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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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它通常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因其与合同有关,所以它与合同责任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但这两种责任之间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主要表现如下:

1.责任形成的条件不同

从责任形成的条件上来看,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形成的条件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形成的条件是合同义务。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用违约责任,而不必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信赖其与对方签订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民法一般原理应给当事人予以补偿,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则难以建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从而使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失去法律保护。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谓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使得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得不到实现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3.责任的性质不同

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办法等;同时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如它规定了定金罚则及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赔偿额等。但违约责任的性质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上,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由于这两种债务在性质上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因此也成为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间的一个显著区别。

4.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在这个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处在要约或承诺阶段,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合同标的不适法而无效,或因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撤销时,当事人已经为订立合同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或为签订此合同而丧失了其他利益机会,这样立法上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而创制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如合同已成立但不生效,此时并没有产生合同义务,因而不产生违约责任,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

5.归责原则不同

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没有过错,是不能让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6.构成要件不同

归责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一方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2)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4)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信赖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违约行为;(2)损害事实;(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7.责任形式不同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比如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等。同时合同法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中主要规定了如下几种责任形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罚则等。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是赔偿损失,依《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成立且生效后,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而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根据信赖利益的损失要求赔偿,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旨在使受害人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或赔偿,从而是当事人处于合同从未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通常包括:(1)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等;(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等;(3)其他相关费用;(4)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5)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