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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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章 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

1.研究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问题就是为了明确其证明效力。我国民事诉讼在确定证据分类的同时也确定了不同证据具有不同的证明力: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而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较弱。依电子证据特有的特征来看,它的高科技含量、精确性等优势使其具备高度法律证明效力的基础。其实,衡量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标准不应该根据证据的形式,而应看证据内容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所以,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才能在我国目前的证据规则下摆脱束缚,发挥完全的作用。

2.由于电子证据的脆弱性、易受破坏性,电子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必须依靠于完备的审查认证系统,只有可靠的审查认证体系才能保证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经过认证的证据才能为法官所取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