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科普读物人与环境知识丛书:生态伦理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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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生态伦理基础知识(1)

生态伦理学是一门前沿性的学科,但它并不是一门深奥的学科,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它有所了解,尤其是生态伦理关乎我们对待自然的态度。不一样的生态伦理观念,就会对应着不同的行为习惯,一个人究竟应该持有怎样的生态伦理观念?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我们对生态伦理本身了解多少。

一、伦理、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的概念

所谓伦理,就是指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伦理一般是指一系列指导行为的观念,是从概念角度上对道德现象的哲学思考。它不仅包含着对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处理中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深刻地蕴涵着依照一定原则来规范行为的深刻道理。

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又称道德学、道德哲学。伦理学以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不仅包括道德意识现象(如个人的道德情感等),而且包括道德活动现象(如道德行为等)以及道德规范现象等。伦理学将道德现象从人类活动中区分开来,探讨道德的本质、起源和发展,道德水平同物质生活水平之间的关系,道德的最高原则和道德评价的标准,道德规范体系,道德的教育和修养,人生的意义、人的价值和生活态度等问题。

生态伦理学,又称为环境伦理学,是对人与自然环境之间道德关系的系统研究。它是从伦理学的视角审视和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于怎样来定位生态伦理学、怎样看待生态伦理学的学科性质也有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生态伦理学是一种不同于传统伦理学的新的伦理学,是人际伦理学的转折,具体说来是对环境恶化进行哲学反思的学科,是一种全新的伦理观;是介于生态学和伦理学之间的独立学科,是揭示环境道德及其建构规律的学科;是研究人类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的科学;是生态学和伦理学相互渗透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是一种把道德关怀扩展到人之外的各种非人存在物对象上的伦理学说,是一种全新的、革命性的伦理思潮。

另一种观点认为:生态伦理学是传统伦理学在生态问题上的应用,它没有任何根本性的变化,只是把生态、环境、自然当作人对人履行道德义务的中介;如果说它有什么新的特征,那就是它看到了伦理学还必须关注基于环境保护上的人的义务、基于自然可持续利用上的当代人对后代人的义务,而这恰是传统伦理学所忽略的地方。

二、生态伦理学产生的背景

近代工业革命以来,科技的进步使工农业生产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已突破了增长的极限。特别是“二战”以后,各国为了增强实力、发展经济,都加速了工业化的进程,掠夺式地开发自然资源。工业文明在给世界带来福音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工业化和与之相伴随的城市化进程,带来了环境中的资源和原料的大量需求和消耗,而大量的工业生产和城市生活的废弃物则排放到土壤、河流和大气中,最终造成了环境污染危机的多样化发展和全面爆发。

时至今日,全球环境日益恶化的总体趋势仍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地球上的植被还在被大面积地撕毁,它的肌体还在被成片地掏空;河流正在变得浑浊不堪,湖面上漂浮着死亡的阴影;我们那些不会说话的动物伙伴正在荒凉的大地上呻吟,在腐臭的污水中挣扎;植物正在浓烟滚滚的天空下枯萎,在污浊的空气中瑟瑟发抖;每天仍有约140个物种从我们的生命大家庭中消失。这使得“生物多样性”急剧减少,而“生物多样性”是地球40亿年生物进化所留下的最宝贵的财富,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人类生存所需要的食物和治疗疾病所需要的药物都来自地球上所生长的动物和植物。然而不幸的是,目前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即现在物种灭绝的速度已经大大超过了物种灭亡的自然速度。造成生物物种以如此超乎寻常的速度灭亡和濒危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人类的活动,如果人类不能限制自己那些危害环境的活动的话,就无法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物多样性。

在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背景之下,一些有识之士开始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刻反思。生态伦理学便应运而生了。

三、生态伦理学的内涵和特征

生态伦理学是环境哲学的一个分支,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哲学与伦理学的关系一样,它解决的不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问题,而是在环境的框架下,研究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环境的关系,它是生态学思维与伦理学思维的契合。

西方的生态伦理学者在生态伦理学的定义上大致有两种说法:一是关系说,一是义务说。当然,定义的差异只是理论叙述的逻辑起点和观察视角的差异,而不是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对象的差异。不论从哪个角度来定义环境伦理学,任何一种环境伦理学至少要解答下面一些基本问题:

第一,义务的对象问题,即人对哪些存在物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与此相关的是,人对人之外的其他存在物是否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如果没有,理由是什么?如果有,根据又何在?适用于这个伦理领域的美好品格的标准和正确行为的原则是什么?它们与人际伦理原则有何区别?一个存在物获得道德关怀的根据是什么?

第二,自然存在物的价值问题,自然存在物是否只具有工具价值?它是否拥有内在价值?它们所具有的价值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第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还要权衡人对人的义务与人对自然的义务。如果这两种义务发生冲突,我们应根据什么原则来化解这种冲突?

第四,为上述问题的解答提供一个恰当的哲学方法论和世界观背景。

生态伦理学就是试图回答上述问题的智力探险。

关系说的代表人物是德斯查丁斯和泰勒。德斯查丁斯在其所著的《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导论》一书中有这样的话:“一般来说,环境伦理学是系统而全面地说明和论证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道德关系的学说。环境伦理学认为,人对自然界的行为是能够、且可以用道德规范来调节的。因而,一种环境伦理学理论必须要:说明这些规范是什么;说明人对何人何物负有责任;证明这些责任的合理性。”

泰勒认为:“环境伦理学关心的是存在于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支配着这些关系的伦理原则决定着我们对自然环境和栖息于其中的所有动物和植物的义务、职责和责任。”

关系说看到了人对自然存在物的行为所包含着的伦理意蕴,并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确立为生态伦理学的关注对象,这揭示了生态伦理学不同于人际伦理学的一个根本差别所在。但是,关系说也存在着两个不足:一是它注重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环境伦理学所要着重讨论的却是用来调节这种关系的规范和原则,以及人对大自然的态度;二是关系说不能把人类中心主义纳入环境伦理学的视野,因为人类中心主义并不承认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任何道德关系。因此,关系说似乎过于狭隘。

义务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罗尔斯顿以及《环境伦理学:分歧与共识》一书的编者阿姆斯特朗和波兹勒。罗尔斯顿认为,从终极的意义上说,环境伦理学既不是关于资源使用的伦理学,也不是关于利益和代价以及它们的公正分配的伦理学;也不是关于危险、污染程度、权利与侵权、后代的需要以及其他问题(尽管它们在环境伦理学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伦理学。孤立地看,这些问题都属于那种认为环境从属于人的利益的伦理学。在这种伦理学看来,环境是工具性的和辅助性的,尽管它同时也是根本的、必要的。只有当人们不只是提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而是提出对它的恰当的尊重和义务问题时,人们才会接近自然主义意义上的原发型环境伦理学。阿姆斯特朗和波兹勒也认为,环境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伦理责任。它与价值问题有关:大自然是否具有超出其满足人的需要的明显功能之外的价值?大自然的某些部分比别的部分更有价值吗?人对大自然和自然实体负有哪些义务?

义务说揭示了生态伦理学的“规范性品格”,而且也涵盖了人类中心主义(因为人类中心主义也承认人负有保护大自然的义务,只不过它认为这种义务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但是它容易给人留下这样一个印象:人对大自然的义务与人对人的义务毫无联系,似乎我们可以离开人与人的关系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

作为一种正在兴起的新道德观和价值取向的理论表现形态,生态伦理学不是对现有的伦理学原则的简单应用,它对传统伦理学既有继承,也有创新,但创新多于继承。生态伦理学的主要特点是,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和社会的领域扩展到生命和自然界。但是,这不是传统伦理概念的简单扩展,不是简单地把人际伦理应用到环境事务中去,也不是关于环境保护或资源使用的伦理学。它是伦理范式的转变,是一种新的伦理学。生态伦理学至少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广延性。古典主流伦理学探讨的主要是人际义务,而且主要是生存于同一个时代中的人之间的义务。生态伦理学从两个方面拓展了伦理学的视野,一是使伦理学的关注领域从共时性的人际义务扩展到了历时性的代与代之间的人际义务,二是把对非人类存在物的义务即种际义务纳入了生态伦理学的关注视野。

第二,多学科性。人与环境的关系问题是许多学科都共同关注的主题。环境科学、环境美学、生态经济学、生态政治学、生态神学、浪漫主义文学都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独特看法。这些学科各有自己的特点,有的较为强调理性、逻辑、客观性和规律性,有的则较为重视直觉、情感、想象、审美体验与宗教体验。这些学科的独特视角和科学方法都对生态伦理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这些学科也把生态伦理学的某些价值取向当作自己的理论前提。生态伦理学与这些学科往往是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许多生态伦理学著作都是由不同学科的学者共同撰写的。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生态伦理学所倡导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最终实现,离不开环境科学(包括生态学)的帮助;只有用环境科学所提供的知识来武装自己,生态伦理学才能成为一门充满大智慧的成熟的伦理学学科。

第三,多元性。这表现为生态伦理学理论的多元性和文化的多元性。从诞生的那天起,生态伦理学就是一个多种思潮和观点相互交锋的领域。人类中心主义、动物解放/权利论、生物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都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各具特色且具有一定道德合理性的理由。它们的理论出发点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在“人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一点上却殊途同归,并在环境保护的伟大事业中发挥着自己的独特功能。环境保护是一项全球性的工程,而生存于不同文化传统中的民族又往往具有不同的“文化心理积淀”、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生态伦理学必须要与不同的文化传统相结合,才能被生存于这些文化传统中的民族所接受;而要做到这一点,生态伦理学就必须以同情的态度理解这些文化、政治、经济、哲学和宗教传统,找到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表现形式。理论观点的多元性和文化视野的多元性,是生态伦理学保持其生命力与活力的前提。

第四,全人类性。生态伦理学的全人类性与其文化表现形态多元性并无矛盾。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日益加深,“地球村”正在变成现实。任何一个民族给其生存环境带来重大而深远影响的行为,都将给其他民族的生活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反过来说,除非其他民族也加入到环境保护中来,否则,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孤立的环境保护行为,都将收益甚微,甚至毫无结果。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许多污染(如大气、河流的污染)无国界。因此,全人类必须要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相互合作,达成某些价值共识,并把这些共识与自己的民族文化传统结合起来,找到适合自己国情的环境保护措施。

生态伦理学的全人类性的另一个含义是,生态伦理不是某些人的职业伦理,而是每一个人都应遵守的公共伦理。自然环境是人类的生存根基。每个人每天都要消费一定数量的商品,而这些商品的生产和销售都是以对自然资源的消耗为前提的。每个人的生存都对环境构成一种压力。如果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尽量减少那些不必要的消费,自觉选择那些低消耗的产品,那么,我们每一个人就能减轻自己对环境所构成的压力。把所有人的这种减轻环境压力的努力都集合起来,我们的地球就能拥有一个充满希望的明天。因此,保护环境是每一个人都应承担的义务。

第五,革命性。生态伦理学的革命性既表现在观念层面,也表现在实践层面。在观念层面,生态伦理学主要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对根深蒂固的人类中心主义提出了挑战,把道德义务的对象从人这一物种扩展到了人之外的其他物种和整个生态系统,即使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也把道德关怀的范围从当代人扩展到了第二、三代人甚至更多。而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都超越了传统那种把本民族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的狭隘的民族主义,而把全人类当作环境道德所关怀的“基本单位”。此外,生态伦理学还猛烈地批评了近代以来形成的那种崇尚奢侈的物质主义、享乐主义和消费主义,倡导一种与大自然协调相处的“绿色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