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制是目前全国经济界普遍关心的大问题。《经济参考报》及时抓住这一社会热点问题进行公开讨论,的确是一个好办法。报纸上刊登的讨论文章,我都一一阅读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真理只会越辩越明。希望《经济参考报》继续开展好这一讨论,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导到坚持承包制、完善承包制的道路上去,把企业搞好,把生产促上去。
众所周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作用是充分肯定的。党的十三大报告和十三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七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企业法》,李鹏同志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指明了承包制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产物,要坚定不移地搞下去。李鹏同志在最近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在视察东北三省和内蒙古期间召开的座谈会上,以及在国庆招待会上,都进一步阐明了坚持和完善承包制的方针。地方、企业的领导同志和职工应当静下心来,认真抓好与完善承包制有关的各项工作,千方百计地克服当前困难,保持生产的稳定发展,为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作出贡献。
从1987年大面积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开始,各方面的议论就很多,不少同志还提出了企业改革的各种思路,如股份制、税利分流等等。这是一种正常现象。通过议论,人们会从中开阔视野,得到有益的启示。对于任何一种改革方案,国家总是按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去考查,对新的思路既给以试点的机会,又不会在确证取得实效之前匆忙推广。过去如此,今后仍会如此。比如对税利分流的问题,当前应采取积极的态度,适当扩大试点,只有实践证明确实是一种好办法,尔后才会逐步推广。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企业和职工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激发了企业深化改革的热情,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理所当然地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肯定。我想利用这次机会,实事求是地、系统地分析一下这方面的形势,这对于开展好讨论,对于解除人们的疑虑,都是十分必要的。
应当肯定,承包制的成效是巨大的。承包制促进企业提高了经济效益,这是从试点阶段就得到了证明的。不然,它就不会有这么强的生命力,也不会被如此广泛地推行。从1983年到1986年,国家在20多个大中型企业中进行承包制试点,其中大多数企业实现利润年递增速度大都在20%以上。与此同时,大面积实行企业承包制较早的吉林、广东两省,也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上缴财政税利增加,企业留利也增多,出现了国家、企业、职工均受益的局面。而在此期间,非承包企业的经济效益,从总体上说,是低缓增长的,甚至出现企业利润连续20个月滑坡的现象。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国务院在认真总结承包企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从1987年4月开始,在全国逐步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像北京市,就是为了迅速扭转1986年上半年生产和经济效益滑坡的被动局面,而在全市大面积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践证明,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现实经济条件下的正确选择,这决不是凭某些人的主观意志说推行就可以推行得了的。
承包制的重要成效,就是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尤其是近两年,企业外部环境变化很大,面临许多困难,而承包制却经受住了这种考验。各地主要领导同志直接抓承包制的落实,从主管部门到企业,基本上建立起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工作体系,使承包企业的成功率达到90%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这可以用两组数字来说明:一是从1979年到1986年的8年间,预算内工业企业实现利润的年递增率为2.73%,而实行承包后的1987年和1988年,实现利润的年递增率为11.1%,承包后两年增加的利润比前8年增加利润的总和还多38亿元。二是从1979年到1986年,预算内工业企业上缴利税的年增长率为0.13%,而承包后的1987年和1988年,上缴利税的年增长率为11%,大幅度地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今年以来,承包企业在治理整顿中坚持深化改革的方针,经受住了经济环境和政治风波的严峻考验,再一次显示出承包制的强大生命力。
为什么要坚持实行企业承包制
在现阶段,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都需要继续坚持实行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什么要这样做?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说明:
第一,承包制是在改革实践中找到的符合中国国情、适应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一种经营机制,也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企业的一种新尝试。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个问题,江泽民同志在国庆讲话中已经作了精辟论述。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怎样既坚持全民所有制性质不变,又能使企业具有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活力,核心就是要使“两个基本点”的要求在企业中融合统一,有机结合。承包制首先就是坚持公有制、同私有化对立的一面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肢解全民所有制的私有化倾向;同时又针对旧的管理体制责任不明的缺陷,按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相分离的理论,以择优委托为原则,把全民所有制财产的经营权与管理权委托给企业,使企业富有生机与活力,努力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我国10年来的企业改革,其核心就是通过择优委托,建立起层层有人负责的、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高效率运转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的企业经营机制。如果说今后能有什么办法取代承包制的话,那么这个办法就必须在上述两个方面比承包制更好,而目前还没有找到这样的办法。
第二,承包制是经过实践检验并被证明是成功的经营管理制度。我国自大面积推行承包制两年多来,在许多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功: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提高了企业自我发展、自我改造的能力,增强了企业后劲;职工生活随着生产发展有了改善;企业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多种先进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被企业吸收运用,以艰苦奋斗为主旨的企业精神在企业中树立和发展起来。总之,推行承包制以后,改善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使企业的凝聚力增强,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关于这方面的典型事例,《经济参考报》刊登了不少,我这里就不再多说了。
第三,坚持承包制是搞活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需要。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支柱。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曾经指出:“搞活企业,特别是搞活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上,江泽民同志提出,要千方百计搞好搞活大中型企业。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87年每百元产值上交的税利(按不变价格计算),全民所有制大型企业为23.7元,中型企业为16.82元,小型企业为11.31元;非全民所有制大型企业为9.09元,中型企业为10.22元,小型企业为6.82元。1988年亦大体如此。这些数据表明,发展全民所有制企业,对提高全社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第二步利改税以来,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纳税多,小企业及乡镇集体企业的纳税少,逐步导致了小企业及乡镇集体企业高速度发展的局面,在资金、能源和原材料的使用方面挤占了大中型企业的份额。再加上受财力短缺的影响,又无法把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调节税减下来。承包制是在承认第二步利改税格局的基础上,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增长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多创多留,依靠自身的努力摆脱高税负担造成的被动局面。首钢、吉林化学工业公司、佳木斯造纸厂等一批大型企业,就是通过承包制,走出了一条自我发展的道路,呈现出蓬勃生机。
理论是实践的升华。我想,随着企业经营承包制的完善和发展,人们对它的认识会更深刻,承包制的理论也会逐步建立起来,为什么要坚持与完善承包制的道理也会讲得更充分。
怎样发展完善承包制
我国大面积推行承包制是1987年4月开始的。目前,全国90%以上的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实行了多种形式的承包制。由于推行时间只有两年多,经验不足,配套法规和制度不健全,承包制在实行过程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比较突出的是:有的企业承包基数定得不够合理,基数偏低;有的上交利润递增率低,或者超基数利润上交国家少,企业留得多;有些企业,特别是承包期短、经营者素质较差的小企业,存在着短期行为;有些企业对消费基金控制不严,增长过快,在留利中奖金和福利基金比例偏大;一些企业主要是小型企业经营者收入偏高,影响了经营者和职工的关系;有些企业存在着“以包代管”现象,忽视了内部管理工作。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应当采取如下的完善措施:
(一)按照《承包条例》规范承包办法,兼顾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发展的企业,主要采取“两包一挂”(即包上交利润、包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效挂钩)的承包形式。上交利润主要采取上交利润递增包干或基数利润包干,超基数利润分成的办法。
(二)合理确定承包基数,为国家多作贡献。鉴于当前国家财政困难,对于延长承包或实行新一轮承包的企业,应本着多作贡献的原则,重新核定承包基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参照本地区同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根据企业上一期承包完成情况,以及技术改造任务的轻重和预期效益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前一期承包基数、上交利润递增率或分成比例明显低的,或技术改造项目已经发挥效益的,应适当调整基数。企业承包后的新贷款,一律用企业自有资金归还,不再搞“收支两条线”。
(三)合理使用企业留利,增加生产发展基金。企业的留利应保证技术改造任务和生产发展的需要。按照不同企业的效益情况确定生产发展基金比例,在福利和奖励基金上体现出合理差距。比如,是不是可以考虑人均留利在1000元以下的,在上交能源交通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以后,用于生产发展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2000元至3000元的,一般不低于60%至70%,4000元以上的,不低于75%。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四)健全考核指标体系,正确引导企业行为。承包合同必须符合《承包条例》规定的要求,除考核实现利润、上交利润及其递增率超收分成比例以外,还要认真考核技术进步和企业管理各项指标,包括国家指令性计划、技术改造、产品质量、物质消耗、安全生产等,要严格执行承包经营合同,按考核规定兑现奖惩。
(五)完善工效挂钩办法,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各地区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承包制的有关文件,积极推行全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的办法。企业使用按规定提取的效益工资时,应当留有余地,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以丰补歉。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最好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资调节税和奖金税的规定,企业超发效益工资或奖金,必须照章纳税。对滥发津贴、补贴和实物的,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六)按照《承包条例》规定确定经营者的收入。兑现承包合同和经营者的收入,必须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根据经营成绩和贡献的大小,经营者的全年收入(包括各种津贴、单项奖等在内的所有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全年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各地区应在此限额内,制定本地区企业经营者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一至三倍的具体条件。完不成承包合同时,相应扣减。经营者和承包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分配方案,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做到收入公开,取消对经营者收入实行基数留成或分成办法。现有承包企业,由于规定不合理,使经营者收入超过《承包条例》规定限额的,其超过规定部分一律纳入生产发展基金或建立企业风险基金。
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也是如此。只要我们认真对待而不是回避承包过程中的问题,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就一定会在实践中完善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