙公司10%有表决权股份,同时支付相关税费3000元。

方案二:购入B公司10%的有表决权股份,同时支付相关税费3000元。

已知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且没有其他投资项目。乙公司和B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15%。

假设1:2007年两个公司预测的净收益均为450000元,预计在2008年4月份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均为300000元。乙、B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无其他变动情况。

假设2:甲公司预计在2008年3月转让在2007年购买的乙公司或B公司拥有的10%股权,预计转让价为400000元。

假设3:2006年1月1日取得长期投资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因乙公司2006年度实现的净收益,在2007年内未宣告发放股利,所以甲公司当年未实现投资收益,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为简化核算程序,本案例未考虑折现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因素。

税负及现金流分析:

方案一:甲公司从乙公司另一股东丙公司处购入其拥有的乙公司10%有表决权股份,则其持有的乙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达到25%,应改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当甲公司购入丙公司所拥有的乙公司10%股份时,其“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票投资”为353000元(350000+3000),“银行存款”减少353000元。

到2007年12月31日,应按2008年乙公司的净收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票投资(损益调整)”为112500元(450000×25%),增加“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125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3823.53元[112500÷(1-15%)×(33%-15%)]。

2008年3月,甲公司应分得股利75000元(300000×25%),需减少“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票投资(损益调整)”75000元,在甲公司收到股利时“银行存款”增加75000元。

2008年5月转让从乙公司购买的10%股权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368000元(353000+450000×10%-300000×10%),转让股权的收益32000元(400000-368000),同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776.47元[32000÷(1—15%)×(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