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
研究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也是为了帮助受害人准确选择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与不当得利的返还财产,都是基于侵权人的单方行为所生的责任,在与单方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两种责任存在较大差异,适用不同的责任,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和受害人的利益保护。因此,受害人如何选择请求权,不能不加以慎重的考虑,经过反复衡量,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请求权行使,诉请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选择侵权行为的请求权还是选择不当得利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看行为人一方在造成损害的当时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考虑举证责任的不同和债务是否可以抵消。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但是,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一般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而不当得利一方在获得利益的当时却不具有主观过错,对方的利益损害往往是由他本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或者是由误解、第三人过错等其他原因所致。尽管不当得利人有善意、恶意之分,但这是他在得利之后的心理状态,而不是在得利当时的心理状态。如果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过错行为致人损害,则不能认为是不当得利,而属于侵权行为。对于没有过错的不当得利,不能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实际上并没有构成责任竞合,只是单纯的返还财产责任。在发生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从造成损害的当时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角度考虑,引起两方面的后果:一是,举证责任的承担不同。对于侵权行为责任,受害人承担证明故意或者过失的责任,不能证明过错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受害人无法获得赔偿;不当得利则受害人不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因为不当得利的构成不要求这样的要件。二者在举证责任上,显然不当得利的责任要轻得多。二是,如果发生责任竞合,对故意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民法禁止债务人进行抵消,否则,就根本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
不当得利产生的返还财产债务,在民法上是可以抵消的。
第二,看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结果是否使自己获得了利益,考虑赔偿范围和返还财产的不同。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的共同特点是,都能致对方当事人遭受财产损失,但在通常情况下,侵权人不能因其侵权行为而得到利益。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发生这种责任竞合。但是在前述因侵权而获利的时候,就会发生竞合。而构成不当得利,则不当得利者必然得到利益。在选择请求权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没有获得利益,就不构成不当得利,不能选择不当得利的返还财产请求权行使。
如果获得了利益构成竞合,则要考虑不当得利返还财产的范围与侵权行为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当得利返还财产的范围,就是不当得利的范围,不包括其他损失的赔偿;侵权责任的赔偿,则除了对所得的财产利益要予以返还外,还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这种赔偿范围肯定要比不当得利返还财产的范围要宽。
第三,看对于损害后果是否需要其他责任形式救济,考虑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方式的不同。侵权行为责任的主要责任方式是赔偿损失,除此之外还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当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只靠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救济还有不周的时候,就可以适用赔偿损失以外的这些责任方式救济损害。不当得利的责任方式只有一项,就是返还财产,由于它不是违法行为,所以不能适用上述责任方式。
受害人作为请求权人,在发生责任竞合的时候,应当从上述各种因素中进行认真的衡量对比,寻找对自己最为有利的那种请求权行使,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使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更为周到的保护。
四、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一)绝对权请求权的含义
1.请求权的体系和构成
在大陆法系,请求权是其重要的私法思考工具之一,是一个重要的权利类型。
我们所说的侵权请求权,就是其中之一。
在请求权的体系中,包括绝对权的请求权和相对权的请求权两大系列。前者是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在身份权中也存在自身保护的请求权。后者是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等债权本身的请求权,也包括绝对权受到侵害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请求权。
2.绝对权请求权的类型
(1)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在《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得到确立,一百多年以来,物权请求权的概念被私法所认可,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国《物权法》第34条至第37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分别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2)人格权请求权。同样,人格权也存在其自身的请求权。首先,物权具有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两种不同的保护手段,而物权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是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和直接支配性。其次,人格权与物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类比性--人格权也是绝对权、专属权,也具有直接支配性。那么,通过推理就可以直接得出结论--人格权也应当基于其自身的绝对性、专属性和直接支配性而具有人格权请求权,在它受到侵害的时候,需要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这两种不同的保护方法体系进行保护。因此,人格权也应该具有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两种不同的保护手段,人格权请求权的存在是客观的、必然的。
(3)知识产权请求权。此外,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也应当包含自己的请求权,以保护自己。身份权作为一种绝对权,也应当有自己的请求权。
(4)身份权请求权。身份权作为绝对权,其也有自身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外的请求权,即对他人侵害身份权而享有的请求权;二是对内的请求权,即对身份权的相对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履行请求权。
这些绝对权的请求权都是客观存在的,是绝对权保护自身的一种手段。
(二)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
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当绝对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受害人依据自己的绝对权的请求权,可以请求加害人承担基于绝对权请求权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同时,他又可以依据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性质的侵权请求权,请求加害人承担基于侵权请求权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样,就形成了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竞合,有以下两个特点:
1.两个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同
绝对权请求权是随着本权利而存在的权利,它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依附于本权利,本权利产生,绝对权请求权随其产生,本权利消灭,绝对权请求权随其消灭。
侵权请求权则不是这样,要严格地受诉讼时效限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胜诉权即消灭,债务人依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而为抗辩,该请求权即无法行使。当这两个请求权竞合的时候,一个没有诉讼时效期限限制,一个有诉讼时效期间的期限,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上面,这两个请求权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