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侵权责任法
47951900000024

第24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5)

因果关系推定适用的范围是:

第一,环境污染案件。环境污染致人身伤害案件,即公害案件。在公害侵权责任确定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其他有必要适用推定因果关系的案件。因果关系推定原则适用于公害案件。在某些特定的场合,也可以有条件的适用。

案例55

1991年7月7日下午5时半至6时半,黑龙江省某县气象局驻海浪镇五良子村气象站打炮点为防冰雹,前后共向空中发射了30枚防雹气象炮弹,其中向邻市的旧街方向发射6发(距离为8公里)。该市旧街乡张明村村民常某在田里干活见开始下雨,便由田里回家。下雨过程中,其妻李某等人在家里听到屋外一声惊叫,并听到有人倒地的声音,出门便见常某倒卧窗前,头部受伤流血,昏迷不醒。在场人都以为是遭到雷击,急忙将常某送至医院,诊断发现常某头部有一7厘米裂伤,深至颅骨,创缘不齐,颅骨凹陷,有脑组织溢出,为脑挫伤、开放性颅骨骨折。7天后,常某死亡。医院诊断认为死者不是雷击致死,而是由一硬物以高速冲击所致。常某亲属联想到当天某县气象站发射防雹炮弹,推想可能是炮弹皮落下所致,便在现场周围寻找,找到一块铁块,经鉴定为“三·七”炮弹皮残骸,上有“人雨·17秒”字样。气象站不承认该弹皮是今年打的炮弹,常某亲属又找到一块186克的“三·七”炮弹尾部,表面已经锈蚀。李某向法院起诉,被告主张常某损害不是自己发射的炮弹所致。法院在现有事实上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确认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4.法律原因规则

在特别情况下,如果确认因果关系确有困难,可以适用英美侵权责任法中的“事实原因-法律原因”的规则。这就是,首先确定行为是否构成损害的事实原因,即产生一个结果的多个前提事实总和中的一个因素;其次确定行为是否为损害的法律原因,即一种自然的、未被介入因素打断的原因,没有这样的原因,就不会发生原告受害的结果。行为对于损害而言,既是事实原因,又是法律原因的,即可确定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具体判断时,要掌握事实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的构成。

事实上的原因,就是跟随结果发生同时存在的各个事实。确定事实上的原因通常有四种规则。一是,传统规则,即but for test规则,就是“非他莫属”。倘若没有被告的行为,原告就不会遭受损害,那么,被告的行为就是原告损害的原因。二是,实质要件规则,如果被告的行为是原告受损的实质要件或者重要因素,那么被告的行为就是原告受害的事实上的原因。三是,复合原因规则,造成原告受损害的原因力不是单一的,如果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原因力共同作用导致同一个后果,这就是复合原因。在分辨责任时,需要确立划分责任的标准,并确定各自承担赔偿的数额,如果不能分清各自原因力的大小,则应承担连带责任。四是,其他方法,当以上方法都无法确认谁的行为是伤害的实际原因时,原告必须证明反正被告当中有一个人的过失引起了他的伤害,然后每一个被告都要证明自己的过失不是伤害的实际原因。如果他们没有一个能够证明,那么他们就要共同为原告的伤害负责。

法律上的原因也叫做近因,是被告对原告承担责任的最近原因,是一种自然的和继续的、没有被介入因素打断的原因,没有这种原因,就不会发生原告受害的结果。所谓最近,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上的最近,因此,损害的近因是主因或有效原因,附加原因、介入原因虽然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是最近的,但并不是近因。确定法律上的原因,一是分析直接原因,二是分析后果的预见性,三是分析介入原因。直接原因就是被告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自然连续,没有被外来事件打断,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伤害后果。预见性,就是被告只对他在行为的时候可以预见的后果负责。而介入原因,是在被告的行为与伤害后果之间,介入了外来的事件或者行动,与被告的行为结合起来导致伤害结果的发生,介入原因的出现改变了事件发生的过程和结果,改变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与责任。当介入原因能够取代被告的行为的时候,被告的责任就可能得到原谅。

五、共同原因中原因力对侵权责任的决定作用

在侵权构成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多种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共同原因。

共同原因中的各个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发挥不同的作用,因而有原因力大小的问题。

原因力,就是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各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单一原因对于结果的发生,原因力为100%,因而考察原因力不具有实际的意义,只有在共同原因中,考察原因力才有现实的意义。

原因力的大小决定于各个共同原因的性质、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的距离,以及原因事实的强度。直接原因的原因力优于间接原因,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近的原因力优于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远的原因力,原因事实强度大的原因优于原因事实强度小的原因。根据这样一些因素,可以判定共同原因中各个原因对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具体原因力的大小。

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行为和混合过错的责任分担上具有相对的决定作用。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原因行为的原因力大,行为人应承担较多的责任;原因行为的原因力小,行为人应承担较少的责任。在混合过错中,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各行为人的行为原因力大小,对确定各自的责任,也发生如上作用。

第五节主观过错

一、过错概念的性质

(一)过错是主观概念还是客观概念

过错究竟是主观概念还是客观概念,在学说上有不同的主张。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主观说,认为过错是主观概念,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具有的主观心理状态。(2)客观说,认为过错是客观概念,“过错是指任何与善良公民行为相偏离的行为”。(3)综合说,认为过错是综合概念,过错既是一种心理状态,又是一种行为活动。

(二)过错的本质属性

确定过错的本质属性,应当从过错的本质上去揭示它。在理论上的“主观过错说”和“客观过错说”,并不是说过错的本质属性是主观的,不是客观的,而是就判断过错的标准而言。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主观过错说是以一定的心理状态作为衡量过错的标准”,“客观过错说是以人的行为为判断标准”,或者“注意”的衡量标准是一种客观标准。除了少数学者坚持过错是一种行为,是客观概念外,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过错就其本质属性而言,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因而是主观的概念。

检验过错标准的客观化,是民法理论发展的必然。但是,检验过错标准的客观化却不能导致过错的本质属性发生质的改变而使过错本身客观化。就过错是客观概念的主张而言,就是沿着这一条道路走下去,改变了过错的本质属性,使过错由主观概念变成了客观概念。而过错是综合概念的主张,虽然以承认过错是主观心理状态为前提,但却从过错须从行为表现出来,又必须以行为来检验其有无的基础上,认为过错既是主观的概念,又是客观的概念。综合过错理论是折中主义的产物。

检验过错用客观标准,是指判断过错时,采用客观的标准来衡量,按此客观标准,违反之,为有过错,符合之,为无过错。过错的有无,仍然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有无不注意的心理状态,并不是说这种过错已经离开了行为人的主观世界,而成为客观上的形态。过错永远不能离开行为人的主观世界,而成为客观的实在形态。

同样道理,过错体现在行为人的行为之中,但不能说过错是行为本身。主张从行为中检验、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正确的观点。但由于过错体现在行为之中,并且应从行为中检验、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进而认为过错本身就是行为,或者过错本身就有客观的属性,也是对过错本质属性的误解。

二、故意

主观过错分为两种基本形态,即故意和过失。

(一)故意的概念

故意,是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确定故意,在侵权法理论上有意思主义和观念主义之争。意思主义强调故意必须有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希望”或“意欲”,观念主义强调行为人认识或预见到行为的后果。这两种主张,意思主义比观念主义要求为严。对此,应当采用折中主义的主张,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或者预见到行为的结果,同时又希望或听任其发生。

(二)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故意在侵权责任法中也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不过,在侵权责任法中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必要性并不是特别必要,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过失都构成侵权责任,间接故意当然也构成侵权责任。但是,在某些场合,确实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区别间接故意还是直接故意还是有一定意义的。例如在与有过失的过失相抵、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责任份额的确定上,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过错程度并不相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应当有所区别。

案例56

原告胡某、周某、石某与被告刘某原同在某县文化馆工作。1988年11月,在该县文化系统评定中级职称过程中,出现了一份油印匿名传单,列数了刘某若干不好的表现进行人格攻击,并指责其作品格调低下,不应评定中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