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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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农民组织化的现状研究

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大都经历了以农民家庭私人农场为基础的横向与纵向联合的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我国农业目前以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为主,农户均为独立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低。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目前存在比较广泛的一种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它的比较权威的、完整的界定是1984年中央1号文件。该文件指出“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可以以村(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也可以以生产队为范围设置;可以同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1979年开始的“政社分设”改革,使“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解体,绝大多数地区在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一级相应组建起不同层次的以双层经营为特色的社区合作组织,由此,确立了中国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社区合作经济体制。制度执行偏重于家庭分散经营层次,而忽视了集体统一经营层面,双层机制中的“统分结合”没有真正充分发挥作用,在许多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甚至形同虚设,服务功能和调控功能衰退,难以发挥双层经营体制的优越性。

制度上的缺陷和改革的深入为新型的农民自发组织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土壤。20 世纪 80 年代新型专业合作组织在中国大地悄然兴起,并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发展起来。这种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经营和农民自愿为基础,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组织农民共同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藏和销售,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种服务,对于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20世纪90年代初至90年代后期,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起步阶段,而从21世纪初开始,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深化阶段。

与此同时,早在1987年,很多城市提出了“商品经济大合唱”及贸、工、农一体化的发展思路,随后又出现了寿光市实行的以市场带农户为特色的产、加、销一体化的发展路子。1993年初,潍坊市率先提出了“确立主导产业、实行区域布局,依靠龙头带动,发展规模经营”的农业发展新战略。山东的经验一经宣传,很快得到全国各地的响应与重视,产业化经营组织广泛兴起。

近年来,农村又兴起了股份合作社、产地批发市场、农村经纪人等新型的农民组织。这些组织的兴建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弥补了家庭承包制的缺陷,缓解了农民组织化程度降低的趋势,减少了分散农户同其他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逐步使农民组织的规模不再只是局限于村级社区以内,成为共同维护农民阶层利益的组织力量之一。

农民经济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按交易方式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两种类型。(1)政府主导型:带有明显的政府干预甚至政府主导控制的特点。主要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等。(2)市场主导型:主要从事农产品和服务的买卖交易。主要指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交易市场、农村经纪人、“公司(企业)+农户”的产业化经营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

据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调查问卷,在答卷人参加的组织中,合作经济组织最多,占 42%。从答卷人所参加组织的运作情况来看,主要有如下特点:注册率低,只有22.14%;大多有组织章程,有或正在拟定的占78%;规模小,会员只有100人以下的占所统计的组织的一半以上;会员的地域范围小,来自本村民小组、本村民委员会的分别占41%和28%;其功能主要有提供信息、调解利益纠纷、在遇到困难和灾害时提供帮助;会员的满意度中,非常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分别占15%和58%,而且不满意的大多集中在强制性的合作医疗上。

3.2.1 农民组织化的有利条件

(1)从学术界、公众和政府的意愿来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使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国内外市场已经基本达成共识。

① 学术界: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论是在政治的意义上还是在经济的意义上都有呼声。尽管总的来说提高中国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呼声还没有形成大的气候,但是凡是研究、关注或者涉及这个问题的人,都无一例外地坚定认为,应该极大地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最近的关于农民组织化问题的研究集中于提高农民在经济上的组织化水平,主要侧重的是提高农民建立、参加经济组织的水平。如第1 章提到关于这方面研究的论文都明确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我国农民组织化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② 公众:农民互助合作愿望日益增强。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单个农户经营规模小、市场信息不灵通、经济实力薄弱、交易方式落后。农民意识到靠单家独户的力量很难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因此,合作愿望日益强烈。

不过,不同类型的农户加入合作组织的愿望强度有所不同。石敏俊等 通过logit模型对影响农户加入农民合作组织意向的分析表明,兼业农户和离农户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单个农户形成合作组织。有生产经验的农户,不愿与别人分享集约种植技术也是阻碍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因素之一。与一般的预期结果不同,农产品价格波动对农户的意向没有显著影响。这与当前农民合作组织规模小、实力弱有关,农民合作组织对于迫切需要降低市场风险的农户缺乏吸引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户对参加合作组织的行为选择。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农户以及在商品性集约经营上进行了较大特殊生产投资的农户对加入合作组织有较明显的积极性,他们有可能成为合作组织的先锋者。此外,主要通过供销社销售农产品的农户比自足农户、通过农贸市场销售农产品的农户,以及通过运销商贩销售农产品的农户更趋向于接受合作组织。可见,可以考虑让农民合作组织替代供销社的功能。

③高层领导的思想。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应该“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

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8月在河南、江西、湖北考察时强调指出“坚持为农民服务的方向,以科技为先导,以深加工为龙头,以市场需求为坐标,不断拓展产业链,农业产业化就一定有更加广阔的前景”。

2002年6月3日温家宝同志在给中国粮经学会白美清会长呈送的“协会是推动我国饲料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一文中做出了重要批示。强调指出,“农产品行业协会是行业性、自律性组织,是政府联系农民和企业的桥梁。办好协会对于转变职能,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应对W TO,提高我国农产品竞争力都具有重要作用。协会问题涉及面广,情况较为复杂,请农办牵头、会同农业、经贸、供销等部门,组织力量进行调研,摸清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正确建议”。

(2)有利的政策导向。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十四条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农民组织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说明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我国农民组织化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② 2004 年,财政部、农业部落实中央 1 号文件精神,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点的建设。农业部围绕我国11个优势农产品区域的主导产品及当地的名特优产品,确立了111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点;财政部选定了 250 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试点。财政部、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带动了省级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试点示范工作的开展。200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省级示范点 600 多个,促进了当地主导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发展的示范作用。

(3)地方政府出台了有利于农民组织化的政策措施。

为指导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各地积极制定扶持政策,推进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工作。至2004年底,我国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主要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登记注册、资金扶持、信贷支持、税收优惠、人才支持、放宽经营范围、用地、用电、运输及绿色通道等方面。2004年11月,浙江省人大通过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条例》,已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地方法规,对依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广东省通过了《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并已于 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对行业协会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地方性法规,在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上呈现了“三个新”:一是在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方式上有新的突破。二是在推进行业协会民间化上有新举措。三是在行业协会承担职能上有新依据。

(4)具备农民组织化的软硬件设施。

① 交通运输方面:改革开放以来,陆续修建国家级高速、高等级、普通级公路,农村也进行了电、路网改造;海上扩大远洋运输线,采用集装箱运输工具;空中开辟鲜活产品运输通道,商品运输便捷、高效;铁路由单轨改造为双轨,迄今已连续六次大提速,客货运顺畅。

② 科技方面:为了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仅国家日益重视农业科技的研发和运用,而且农户也意识到农业科技的重要性。

③ 通讯方面:发达地区的农村电话已基本普及,传真、电脑也逐步进入寻常百姓家,较宽广的信息通道为农民开展商务活动搭建了平台。

④ 农民素质:新时代农民大多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易于接受科技知识。

3.2.2 制约因素分析

3.2.2.1 从农民自身来看

(1)农民保守的个性。

从文化批判和现代性构建角度看,农民总被视为落后和消极的力量。但农民勤劳、质朴、热情,不分寒暑地辛苦劳作,极大地推动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是社会主义大厦坚固的基石,无论是在乡村田野,还是在城市工地,都是显而易见的,这是中国发展最可靠的基础。但是,在我们赞扬农民勤劳、质朴的同时,不能否认部分农民有愚昧和保守的一面,这并没有脱离事实,而且不能不说,即使到了今天,农民身上落后的一面,也还是很容易观察到。而这一点恐怕需要从农民的职业特点和历史传统加以考究。

农业是人类最古老的职业,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农民处在周而复始的春耕秋收的时间流程与狭小固定的土地上,很少存在不确定性,在关键性技术、制度、经济和文化变量上长期变化甚微,造就了农民保守的个性。尽管受到了市场经济的强烈冲击,不到30年时间所带来的变化相对于3000年的历史传统,毕竟根底太浅,我们所看到的变化更多的是经济活动的外在变化,而农民作为一个整体,文化行为上的变化,还不可能是本质上的脱胎换骨,其保守倾向也不可能完全改变,仍然是他们相对于其他职业者所特有的劣势。

另外,农民文化程度低也是制约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的重要因素。目前,在农村劳动力中,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37.3%,初中文化程度占50.2%,高中文化程度占9.7%,中专文化程度占2.1%,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0.6%。郭红东等运用SPSS统计软件对调查的556户农户的横截面数据进行了logistic回归处理。证明,户主的文化程度是影响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从各个模型结果来看,户主文化程度变量的系数均在1%,统计检验水平显著,标准化回归系数比较高,而且系数符号为正。这说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户主文化水平越高的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可能性越高。

(2)农民人数庞大,影响了他们的集体行动。马克思把小农比喻为“袋装的马铃薯”,生动的描述了农民散乱、无组织的状态。按照集体行动理论,较大的有共同利益的阶层在自愿结成团体和形成共同利益的代表方面受到了更多的限制。一是团体越大,个人在团体取得的成果中所得份额越小,也越是难于对个人的努力进行适当的奖励;二则是因为团体越大,结成团体的组织成本也就越高。因此,在较大的团体中,由于缺乏决策的内聚力,很难指望有真正的一致行动。相比之下,较小的团体在代表共同利益方面要有利得多,更可能取得合作的成果。

(3)历史的疑虑。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世界上最高的,但这种过高的组织化并没有带来生产力的全面飞跃,也没有带来高商品化和分工的高度专业化。

3.2.2.2 从农民组织来看

目前,农民组织普遍存在功能单一、分布不均衡、规模小、服务能力弱的问题,难以吸引大量的农民参加。

(1)规模小,会员只有100人以下的占所统计的组织的一半以上。可见,只有加强农民组织自身的建设,才是改变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关键问题。据资料统计,2003年末专业合作组织的平均成员数仅为124人。

(2)农民经济组织的职能建设尚不完善,成为影响制约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业务内容单一,服务范围狭窄。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例,据农业部资料 统计,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从事技术信息服务的占 79.6%,从事购买服务的占 15.1%,从事销售服务的占 23%,从事资金服务的占7.9%。可以看出,合作组织的业务内容以技术信息服务为主,主要从事技术信息交流和培训工作。而对农民迫切需要的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销售和农产品加工增值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受自身经济实力、经营水平和政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还无力开展。

另外,多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范围很小。它们活动的范围主要在乡村范围内,少数跨县跨省。据农业部统计,2004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数为2363万人,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为会员提供到位的服务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依据。但目前合作组织业务内容单一,服务范围窄,难以吸引农户加入合作组织,限制了合作组织的发展和壮大。

(3)血缘性、地缘性色彩浓厚,业缘性不强。合作的途径主要有血缘、地缘和业缘,其中血缘是合作的天然最短路径,随着经济的发展,血缘合作会逐渐发展到地缘、业缘合作。我国传统组织一般都是在血缘、地缘基础上形成的,如宗族、会馆、会社等。真正的业缘组织如行会极少,且近代的行会并不真正代表小工商业者的利益。当前,由于我国农村分散经营状态以及一直以来受行政区划的影响,农民生产经营中互助行为的血缘性、地缘性特征明显,因而造成农民组织在形成和活动范围上的血缘和地缘的限制。以追求共同利益为基础的业缘性是现代组织的最主要特征之一。只有当组织建立在业缘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冲破血缘和地缘的限制,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利益群体,从而更好地维护整个农民阶层的利益。

3.2.2.3 制度层面

制度建设方面的乏力也是造成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重要原因。从宏观来看,国家在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上略显滞后,许多情况下农民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支持农民组织的仅有农业法中的个别条例,领导的讲话、会议报告等,缺乏具体明确的依据。但是,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财政制度、金融制度、税收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资源的配置制度等也偏向城市居民,对农民有所限制,不能为农民组织化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1)双重管理体制制约了农民组织的发展。我国社会团体实行的是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规定:民政部门是唯一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条例》赋予业务主管单位广泛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负责社团的登记审查、活动监督、组织管理、违法查处、人事、财务监督。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这样,社团的“双重管理体制”造就了社团的“半官半民”地位。一方面,“双重管理体制”使社团处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成为政府的附庸,它不可能具备完整意义上的独立性或自治性,因此它决不是纯粹的民间组织。另一方面,社团毕竟不是政府机关,它既没有行政权力,又没有财政拨款,因此它也决不是纯粹的政府机构。而且许多社团成立的初衷就是为了满足会员的某种自治需求,因而必然具有追求自治的内在冲动。这种“半官半民”的尴尬状态,阻碍了农民组织的健康发展。另外,登记注册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造成要求不统一,标准不一致,影响了农民经济组织的有序发展。

(2)法律地位不明确。国家法律制度供给上的不足,导致目前农民组织处于不利的境地,具体表现在以下四点:

① 国家法律规定的缺位,使农民组织登记难,影响其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其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证。为便于农民组织进行登记,一些地方虽然做出了变通的规定,但由于缺乏工商、税务等部门的配套措施,在实践中成效不大。

② 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农民组织的组织类型、基本特征得不到确认,国家也就不可能出台针对性的优惠政策。由于享受不到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与扶持,农民组织在与其他类型企业的竞争中就会承担较高的运营成本,削弱其对农民的吸引力。

③ 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就缺乏统一的运行规则,农民组织就不可能实现规范化运作。当前,许多部门和地方重复颁布示范章程,使农民组织内部制度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导致不同的农民组织之间出现异质化倾向,影响其健康发展。

④ 没有法律的统一规范,也就在事实上造成主管部门的不明确。一些地方和有关部门反映,由于目前我国农业、民政、工商、科协等部门都可以参与农民组织的管理,每个部门都有名目不同的审批权。由于管理部门不明确,农民组织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就难以得到及时的协调和解决。

(3)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一方面,政府对农民组织化的性质和意义认识充分,但在实践中缺少有效的政策扶持力度。具体表现在:一是资金扶持少。很多地方没有明确关于扶持农民组织的资金政策,农产品收购环节的流动资金难以得到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二是税收难优惠。对农民组织为其成员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是否免征所得税,对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对收购免税农产品是否按一定比例扣减进项税等,有待于税务部门依法确认。另一方面,地方基层政府对农民组织的具体事务和实际运作干预过多、包办过多。由于行政干预过多,导致农民真正得到的实惠不多,违背了建立农民组织的初衷。

3.2.3 农民组织化程度低造成的影响

我国人口的绝大部分居住在农村,农民的生活水平低于城镇居民,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和卫生等事业的发展水平也落后于城市。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进程中,农村面临的任务比城市要艰巨得多。进一步解决好“三农”问题,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是保持全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农”问题在农业上表现为农业劳动生产率低、经济结构不合理、农业科技推广与应用困难、农业基础设施落后、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不高;在农民方面,表现为农民结构性失业问题突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和农民生活水平低;在农村方面,表现为二元经济结构明显,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造成“三农”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

3.2.3.1 农业

(1)农业劳动生产率低。

马克思曾经说过,超过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1993-2003年的统计数据表明,这11年中,农民人均生产总值为2846.2元,人均粮食产量为589.79千克,人均棉花产量仅为5.63千克,人均油料产量30.52千克。以美国为例,1960年,农民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530美元。1975年,农民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6173美元,一个美国农民能养活98个美国人和34个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人。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劳动生产率极其低下。

决定劳动生产率高低的因素主要有:劳动者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生产过程的组织和管理;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

生产过程的组织和管理是其中很重要的影响因素。我国的农民生产过程的组织化程度低影响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2)经济结构不合理。

① 我国农产品结构落后,表现为“四多四少”。低价初级产品和粗加工产品多,高价深加工产品少;一般大路货多,名特优和高档商品少;普通型农产品多,专用型农产品少;传统产品多,创新产品少。入世后我国受土地资源约束的大宗农产品如小麦、玉米、大豆、棉花不仅品质不高而且不具备价格优势。

② 产业结构不合理。在我国农业中种植业的比重偏高,在种植业中,粮食作物比重偏高,经济作物比重过低。在农、林、牧、副、渔的大农业中,农业比重偏高,林、牧、副、渔业占的比例过小。在农村三产业中,第一产业占的比重过大,二、三产业处于附属地位,三种产业结构分布不均衡。

(3)农业科技的推广与应用困难。

① 我国农业科技的推广队伍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数量上的不稳定和质量上的能力缺陷。数量上,我国平均2000多个农业劳动力中才有1名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只有发达国家的1/5,平均每446公顷耕地只有1个农业技术人员;每7000头牲畜才有1名畜牧专业技术人员。这远远不能满足农业发展的需求。质量上,农业推广队伍总体水平较差,农业推广人员知识老化,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另外,科技推广队伍形式单一。国际上的科技推广体系主要有三种类型:以政府推广机构为主导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以政府领导、农业大学、院校、农业科研单位参与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和非政府主导的农技推广体系。在我国,则单纯依照第一种形式,往往顾此失彼。

② 科技转化率和普及率低。一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我国每年取得6000多项农业科技成果,但转化率只有30%~40%。而农业发达国家成果转化率已达到 70%~80%。二是转化成果的普及率低。目前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后的普及率也只有 30%~40%。这主要是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造成的。

纵观国外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类是国家投资建立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以行政管理部门推动为主导,结合研究与教育部门联合实施。这一类型,在美国和以色列做得颇为成功,推广工作和研究工作互相衔接,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非常高。第二类是依靠市场,形成社会化的服务组织,通过农民自己组织协会、合作社等形式,实现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日本和丹麦在这方面做得非常成功。日本农协以及丹麦农民联合会和丹麦家庭农民协会等组织向其成员提供了大量的农业科技信息和技术服务。第三类是根据市场需求按商业化模式运作的服务企业和机构。上述类型中,第一种类型要求国家有相当实力来支持农业,第三类要求社会分工很细、市场经济发育极其完善,结合我国的工业反哺农业才刚刚开始、市场经济有待进一步发展的情况,最适合我国的农业推广体系应是以社会化的服务组织为主,其他两种方式为辅的形式。因此,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有效改善农业推广体系的重要途径。

(4)农业基础设施落后。

农业基础设施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全过程所必须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是在农业生产完成的各个环节所使用的劳动材料和劳动对象等生产力要素的总和,按其内容可分为物质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两大类型。前者包括供应生产资料的产前环节的基础设施、生产农业初级产品的农业产中环节的基础设施和加速农产品流通的农业产后环节的基础设施;后者包括农业综合教育方面的基础设施、农业科研方面的基础设施、农业推广方面的基础设施、农业政策及法规方面的基础设施和农业信息方面的基础设施。

从1998年开始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农业投资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国家投资重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粮食贮存设施、大江大河治理和生态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量长期不足,结构偏重大江大河治理,直接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的投资比例偏小。

家庭承包经营的分散性限制了补贴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特别是限制了补贴机制的效率,使我们根据W TO《农业协定》的“绿箱政策”不能很好地到位,使得我国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等政府可以进行的对农业的扶持与服务,因组织化程度低下和不规范而不能有效进行,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目的也不能顺利达到。

(5)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不高。

2004年,中国农产品进口达280.3亿美元,首次出现农产品贸易逆差,差额为46.4亿美元。2005年1~10月我国农产品出口额为221.1亿美元;进口额为234.8亿美元,农产品贸易逆差由上年同期54.9亿美元减少为13.8亿美元,同比下降75.0%。

目前,中国已步入入世“后过渡期”,农业面临的国际化竞争压力全面提升,由于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使得中国小规模分散经营的传统农业与国外大规模现代化农业难以竞争。如何在农民家庭经营基础上通过农产品流通领域乃至农业生产领域的合作来降低单位产品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由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也影响了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例如在国际贸易争端中,代表农民进行谈判的通常不是政府,而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世贸组织规则规定,反倾销诉讼的实施必须得到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 25%以上的生产者的支持。我国农民由于缺少自己的组织,在国际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3.2.3.2 农民

(1)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村劳动力的结构性失业问题突出。

在我国近8亿乡村人口中,1999—2003年乡村就业人员平均为 4.8 亿,就业率仅为 60%。其中 2002 年,从事农业的人口占65.92%,2003年为63.83%,2004年占62%。从结构上看,这部分剩余劳动力中有知识、有文化、掌握现代农业技术和市场流程的新型农民数量有限。因此,虽然能从事简单劳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队伍庞大,但其质量远不能适应现代产业结构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农村劳动力的结构性失业问题日益突出。

要解决农民结构性失业的问题,必须提高农民自身的素质。从德国的经验看,在培训主体的构成上,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德国的农业补习教育基本上都是以学校为主,民间力量为辅,其中民间力量也主要是个人。二战后,德国演变为以民间力量为主,学校力量为辅。此时的民间力量构成扩展到个人、企业、农业专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等,如在德国进行的农民培训的民间力量就包括专业协会、合作社和教会等。由于我国教育资源紧缺,高等教育短期内无法普及,只能依靠农民联合互助来提高自身素质、熟悉专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

日本农协在农民的教育和培训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日本农协十分重视对职员和农民的教育及技术培训。农协招聘的职员必须通过职业岗位培训,同时农协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组合员进行农协理论和生产技术培训。主要的培训项目包括:①农协理念和职业教育:农协的职员和组合员首先应该知道并理解农协的基本理念,了解农协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理,并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为农协工作和为农协的发展作贡献。新聘用的职员必须进行认真的职业教育才能上岗。②农业知识和技术培训:现代农业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而日本农业自动化机、械化程度也比较高,不掌握相应的农业知识和生产技术很难胜任农业生产,为此农协设立专门的技术培训学校和技术中心,对农协职员和组合员进行相应的知识和技术培训,以提高务农技术和技能。③出国培训:不少农协经常性地组织农协职员和组合员去国外考察、学习,了解国外的社会、经济、文化以及农业生产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达到长见识,学知识的目的。

因此,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对于解决农民结构性失业问题的意义重大。

(2)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1996年农民收入到达顶峰,其后一直下跌,2000年跌到低谷,之后略有回升,2004年农民收入创新高,前面已经提到了,2004年的农民增收的原因比较特殊。2005 年农民人均收入 3255 元,增长率为6.2%,涨幅较大,但实际增长率比城镇居民的低3.4%。2006年农民人均收入3587元,2007年为4140元,2008年为4761元,各年的人均收入均有所增长。但值得注意的是,仍然有相当数量的农村人口,其收入水平比全国平均值还要低得多。

面对以上的形势,在新的条件下,怎样增加农民在农业中的收入就显得十分迫切。实践表明,发展市场农业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把农民组织起来参与竞争,使农民拥有分享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利润的权利。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实践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农民生活水平低。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了用恩格尔系数判定生活发展阶段的一般标准:60%以上为贫困;50%~60%为温饱;40%~50%为小康;40%以下为富裕。一方面,说明农民用于食物的支出明显降低,农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农民用于衣着、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消费支出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农民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是在其他方面的保障还有所欠缺。

3.2.3.3 农村

十六大报告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就是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对于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城市经济和县域经济,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要作为一个有机的、互相依存、互相补充的统一体来对待。在资源配置和利益关系的调节方面,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不可偏废。我们要按照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的要求发展城乡经济一体化。前面提到,1952—1989年,国家通过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和农业税从农业中抽走近 1万亿元资本,而国家支农资金仅3000亿元,净流失7000亿元。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国家仍然通过各种渠道收取和转移农业资源和农民剩余,据有关专家预测,每年大约1000亿元左右。

我国国民经济均衡性矛盾突出,不到15%的经济承载着50%的劳动力和60%的人口。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1995—1999 年间,城乡收入差距在 2470~2790 元之间徘徊,而2000—2004 城乡收入的平均差距为 3050 元,其中 2003 年达到3230 元。从 2008 年的情况来看,我们的城乡收入差距依然比较高,城乡收入比是 3.31.假如考虑到可比性的因素,城乡收入差距大约在4~6倍左右。1995—2004年间,城乡居民消费数平均差距为3040~3630元。

如果考虑到城市居民还享有农民无法享受到的多种福利,如福利住房、公费医疗、单位发放的实物收入等,那么,差距将会更大。世界银行(1998)在一份报告中认为这部分福利应达到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 3/4 左右。如果按照世界银行的估计进行调整,真实的差距接近 6∶1.这一差距,按照国际标准衡量是巨大的和少见的。在同一份报告中世界银行还指出,“36 个国家的数据表明,城乡之间收入比率超过2 的极为罕见;在绝大多数国家,农村收入为城市收入的2/3或更多一些。”我国的差距已经远远超出这一标准。造成这一差距的主要原因就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问题。政策安排整体性的不利于农民。在二元结构中,城乡居民对政策安排的约束权数相差悬殊,市民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强度都远胜于农民,他们获得了更多的资源和利益,而农民作为弱势集团则无力阻止那些对他们不利的政策出台,无法改变国民收入分配上的城市倾斜政策,这就使失衡的二元结构不仅难以打破,反而更加倾斜,城乡关系的变化越来越不利于农民。

解决三农问题,就是要解决农民组织化问题,改变其弱势群体的地位,提高其对资源的控制能力、社会行动能力和利益表达能力。中国农民相互分离,处于散漫的无组织状态,这是其人数众多但政治资源甚少并且对政府决策约束权数甚小的根源性原因。因此,广大农民必须联合起来,意识到他们的共同利益,在经济方面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进而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只有如此,才能强化其利益表达能力,优化决策过程机制,才能改变持续向城市偏斜的政策,争取到属于他们自己的利益,有效增加他们的收入,彻底解决三农问题。

第4章 农民组织化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

农民组织化作为农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已经成为世界性的经济现象。由于自然、经济、文化、社会资源禀赋的差异,使得不同类型国家(地区)或同一类型国家(地区)内部在具有共同特征的同时,又体现了一定的个性。总结农民组织化的国际经验对于我国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