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利他合同纠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呈逐年递增趋势。但由于我国合同法对利他合同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困难,裁判标准尺度不一,既影响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也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笔者认为,大陆法系有关利他合同的理论和制度为近现代合同法的重要成果,我国合同立法应予以借鉴。有关部门首先要尽快对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司法解释,阐明利他合同的准确含义及适用条件。在此基础上,应结合合同法的修改,对利他合同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将《合同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由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移到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章节中,并将第六十五条增加一款内容:有下列情况的,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相应条款:(1)合同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履行该合同条款的;(2)合同当事人协议使第三人因某合同条款享受利益的;(3)法定情况下,第三人因某合同条款而享受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