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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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协调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益之间的关系

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旧秩序已被打破新秩序尚未建立。在这个时候强调公正与效益的重要性,理清错误观念,协调好两者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

(一)刑事诉讼公正和效益的关系

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益,是既统一又对立的,我们要善于协调,寻找到其中的平衡点。

1.公正优先,兼顾效益原则

在刑事诉讼领域,公正有着比效益更为重要的价值,这一点不同于经济领域内的“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法律的最高目的是维护正义,因而诉讼被称为社会正义的最终实现方式。在司法领域,人们对公正的要求更为强烈。刑事诉讼是惩恶扬善的过程,是人们获得法律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终保障。如果刑事诉讼不能实现公正,人们就会对司法失去信心和希望,从而对社会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效益虽然也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目标,但归根结蒂,提高效益是为了使公正尽快地实现,使公正以最小的代价得以实现,而不是使案件糊涂了结。只有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谈效益才有意义可言。当然,在强调公正核心地位的同时也不能无视效益的价值,公正与效益虽有冲突,但这种冲突并没有严重到绝对排斥的地步,这便构成了“兼顾原则”的基础。我们应当避免将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绝对化和片面化,协调好两者关系,使之共荣共进。

2.权衡与选择的原则

中国有句古语“两害相侵择其轻,两利相较择其重”。利益发生冲突时,要尽可能满足多一些的利益,最大程度地减少牺牲和摩擦。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往往需要通过牺牲冲突某一方的利益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是牺牲效益来维护公正;简易程序的适用是以牺牲公正来换取效益的。在有些国家还有以被告人的自觉认罪换取较轻控诉或较轻处罚的刑事诉讼程序,其中最典型的是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该制度鼓励被告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以换取轻罚的做法,体现了效益优先的原则。公平和效益孰轻孰重的问题并不是绝对的,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当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要做到不超审限结案,必然要牺牲部分公正来换取效益,但在罪与非罪问题上要坚决坚持公正优先,不能一概以效益为主导,更不能以效益为借口,以不超审限为名作出枉法裁判或者作出不明不白的裁判。这种以牺牲公正来追求效益的做法是错误的。目前,在全国全面重视“超期羁押”、“超期审判”情况下,要正确处理既保证办案质量又防止超期审判、超期羁押的矛盾,就要科学地、客观地、实事求是地从立法上改变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审理期限。从执法观念上纠正重实体、轻程序。加强人权保障意识,全面加强执法监督力度,最大限度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相统一。

(二)协调刑事诉讼公正和效益的途径

1.代科学技术的运用是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益的技术保障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刑事诉讼,特别是侦查工作提供了有力手段,使侦查人员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掌握罪犯的动向,将其缉拿归案,大大地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效益。科学技术,特别是摄影摄像、鉴定、窃听技术等,真实地记录或反映了案件事实,达到了更大限度的公正。

2.完备的监督体系是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益的体制保障司法权的良性运作不仅取决于其自身的体制性保障,而且还必须伴以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为了防止诉讼权力的滥用和扩张,保证刑事诉讼公平有效地进行,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等应该进行监督,除此之外还应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作用,保证刑事诉讼的公平与效益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3.完善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益进一步统一。如何更好的利用现有司法资源,向审判方式与庭审改革要效率。加强审判方式改革,完善合议庭职责,确保法官独立依法裁判,在完备监督体系基础上尽可能减少审批环节,让主审法官审案判案,不能变成行政审批案件。因为,这不仅无法提高效益,更会产生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及由此而造成审判不公,审判者不负责任等弊端,最终无法实现公正与效益的最优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