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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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启示

(1)农民组织化对于促进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意义是重大的。因此,提高中国农民组织化程度是合理、正确的选择。

(2)在性质上农民组织应该是农民自愿、自发组织起来的民间团体,而不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应该尊重农民意愿,承认和尊重农民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

(3)农民组织目标应该明确,即以保护农民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正当权益为目标。

(4)农民组织的成立和发展应该首先从单纯经济团体逐步发展壮大成为参与政治的综合性组织。我国的农民组织也应该首先在经济上壮大起来,然后逐步参与农业政策和法规的制定,为农民争取更大的利益。

(5)农民组织与政府之间存在既相互依赖又相互矛盾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单纯行政关系。当政府行为与农民利益相冲突时,组织应坚定不移地站在农民一边,为农民谋利益。政府应该从微观经济活动中脱离出来,以维护公平、公正为原则,提供符合市场经济运转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为农民组织的建设提供制度与政策服务。

第5章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模式

目前,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组织载体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类型:“公司+农户”、产地批发市场、农村经纪人、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合作经济组织。这五种组织模式作为中介将千家万户的农民与瞬息万变的市场有效连接起来,减少了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和进入市场所面临的风险,增强了农民与其他市场主体在谈判时的地位,实现了农民的稳定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