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会遇到法律责任问题。这些法律责任的出现,可能是自己违反了法律规定,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很好地履行义务而引起的;也可能是他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或者未很好地履行义务而引起的。违法的人进行违法行为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引起的,还可能是因为不可抗力引起的。如果别人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我们应当知道对方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自己应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自己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其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我们应当相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是本章探讨的主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内容主要散见于以下法律规定之中。
关于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年4月9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2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行政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之后通过的五个修正案;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事责任及其追究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合同义务或者基于民法规定事实的出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它除具有法律责任的共同特征外,还有区别于其他法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法上的义务,不论是法律直接规定,还是当事人自行约定,义务人都必须履行,不履行就应当承担责任。可见,义务与责任紧密地关联着,没有义务就没有责任。违反民事义务才是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具有强制的可能性
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民事责任一般可以由当事人彼此协商解决。在违反民事义务的人不自觉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追究违反义务人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往往会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因此,行为人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来为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这就决定了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民事责任的范围应与所造成的损害或损失的大小相适应
民事责任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这就决定了民事责任的范围必须与造成的损害或损失的大小相适应。如果偿大于失,就会给受害人增加不当的收入;如果偿小于失,就补足不了受害人的损失,使其权利仍然处于受损害的状态。
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单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根据产生责任的法律依据不同,可以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本书第七章已作阐述。
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概念
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造成他人权益受到损害,而对受害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按照侵犯的权利不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侵犯财产权的责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的责任、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在一般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就是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具备这些条件,行为人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为以下四个,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构成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损害是指利益的减少、丧失。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丧失。如财产被侵占、毁损,承包经营权受侵犯等。这里的财产利益既包括物、货币、有价证券,也包括财产性权利。非财产损害是指非财产利益的减少、丧失或者伤害。例如对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的侵犯。这里的非财产利益既包括名誉、尊严、荣誉、姓名等,也包括人的情感。财产损失又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又称积极损失、实际损失,是指既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间接损失又称消极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例如,人身受伤害后的医疗费用的支出,是直接损失;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失去的工资或其他劳动收入是间接损失。一般情况下,侵权人不仅应对其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对间接损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2.违法行为
一个人的行为,如果不具有违法性,即便造成损害,不能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违反不作为义务的行为是作为的违法行为;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前两款规定,民事违法行为的内容包括三类:一是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二是侵犯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三是侵犯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
3.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点,是指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客观联系。任何人只能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如果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其行为无关,就不能让其对损害承担责任。
4.过错
过错是指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心理状态,分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民法中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范围仅以过错之有无和损害之大小而确定,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
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要以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范围为基础。判断法人是否有过错,要以其经营的业务性质和职责要求,确定它应当知道其行为后果所具有的破坏性质和所应持的审慎态度为标准。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虽然没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但法律规定仍然承担民事责任的,与致害有关的组织或者个人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侵权行为可以形成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有:
(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如行为人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4)违反环保法规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责任。
(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离、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以自己无过错免除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减免责任或者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也不属于特殊损害的无过错责任的,可以根据各方经济状况、损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为了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在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民事责任的形式
一般民事责任的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的各种责任形式加以规定,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十种形式。这些民事责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特殊民事责任的形式
如果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那么就可能造成受害人或者其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精神损害。所以,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不仅包含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经济损害的赔偿,还包括对他们的精神损害的补偿。
如果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侵权人应当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社会补助等费用;如果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还要支付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或者赡养人的必要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以及死者生前抚养、扶养或者赡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另外,如果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侵权人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其胜讼权归于消灭的制度。当权利人得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己的权利。超过法定期限以后再提起诉讼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是,诉讼时效超过只是消灭附着于实体权利之上的胜诉权,并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有利于法院及时审查证据,正确处理民事纠纷。
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短期时效和各种单行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限。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一般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下四种性质的案件,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4年。
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自然人、法人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当事人提出履行义务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法定情形,那么以前经过的时效归于无效,时效期间从法定情形出现之时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因为有特殊情况,权利人不可能按照诉讼时效期间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活动。民事诉讼程序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其他民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