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美]纳什
译者:杨通进
出版社:青岛出版社
罗德里克·弗雷泽·纳什,是美国著名思想家、环境学家、历史学教授。他毕业于威斯康星大学,获博士学位,是研究环境思想史和环境主义运动史的资深学者。
20世纪60年代初,纳什在威斯康星大学档案馆收集整理关于奥尔多·利奥波德的论文时,对环境伦理学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后来,就从事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著有《荒野与美国人的心灵》、《大自然的权利》、《美国的环境:资源保护主义史读本》等。
20世纪是一个发展与破坏、繁荣与贫困共存的世纪。飞速发展的科技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带来的严重后果,使人类日益感觉到自身的强大和改造自然方面所蕴涵的无穷无尽的力量。与此同时,人类逐渐认识到自身脆弱的一面和自然环境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口剧增、物种灭绝、能源短缺、大气污染、温室效应等危机的出现,表明人类的不合理活动正在使生态环境遭受致命的打击,同时也把人类置于危险的生存境地。基于这样的大背景,环境伦理学作为生物学和哲学的交叉学科,在20世纪逐渐成熟和发展起来了。
《大自然的权利》一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问世的。本书被公认为全面和详细介绍生态哲学和环境伦理学发展史的开山之作。全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追溯了环境伦理思想与天赋权利之间的关系,介绍了西方17~19世纪的环境伦理思想以及保护动物的仁慈主义运动。第二章探讨了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期美国的环境伦理思想。第三章介绍了现代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及其发展过程。重点阐述了环境伦理学的创始人阿尔伯特·施韦泽和奥尔多·利奥波德的环境伦理思想,以及后人对他们的思想的传播和发展。第四章论述了西方宗教的环境伦理思想,主要探讨了历史学家林恩·怀特的思想,以及基督教的“绿色化”趋势。第五章介绍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环境伦理思想,说明了环境伦理学的“前卫”特征。第六章介绍了当代环境主义运动,以及这一运动对于人们的价值观念、社会生活、政治法律制度和经济秩序的冲击和影响。最后,作者在“跋”中说明了环境主义与废奴主义之间的相似性与合理性,指出了环境主义运动的光明前景。
值得一提的是,《大自然的权利》所追述的“新环境主义”认为,“在哲学和法律的特定意义上,大自然或其中的一部分具有人类应予以尊重的内在价值。”作者区分并命名了两种看似相像其实完全不同的生态保护观念: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观和环境中心主义的生态观。面对残酷对待野生动物的事实,第一种生态观认为这样做有害于人类;第二种生态观认为它的错误在于侵害了动物的权利。第一种生态观从人类的长远利益出发,认为人们有权享有一个健康的生态系统,认为保护大自然是正确的;而第二种生态观则从动物、植物的角度出发,认为生态系统本身拥有存在的权利,人类没有理由和资格滥用自然。循着这两种生态观历史演绎的线索,尤其是生态中心主义发展的历史脉络,作者梳理了近现代西方思想史,认为以确立“大自然也具有天赋权利”为特征的当代环境伦理思想是西方自由主义思想传统的最新发展和逻辑的延伸。至真哲理,发人深省。
纳什通过《大自然的权利》提出了这样一个观念:人与人之间应当建立一种平等的伦理关系;而人与自然之间也应建立一种合理的伦理关系。人在地球上是一个独特的存在物,人生活在自然中,与动物、植物、生态系统、大地等等都是平等的,人所享有的不仅是掠夺的权利,而且是保护的义务。
自然的绿色是希望之色,也是生命之色。护住这绿色既需要全新的价值观,更需要坚强的勇气和积极的行动。
在近代早期,关于道德能在多大程度上应用于大自然的讨论是围绕着动物活体解剖实验问题展开的。从其最坏的方面讲,这种实验是直接切割那些被活活捆绑在案板上未经麻醉的动物。由于医学产生于17世纪,因此它对身体功能的研究依赖于对动物的活体解剖实验。但是,这种实验遭到了早期仁慈主义者(humanist)的严厉谴责。而活体解剖者则转向勒内·笛卡儿(1596~1650),用他的理论来证明其实验方法的合理性。作为一名备受称赞的数学家、生物学家和心理学家,笛卡儿提出了一种认为伦理学与“人—自然关系”无关的哲学思想。在笛卡儿看来,动物是无感觉、无理性的机器。它们像钟那样运动,但感觉不到痛苦。由于没有心灵,动物不可能受到伤害,它们感受不到痛苦。用笛卡儿的话来说,它们没有意识。相反,人具有灵魂和心灵。事实上,思想决定着人的机体。“我思故我在”是笛卡儿的基本原则。这种把人与自然分离开来的二元论,证明了活体解剖动物和人对环境所有行为的合理性。笛卡儿坚信,人类是“大自然的主人和拥有者”,非人类世界成了一个“事物”。笛卡儿认为,这种把大自然客体化的做法是科学和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前提。
但是,在西方思想的大潮中,也存在着另一股对这种人类中心主义进行挑战的涓涓细流,它的部分源头活水是希腊—罗马的这样一种传统观念:动物是自然状态的组成部分和自然法的主体。尽管基督教削弱了广延共同体的理想,但动物法的原则在欧洲思想中却生生不息。许多残缺的有趣证据表明,在中世纪法庭经常对那些(例如)夺人性命的动物进行刑事审判。这种做法使得20世纪70年代的下述观点显得并非如它看起来的那么新颖:树木与其他自然客体在法律面前应当拥有相同的地位。
有趣的是,尊重非人类存在物的权利、或人类对它们至少有责任的第一个法律出现于马萨诸塞湾一带的殖民地。《自由法典》于1641年被州议会接受,它的作者是纳萨尼尔·华德(N.Ward,1578~1652)。作为一名律师和后来的部长,华德于1634年来到新英格兰,定居于伊普斯维奇(Ipswich)。应法庭要求,华德编辑了殖民地各州的第一部法律汇编。华德在《惯例》(他使用这一词的含义即权利)这一栏的第92条列举了这样一个规定:“对那些通常对人有用的动物,任何人不得行使专制或酷刑。”第93条《惯例》要求那些“用牛拉车或耕种”的人要定期地让它们休养生息。很明显,这还是一种十足的功利主义观点——只有家畜得到保护。但是,在1641年,当笛卡儿的影响在欧洲正值高峰时,这位新英格兰人能够第一个站出来维护“动物并非毫无感觉的机器”的观点,可谓意义深远。而且,“专制”一词的使用似乎隐含着这样一种观念:在动物法传统中,非人类存在物也拥有天赋权利或自由。或许,在荒野中创造一个新社会的任务使得清教徒的心灵更容易接受一种宽广的伦理原则,这种伦理原则产生于一种与他们所征服的荒野相似的自然状态。
小海豹被残忍杀害
约翰·洛克所关心的主要问题不是如何对待动物,而是财产在他的哲学中,动物能够被人拥有这一事实使得动物也获得了某些权利。当然,动物的这些权利源于其拥有者(而非动物本身)的权利,而且与人的利益有关。与笛卡儿相反,洛克在《关于教育的几点思考》(1693)中指出,动物能够感受到痛苦,能被伤害。毫无疑问,对动物的这种伤害在道德上也是错误的。但是,这种错误不是源于动物的天赋权利,而是源于对动物的残忍给人类带来的影响。洛克写道,“许多儿童折磨并粗暴地对待那些落入他们手中的小鸟、蝴蝶或其他这类可怜动物”。洛克认为,这种行为应被制止并予以纠正,因为它“将逐渐地使他们的心甚至在对人时也变得狠起来。”洛克接着又说,“那些在低等动物的痛苦和毁灭中寻求乐趣的人……将会对他们自己的同胞也缺乏怜悯心和仁爱心。”洛克赞扬了他所熟悉的一位母亲。她教育她的孩子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他们的“小狗、松鼠、小鸟”和其他宠物的福利。他认为这些儿童在朝着变成一个有责任感的社会成员的方向发展。在1693年的论文中,洛克超越了那种狭隘的功利观点并提出自己的认识:人们不仅要善待以往那些被人拥有且有用的动物,而且还要善待松鼠、小鸟、昆虫,事实上是“所有活着的动物”。
《大自然的权利》一书所传达的信息深刻、紧迫,而且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是一本人人必读之书。
——加拿大生物学家安东尼·格里菲斯
《大自然的权利》不是一部耸人听闻的天书,而是一部人类历史进程的真实记录。
——德国环境学家阿斯特·伊夫迪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