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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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章 工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98)

工商登记、注册程序

企业法人登记程序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条件

一、开业登记的前置性审批

企业法人开业的前置性审批,在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注册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对企业法人的成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先决条件,是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前提和依据。

二、企业章程

1、概念和制定原则

企业法人章程是规定企业法人组织和行为准则的书面文件,经登记注册机关核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章程具有规范性、准确性、稳定性、公示性的法律特征,在企业市场主体资格确认的实体要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企业法人制定企业章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章程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章程所载明的法定事项必须齐全。

(3)章程应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审批机关同意。

2、章程的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章程一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就产生法律效力,表现在:

(1)企业符合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政府各部门和司法机关负有保障企业法人章程实施的义务。

(2)企业法人章程对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章程的履行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能。企业法人必须遵循其章程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如有违反章程的行为,登记主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干预和处罚。

3、章程的内容

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可分为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法定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必须在企业法人章程中载明的内容。

企业法人章程应载明的法定事项:

(1)宗旨;

(2)名称和住所;

(3)经济性质;

(4)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5)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6)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7)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8)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9)劳动用工制度;

(10)章程修改程序;

(11)终止程序;

(12)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章程除上述应记载的事项外,还应载明:

(1)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2)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义务;

(3)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4)组织管理机构的生产、形式、职权及决策程序;

(5)主要负责人任期。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除法定记载事项外,企业法人认为有必要载明而又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抵触的事项。企业法人情况各异,就决定了任意记载事项的不同。因此,任意记载事项没有固定的模式,内容相当广泛。企业法人章程中如果没有任意记载事项,并不影响企业法人章程的法律效力,若任意记载事项违法,仅导致该事项无效。

三、申请开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三)主管部门的设立审批文件和涉及审批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国家授权部门的审批文件;

(四)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组织章程;

(五)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资金信用证明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目前,我国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实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须对申请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进行产权登记,登记后为企业发放《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因此,申请开业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企业开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即通常所讲的验资报告。设立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地位的联营企业,需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资金担保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的保证被担保人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担保的注册资金数额不得超过担保人注册资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担保人承担因不真实的保证而产生的责任。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资金担保。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向登记主管机关领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表》。该主要负责人是任命产生的,应提交任命书或委任书;是选举产生的,应提交企业有关机构的决议;是聘任产生的,应提交聘任书和被招聘者的资格审查证明。

(七)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包括《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协议。

房屋产权证明有两种,一种是能直接表明房屋所有权关系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一种是能表明产权归属关系的有关文件,如房屋购买协议及有关部门对在建房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有两种情况:

1、住所和经营场所是主管部门拨付使用的,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拨付使用证明文件或签署同意使用的意见及《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或有关产权证明文件。

2、住所和经营场所是租赁使用的,应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或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协议。其房屋租赁协议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包括按规定对特殊企业或特殊项目要求应提交的文件。如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除了需要提交上述七种文件外,按规定还应提交通讯设施的租用证明文件及达到一定人数要求的并能证明经纪人资格的文件等。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程序

一、政府主管部门、政府授权部门、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由于政治、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不同,世界各国企业法人的登记主管机关不同,企业法人的设立程序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以市场经济为主的国家,往往强调企业的自主地位,允许企业依照法律直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法人登记,通常很少设立审批程序。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国家,往往强调国家的管理职能,要求企业在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法人登记之前得到政府许可,因而通常存在设立审批程序。

我国的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建国几十年来,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稳固,但经济体制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刻转变过程中。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它不可避免地要反映和体现计划经济的要求,所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之前一般还需要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1、普通设立审批程序。登记管理法规规定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1)主管部门的审批,主要是对企业的产品或经营业务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和行业发展要求,以及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资源供应等条件的审核。它不同于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其是否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营业条件。

(2)国务院规定对某些行业的企业实行集中的归口审批,不论哪个部门投资设立,不论什么类型的企业,都需经某个部门集中审批,这就是国家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制度。

2、专卖、专营审批程序。国家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往往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商品实行专卖或专营。凡是经销或销售特定商品的企业法人,必须再增加国家授权部门对专卖或专营企业进行的资格审查程序。

3、无主管部门审批程序。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但涉及行业归口审批和专卖、专营审批的,仍须先行办理审批。

4、有关部门审批程序。企业在申请开业登记时,除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外,有时还需要经过其他一些部门审查同意。这些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称之的有关部门。如举办旅店业、饮食业、食品业、服务性行业等,除经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外,还应当经过当地卫生部门审查,卫生条件合格后,才能持有关文件、证件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登记管理制度也在不断改革,1992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将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限于外贸、金融、交通、航空、旅游、医药、建筑、出版等特定行业;除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专项审批或许可证的以外,不再将部门规定的审批和许可证作为登记注册的法定前置条件。这项改革,对搞活企业,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改革不彻底,前置审批只是得以简化,审批制的基本框架还没有被打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核准登记制还没有起来。二是改革不配套,有些方面改了,有些方面没改,改革没有形成体系,影响了改革的效果。另一方面,从国家管理经济的角度看,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不论市场经济发展到何种程度,审批制度仍是必不可少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打破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许多框框,确立了直接登记为主、审批设立为辅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出资人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制度与企业登记制度的关系,总的来说,是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企业登记制度是企业制度所决定的,企业登记制度必须与企业制度相适应。企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会相应地要求企业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企业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反过来也会积极地促进企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因此,《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的主管部门、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前置审批,随着企业制度的变化,必将会发生从许可制向准则制的变革。

二、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程序

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在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或国家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之后,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的程序。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企业申请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登记程序也相应地分为三种:

1、开业登记程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1)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2)登记主管机关接受申请登记的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2、变更登记程序

(1)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或因分立、合并、迁移发生变更,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经营单位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没有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可直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199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化了变更登记注册程序,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除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增、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外,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可不提交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2)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登记后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