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行政执法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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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行政执法主体(2)

另外,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也可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如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五)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2003年3月1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首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六)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依照组织法的规定,根据国家行政事务的需要,设立若干行政主管职能部门,由于其行政事务与一些部、委的职能有关,因而由相应的部委予以管理。这些国家局自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对某项专门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因此,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例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国家烟草专卖局、由文化部管理的国家文物局等。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办公机构负责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都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一般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只是,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行政管理措施。例如,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等。

(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根据宪法和有关部门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承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专门行政事务,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就其管辖的行政事务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地行使行政职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主管的具体行政事务作出处理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根据《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政府只设置工作部门,而没有明确政府工作部门进一步区分为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等类型,但在实践中,地方政府除未专设办事机构外,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与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均有设置,各自的行政执法职责也与国务院相应的行政机构相似。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现代社会中,国家行政机关无疑是最重要的行政管理主体,履行着大量的行政管理职责。但是,随着国家行政管理的社会化、多样化、复杂化、专业化和技术化等的实际,通过法律、法规将某些行政管理权赋予除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逐渐有了必要性。这些被授权的组织便被称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简称为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

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中的授权只指法律、法规授权,只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作为行政执法主体。规章授权的组织只能视为行政委托。但是,我国现行法律还未形成系统的授权规则,也没有明确规定授权的条件、范围、程序和后果。目前,我国究竟有多少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践中也没有一个准确的统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授权的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工作的需要,在本机关内设立的若干工作机构,按照内部分工处理某项行政事务的组织。

行政机构只能以所属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特殊情况下,行政机构在获得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条件下,则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例如,我国《消防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基于《消防法》的授权,作为公安机关内设的消防机构,取得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行政机关从事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管理所、财政所等,本身是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在行使所授予的职权时,就获得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为派出机构的公安派出所在作出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决定时,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三)公务组织

公务组织,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我国虽然无公务组织的法律概念,但为了方便和有效管理,对某项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社会性很强的行政事务,国家依法设立了一些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非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组织进行管理。这些公务组织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四)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工会、妇联、共青团、会计师协会、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等。

社会团体也可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授予消费者协会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和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等职权。又如,《注册会计师法》第2章授权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工作,包括受理申请、准予注册与不予注册、撤销注册等。

(五)事业组织

事业组织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例如,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高等学校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行为,则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因此,我们认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还不到位,政企不分情形还存在,有些行政机关既行使行政职权,又参与经营活动,如邮政、烟草、盐务、铁路等,它们既有行政职能,又有经营活动。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应当将其行政职能分离出来,实现行政职能与经营活动彻底分开。

三、受委托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是指接受行政主体依法委托的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以委托者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管理行为,并由委托机关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组织。

在我国,受委托组织包括: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以及特殊情况下接受行政委托的个人。

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行政委托的法律规定虽然比较分散,但总体上比较完备。《行政处罚法》第18条和《行政许可法》第24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从不同的角度予以补充和发展。当然,在实践中,不能仅从法律、法规、规章的字面上,来判断是“授权”还是“委托”。例如,《森林防火条例》第33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从这条规定看,将行政处罚权直接授权给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如果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将该行政处罚权转授予其他单位行使,其他单位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应属于行政委托,而不是行政授权。

具体来说,行政委托的法律要件包括:

1.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委托时,才能委托。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通常叫“自行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2.委托行政机关必须拥有法定权限。委托机关在进行行政委托时,其委托给受委托人的公权力必须是其自身合法拥有的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把本身不拥有的公权力委托给受委托人行使,是超越权限的委托,也是无效的。

3.行政委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如书面方式委托、备案审查、公式等。

4.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以及行政机关规定的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其他条件。

5.受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受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有许多相近之处,但也存在很大差别。在行政法上,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一)权力来源不同。授权组织的行政职权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而受委托组织的行政职权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的。

(二)授权对象不同。法律、法规只能授权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行政职权,而不能授予公民个人。而受委托的组织可以是其他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委托给公民个人。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