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6月5日,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召开,其间举办的非政府组织论坛共有1000多人参加,这次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但这次会议后,全球的环境恶化趋势仍然有增无减。1984年英国科学家发现、1985年美国科学家证实在南极上空出现“臭氧层空洞”,引起了新一轮世界环境问题的讨论。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举行,其间举办的非政府组织论坛共有165个国家的17000人注册、30000多人参会。会议签署了一系列纲领性文件和公约,充分体现了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思想。2002年8月,联合国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在南非的约翰内斯堡召开,在这次会议上共有来自130多个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代表50000人参会。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渐呈加剧之势,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使环境污染向农村急剧蔓延,同时,生态破坏的范围也在扩大,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难题。1973年,我国第一次召开了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标志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起步与发展。1978年5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成立,这是最早由政府部门发起成立的我国第一个环保民间组织,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在推动民间的环境科学学术交流与研究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之后成立了“自然之友”、“北京地球村”等民间组织,中国环保民间组织不断发展起来。截至2005年底,我国共有各类环保民间组织2768家,其中,政府部门发起成立的环保民间组织1382家,占49.9%;民间自发组成的环保民间组织202家,占7.2%;学生环保社团及其联合体共1116家,占40.3%;国际环保民间组织驻大陆机构68家,占2.6%。
公众参与不应该只停留在一般性的环境保护活动层面,而是应该积极投入到整个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这就要求不仅要参加实施生态文明发展战略的有关行动或有关项目,更重要的是人们要改变自己传统的思想观念,建立生态文明的世界观,进而用符合生态文明的方法去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
以往的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往往只停留在珍惜自然、爱护环境上;而生态文明的公众参与不但要求珍惜资源与环境,还要求在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和废物的循环利用与处置等过程中合理操作,在追求效率与公平的同时,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这就涉及人们意识和观念的转变,要争取实现人类在代内和代际的公平福利。这种公平关系意味着穷人和富人都应参与生态文明发展进程,并且具有同等的参与权、分配权和发展权;意味着当代人和下代人都具有责任和权利,是多代人的共同参与。
就我国而言,公众参与环保需要政府系统在整个体系中发挥主导地位,通过政府的引导,让公众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逐步建立良性的公众参与互动机制,最终保证主体系统各项权利和义务能够得到实现。
在公众参与环保的过程中,无论是公众,还是我们的政府等相关部门,都应该转变思想观念。公众参与环保是群众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政府部门有义务给予回应和保护。公众参与环保事业,不是政府对群众的施舍,也不是过去那种以政府为主体动员组织群众运动的老观念,必须把环境保护的观念普及到公众中去,把环境保护行为落实到公众的行为当中,必须加强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
环境信息公开也是保证公众有效参与环保的一个前提。环境信息公开又称环境信息披露,是一种全新的环境管理手段。它承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批评权,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借用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制造者施加压力。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这为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提供了法律保证。
公众要参与到环境决策中去。早在1997年,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就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在推行环境决策民主化上意义深远。它规定政府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审批前,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这意味着,群众有权了解、监督那些关系自身生活环境的公共决策,不让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就是违法。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各类民间环保组织,为环保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民间环保组织在保护环境、宣传生态文明方面能起到特殊的作用。民间环保组织可以通过出版书籍,印刷资料,举办讲座,组织培训和网络、新闻媒体等各种方式开展环保的宣教活动。很多民间环保组织都在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包括植树绿化、水质净化、大气污染的控制和处理、沙漠化防治、水土流失问题的治理、社区环境保护、资源再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民间环保组织可以对政府与企业的环境责任开展社会监督,参与环境决策,积极建言献策,为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进行合理消费
公众除了积极参与环保事业,更重要的是要改变自己的思想观念。人类的合理消费是解决人与自然矛盾的必然出路。消费应当说是一种本然的生命现象,即只要生命有机体存在,消费活动就必然会存在。消费的意义并不仅仅是证明有机体活着的一种方式,而是一种重要的价值活动,所以从价值的意义上来思考消费问题在人类思想史上是一个的传统。在各种观点中,对于消费的看法可以归纳为主张放纵消费和主张节制消费这样两大类型。进入现代社会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社会消费文化的兴起和泛滥,对于人类的消费活动进行理性反省和批判正逐渐成为了一种文化现象。
消费的畸形化,导致了生活本真意义的丧失,也是环境恶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人的消费欲望的畸形膨胀必然会导致对自然界的加重破坏,或者为了维持一种高消费状态必然维持对自然界的过度掠夺。所以当生态问题日益得到关注的时候,对消费现象展开“绿色批判”和“绿色导向”也就必然成为一种理论上的时尚。
美国学者艾伦·杜宁指出,在今天的世界上,所谓幸运者与不幸者的差别完全体现在物质消费上,因而也完全体现在他们对自然界影响的差别上。在消费社会中,不断上扬的消费指示线也成为了环境危害高涨的指示线,所以高消费的社会绝非是人类生活的一个福音。特别是当环境问题与消费问题取得联系之后,人们就必须做出这样认真的反思:对于人的消费欲望来说,多少算够呢?地球能支持一种什么水平的消费呢?拥有多少的时候才能停止增长而达到人类的满足呢?人们在不使这个星球的健康状况受损的情况下,是否可能过一种舒适的生活呢?从地球的承载能力而不是从购买能力的角度看,全世界的人是否都能拥有诸如冰箱、烘干机、汽车、空调、恒温游泳池、飞机和别墅呢?
通过思考和反省,人们必须认识到,全球环境不可能维持所有人都过一种奢靡的生活。绿色产品在全球的风靡,说明人们的消费价值观发生了重大的调整,消费的基准变得多样化了,其中以合乎环境保护的需要来调控人们的消费行为的价值标准正在生产和生活的众多领域中确立起来。提倡生态消费,建立绿色产品开发市场和生产体系,在更大程度上来调动和满足人们的生态需要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从生态伦理学的角度出发制定“合理消费”的道德规范以调控人们的消费行为是非常重要的。对消费的评价必须从质和量这两种规定性上来把握。所谓消费的质的规定性主要是指,虽然消费是有机体存在的必要条件,但是它只能构成人存在和发展的一种手段,并不是生活的最终目的,消费必须服从于人的发展完善这一主题,而决不能为消费而消费,使人沦为一架消费机器。所谓消费的量的规定性主要是指,消费在量上总是要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人的消费水平必须受制于人口的数量、产品的数量以及现实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对象诸多因素的限制,要真正实现生产与消费的协调必须理顺上述各种关系。生态伦理学的合理消费的道德规范的主要要求是消费文明化、消费无害化、消费适量化。
消费文明化主要是指:第一,应当使物质方面的消费和精神方面的消费保持均衡协调,既要满足人们物质方面的需要又要满足人们精神方面的需要,尤其应把精神需要的满足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重视人的精神陶冶和境界的提高。第二,应该使消费成为个人自我发展的条件,而不能将其看成是生活的目的,要摒弃“消费至上”的价值观念。第三,应该遏止消费陋俗的抬头。消费陋俗主要是指一些已经过时了的、糟粕性的消费习惯或带有迷信性、炫耀性、奢侈性的消费现象,它们的存在必将毒化整个社会的消费领域,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影响。
消费无害化要求对人的整个消费活动——从消费品的设计生产、包装出售到被人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消费掉都要进行监控,不要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力求将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这里所说的监控既包括技术、工艺上的,也包括责任和良心上的。而今,由于人们的短视,消费活动已经对自然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破坏,如由于在消费品的包装上多是采用自然界难以分解的包装材料,导致了今天对堆积如山的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困难。还应当引起高度注意的是,在消费文化得到张扬的社会氛围中,许多畸形的猎奇性消费正在直接地给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如今天专门捕获、销售、宰杀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演化成为一股“黑色狂潮”:从中国的台北到巴西的里约热内卢,从哥伦比亚的大都市渡哥大到大作家卡夫卡的诞生地捷克首都布拉格,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和走私生意似乎愈做愈红火。人类的贪婪行为使得每年有20多万只野生动物受到伤害,对生态平衡的破坏性影响是非常大的。
消费是否适量主要由如下几个因素所决定:首先是消费者的消费承受能力;其次是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层次排列是否合理;再次则是消费者的规模消费系数增长是否适当。因此提倡适量化的消费就是要求人们要量力消费,不能吃“过头粮”,用“过头钱”;同时必须加强社会宏观引导,使人们建立起一种科学合理的消费结构,不能一味地迎合人们的消费,而应当把注意力放在引导人们选择正确的消费方式上;另外要通过多方努力,使人们的规模消费水平保持适当的增长幅度。不能单纯地把消费数量增长的指标作为衡量社会进步和个人生活进步的唯一标准。
六、控制人口规模
如果说提倡合理消费是生态伦理学在现实的直接层面上所提出的道德要求,那么控制人口则是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举措,因为“人类发展的历史,说到底,是人类同自然环境关系的历史”。
人口和环境作为自然界中一对既互相对立,又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矛盾统一体,贯穿于社会发展的每一阶段,伴随着社会发展的始终。也就是说,不管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还是生态环境的稳定,都不过是以人口在数量和质量上与自然环境的承载力保持着适当关系为条件的,所以,当生态伦理学把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一种根本价值目标时,也就必然会在人口的繁衍问题上提出道德要求。
人们对人口问题的关注由来已久,思考问题的视角也多种多样。把人口与环境问题联系起来思考,在英国经济学家马尔萨斯那里,则是通过分析人口增长和土地生产力之间的动态关系来进行的,从而首开了研究人口增长对环境影响的先河。马尔萨斯通过关于人口呈几何级数增长与生活资料呈算术级数增长的对比分析,认为在人口过剩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必须抑制人口的增长。在抑制人口增长的具体方法上,他提出了预防性的抑制和积极抑制的方式,并认为人们由于对养家糊口的忧虑所产生的主动节育的预防性抑制方式必将取代巨大的苦难和死亡。他还特别提出了“道德抑制”的问题,“当把道德抑制应用在社会现在探讨的问题上时,可以给道德抑制下一定义,就是出于谨慎考虑,在一定时间内或长久地不结婚,并在独身期间性行为严格遵守道德规范。这是使人口同生活资料保持相适应并且完全符合道德和幸福要求的唯一方法”。
马克思和恩格斯尽管对马尔萨斯的理论进行了多方面的批判,但是仍然肯定马尔萨斯关于人口过剩的思想是对一种客观事实的描述,同时也肯定了他关于人口同生活资料保持适当的关系的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关于人口与环境的问题的阐述上则主要是从物质生产资料和人口自身生产的关系来进行的,认为物质资料生产和人口自身的生产若保持恰当的比例关系就会形成现实的生产力,反之这种比例关系失衡,特别是当人口自身的生产能力远远大于社会所能提供的物质资料生产能力时,往往就会对环境施加巨大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