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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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章 透视之二——专利权用尽

在上面的两点分析中,都提到了权利用尽原则,作为专利权的例外限制,所以想着重对此原则进行分析。

“权利用尽”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知识产权所有人自己生产或者经其许可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则无论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行为,都无需得到原权利人的许可,不侵犯其权利。专利法领域的权利用尽即专利权的用尽(Patent Exhaustion Principle or Exhaustion Doctrine,也有译为专利权穷竭原则或第一次销售原则,First Sale Rule),即在销售活动中,专利权人或有关专利被许可人只可正常行使一次权利,专利产品一旦被投入市场后,他人再如何使用或转销这批商品,专利权人或有关专利被许可人则无权过问,产品的继续运行不构成专利侵权。因为专利权人已经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就该产品而言,他的权利已经用尽。

该原则设置的目的是为保证商品的自由流通,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因为如果专利权人或经其同意将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售出以后,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仍然控制着所售出的专利产品,那么购买者对于自己所购买的专利产品就不能只凭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这样,购买了专利产品的人关于所购买专利产品的任何行为都要经过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的同意,这在客观上必然会影响专利产品的自由流通,会对社会和经济造成及不合理的后果。诚然,在商品流通的市场经济下,知识产权不应成为商品自由流通障碍。同时,此原则的以建立的基础和运行的基本原理与专利制度设置的机理是同出一辙的,即依靠专利权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其享有的发明创造来换取一定时间的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实现其经济上的利益,从而在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了利益平衡。

而销售专利产品则是专利权人实现其经济利益的主要办法之一,当然还有专利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人通过销售专利产品,从该专利产品的售价中实现了自己的经济利益。

就该售出的专利产品而言,既然专利权人已经实现了其依靠专利权这个独占性的保证条件所要实现的目的,那么,专利权这个独占性的保证条件自然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是专利权用尽,不如说是专利权穷竭更合适一些。因为专利权人销售专利产品直接利用的不是专利权,而是依靠专利权所创造的独占性保证条件,在一个没有他人仿造的环境下进行出售。如果没有专利权,发明人也可以出售按照其发明创造制造出来的产品,只不过不能享有有专利权所提供的独占性保证条件所保证的没有他人仿造的环境了。

采用专利权用尽原则时应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购买者所购买的专利产品必须是专利权人自愿出售或经其同意出售的,对于专利权人因为某钟道德义务或法律义务所出售的专利产品不存在专利权用尽问题,如强制许可。关于此可有这样一个案例,在欧洲法院审理的关于法蒙公司对一种称为“Frusemide”的药品的制造方法享有英国和荷兰专利。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原告被迫给予第三方以生产此药的强制许可。许可证含有禁止出口的条款。但是第三方违反了该条款,将药品交付单卖给了被告。欧洲法院判决:专利持有人有权禁止强制许可证的被授权人从其他国家制造的专利产品的进口和销售。法院认为:在这个案件中专利权人不存在专利权用尽问题,以为专利权人在首次销售中是非自愿的。其主要理由是:授予第三方这种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方实施通常是专利权人依专利权禁止的制造和销售行为,不能视为专利权人同意了第三方的行为。事实上,专利权人被强制许可这种政府行为剥夺了自由选择把专利产品投入市场的权利。

第二,购买者只有购买的是专利权人或经其同意销售的专利产品,才能在购买以后任意使用和销售所购买的专利产品,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才发生专利权用尽问题。如果购买者故意购买不是专利权人或经其同意销售的专利产品,则在购买以后不能任意使用和销售所购买的专利产品。也就是说,专利权用尽只是针对专利权人或经其同意销售的专利产品这种情况而言的,对于非专利权人或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销售专利产品的情况,不存在专利权用尽问题,而侵犯专利权的问题。

第三,专利权用尽的地域限制。受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影响,一部分学者认为,专利权用尽仅适用于一国境内,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在一个国家因合法销售而发生的专利用尽,并不导致它在其他国家或国际市场的专利用尽。对这一观点本文将独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