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加云
网络结合了电脑技术和通讯技术的特点,以其信息量大、传输速度快、交叉性强等优势,被誉为第四类媒体,并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而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确因网络技术的超速发展,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其中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尤为突出。目前,全球传统唱片业者正面临一场艰难的光盘(CD)市场及知识产权保卫战,一种产生于1996年的新的网络音乐格式——MP3已经成为颠覆传统销路的杀手。据统计,1998年美国的唱片工业因MP3损失350亿美元;台湾地区的唱片业因MP3于1998年业绩下降约22%,亦即损失了约新台币30亿元,其中又以非法MP3音乐传播占绝大部分。而在我国内地,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等诉迈威宝网络系统(北京)有限公司MP3歌曲链接侵害著作权案,引起了唱片业者及广大社会公众对MP3侵害著作权问题的关注。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音乐已经逐渐取代模拟音乐而受到人们的宠爱,其原因在于数字式存储方式纵使经过无数次复制以后,仍然能保持其原来的内容与音质。MP3(Moving Picture Experts Group Audio Layer-3)是一种以计算机播放、存储数字音乐的格式。通过MP3声音压缩技术,可以把一般CD所需要的音讯档案存储空间降低至原来的1/12~1/15,使其不仅能方便的存储、复制,更能迅速的通过网络加以传输。由于MP3音乐有此易于复制与传输的特性,使得MP3音乐广受众人的喜爱,但也因此造成音乐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对立。以下先就各种主要的MP3音乐相关使用行为作一简述。
1.以MP3标准压缩他人音乐或录音作品
数字音乐有许多种不同的格式,如MIDI、WAV、RealAudio、WMA、MP3等,其中MP3格式尤为音乐爱好者所喜爱。许多人为方便聆听欣赏,往往将自己购买的CD音乐转换成MP3格式存储于计算机硬盘、MP3随身听或PDA的记忆卡、手机的内存等媒介物上。虽然在制作MP3格式的压缩过程中,需将超过一定频率范围的声音删除,但这一细微改变并非一般人的听觉所能易于感受分辨,而且音乐内容也无实质上的改变。因此,这种转换成MP3格式的行为属于有形的复制行为。由于转换格式时是由程序自动尽心转换,并未加入任何人的精神创作,因此并不构成对他人作品的修改。
2.将MP3音乐上载到网络
计算机大大扩展人类计算、选择、改编、展现、设计的能力和从事创作作品所需的其他工作。而网络的加盟,以其超容量的优势,又使网络上作品的创作、传播极为方便。因此不少人开始将CD等传统载体上的音乐转制成MP3文件,再将自己硬盘内的MP3音乐上传到网络上,供他人免费下载。如果不考虑传输过程中所牵涉到的代理服务器或其他传输设备的自动或暂时性复制,则复制行为人是指将音乐上载到网络上的人。因为整个传输行为是在上载者的指令下运作,并完成音乐档案的重复制作。网站所有人只是提供硬盘空间供人下载,其本身并无积极的复制行为。但假如其参与了上载者的复制行为,则极有可能成为上载者复制行为的共同行为人或帮助行为人。
3.开放资源共享
将自己硬盘内的MP3音乐开放给其他使用者,使其可以通过网络而获取,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复制行为?我们认为应区别对待。从复制的角度看,固然原先将音乐存储到自己计算机硬盘的行为会涉及复制,将硬盘内的音乐档案拷贝一份置于资源共享区内,这种拷贝行为也会涉及复制。但如果只是将音乐档案搬移至同一计算机硬盘的资源共享区,或直接将该音乐档案匣开放为共享,这种单纯的开放资源共享行为则不能界定为复制行为。
4.从网络上下载MP3音乐
从网络上下载音乐属于典型的复制行为。因为通过下载指令,网络计算机就将被指令的音乐档案传输并存储到下载者的计算机硬盘上,这时复制行为人应该是下达指令而将音乐下载存储的人。同样地,如果不考虑传输过程中地自动或暂时性复制,复制行为也只有一个。至于被下载网站的所有人,与前述开放资源共享者一样,对于他人的下载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复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