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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老年人权益篇(2)

有人口数据显示,我国已进入老年时代,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尊重老人,爱护老人,关注老人,使他们老有所养,养有保障,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每个人乃至全社会的责任。

“精神赡养”写进裁判文书

本报天津11月13日电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案时,将“精神赡养”纳入审理范畴,把子女轮流看望老人的责任明文写进裁判文书,同时辅以一定的经济“惩罚”手段来保证老人得到必要的精神慰藉。该院院长刘建国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对已审案例的回访看,有关精神赡养的条款得到了比较好的履行。

近年来,在许多老人赡养案件中,老人们对物质赡养的要求一般都较低,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即可,但对“儿孙绕膝”的向往却很强烈,有不少老人在法庭上明确提出了精神赡养的请求。鉴于这种情况,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一改只在法庭上对子女进行口头教育的传统处理方式,尝试将“精神赡养”转换成明明白白的文字写进裁判文书,成为处理老人赡养案件的一大亮点。

刘大娘年近九十,膝下5个子女。年纪越大,刘大娘越是希望子女常伴身边,然而却难如意。后来,刘大娘以身体多病,没有工作且没有生活来源为由,起诉要求子女们每月给付赡养费,平均分担医药费用,并轮流到家中照顾她,开庭时,刘大娘看着几个来参加诉讼的子女,伤心地说了一句:“今儿在法庭上,我终于能见着你们几个了”。这句话让审理此案的乔长荣法官感觉到了老人内心的孤独。这起案件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文书中,除了赡养费、医疗费外,“精神赡养”依然被明示——由5个子女依次轮流到原告家中照顾原告,期限为一个月;如不能按时到岗,每人给付原告600元用于护工。

后来,法官乔长荣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调解书上的各项条款执行顺利,子女们按时轮流照顾母亲。刘大娘有人陪了,十分高兴,说这比得着儿女的钱实惠多了。

和平区法院院长刘建国表示,法院大胆创新,将轮流探望、照顾老人明确写进裁判文书主文,是对“精神赡养”的法律保障,并且,法官们还给此条款加上了一道保险,即对不到岗的子女予以一定的经济“惩罚”,双管齐下,促使老人权益得到更大保障。

——摘自2007年11月14日《法制日报》6版

[点评]

本案的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为“精神赡养”老人开了先河,也着实让人兴奋、慰藉。

《2007年世界卫生报告》统计显示,中国人均寿命:男71岁,女74岁。(摘自2007年5月21日《西部商报》A11版)。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的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96%,比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上升1.39个百分点。这反映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巨大改善,特别是人口生育水平的迅速下降,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摘自2001年3月29日《兰州晚报》A2版)另据有关统计数据及参考国际准则,我国确已进入老龄社会,我国每10人中,就有一人是60岁以上的老人。

就目前而言,老龄人问题,已不再只是茶余饭后、新闻媒体谈论的话题,也不能仅仅是媒体宣传式,口号式能解决的问题,而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社会生活节奏感的加快,中、青年人都进入了繁忙的工作、学习、交流之中,大部分老人被留守在家中。我国广大农村也早已脱离了田园式的生活,剩余劳动力外出经商、务工,老人儿童也只能是留守,因此,老年人也不只是家庭问题。对于他们的赡养,也就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老有所养,老有所靠,老有所乐,要全方位的关注,要有实质性的保障和措施,这就要依靠全社会的关注,依靠法律法规的保障,依靠我们每个人的一颗敬重老人的心,一份关爱老人的情,不但要往下疼,更要往上疼。也就是说,既要疼爱下一辈,更要疼爱上一辈。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案时,将“精神赡养”写进裁判文书,以法律援助老人,使老人不只是得到生活费、医疗费,而且还得到人文的关怀和陪护。正是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使老人真正得到了赡养和精神慰藉的文明执法之举,值得赞赏,值得借鉴。

2008年6月2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就《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草案对该省老年人原有权益优惠事项增加了内容,最快将于年底前颁布实施,对老年人“精神慰藉”可能首次纳入该省地方性法规。草案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省老龄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老年人精神慰藉权利如何保障的问题越来越多。根据《条例(草案)》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摘自2008年6月5日《兰州晨报》A17版)

社会在进步,法律法规也在随之逐步完善。“精神赡养”、“精神慰藉”已开始被纳入地方性法规了。以后,人民法院将会有法可据判决“精神赡养”“精神慰藉”了。

生养七子女晚年宿街头

——86岁老太与子女对簿公堂

本报讯(记者高慧霞)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洞镇西洞村86岁高龄的刘老太有7个子女(4男3女),但子女却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相互扯皮,致使老人的晚年生活失去依靠,无奈之下,老人选择了把自己的亲生女儿告上法庭。2008年6月19日下午,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法院巡回法庭法官和肃州区西洞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来到西洞村二组,对刘老太赡养问题第三次进行调解,经过法官3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开导教育,刘老太的赡养问题最终画上了句号。

2008年4月1日晚上10点多钟,家住甘肃省嘉峪关市文殊镇河口村的多某,路过酒泉市肃州区西洞镇西洞村二舅家门口时,发现自己86岁高龄的外婆独自一人呆在门外,多某把外婆用车拉回家,送到自己母亲家过夜。半个月后,多某的父亲将老人送回西洞镇西洞村,但老人的儿子们谁也不愿接纳老人。无奈,多某的父亲替刘老太把子女们告到了法院,希望通过法律手段为老人的养老问题讨个说法。

4月29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法庭调查,在2008年3月1日以前,刘老太和二儿子在一起生活,其他3个儿子和女儿虽然也给钱物,但没有亲自照顾老人的生活。后来,由于老人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加之身体有病无钱治疗,刘老太便将此事反映到酒泉市肃州区西洞镇司法所调解,老人的生活由子女们按月赡养,并轮流照顾老人一个月。2008年3月,老人的大儿子照顾老人一个月后,于4月1日把老人送到老二儿子家,但老二儿子不让老人进门,老大便将老人放到老二家门口一走了之,老人在马路上一直呆到晚上10点多钟,直到被外孙发现。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法官和西洞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此两次召集刘老太的子女进行调解,却无法达成令双方满意的结果。6月19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再次来到西洞镇西洞村二组,对刘老太赡养问题第三次进行调解,最终解开了刘家子女心头的疙瘩。

——摘自2008年6月27日《兰州晚报》A22版

[点评]

这是一起赡养老人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刘老太生有4男3女7个子女,在过去条件差、生活相当困难的岁月里,将他们7个子女拉扯扶养大,付出了多少艰辛和劳动,是可想而知的,可以讲,是付出了毕生的心血。可当老人年事已高,失去了劳动能力,生活上难以自理、有了困难时,儿子竟将刘老太抛弃于街头,真是可恶之极。当然,男女平等,7个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而这种义务并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义务,而是必须尽的义务,是法律意义上的义务。我们每个人都有父母,也都有老的时候,敬老爱幼,既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人的义务,就是有多大的困难,也不能不承担这种义务。

“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可这本经,家家都得念,就看怎么念。而赡养老人,也是每个家庭都要念的一本经,是比较难念的经。但这本经并不是难念就念不好,而是看要怎么念。只要以一个平常人平常的心态去念,把尊重和爱心及义务结合起来念,将心比心的念,认真的念,就一定能够念好。

我国已处于老龄时代,每10个中国人中就有一个60岁以上的老人。据中国人口专家邬沧萍教授预测,到21世纪中期,中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将是现在的7倍,不少于8000万人。而在未来20年到40年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会加速增长到19%左右,那时,中国会碰到前所未有的银色挑战。但无论怎样,“孝”都是中国社会和民生重要的问题之一。(摘于2002年9月14日《兰州晚报》)

老年人问题,已是中国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数据,2007年,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04亿,到本世纪40年代,将达到峰值3.2亿。届时,平均每5个人中就有1个65岁以上的老人(摘自《西部商报》2009年9月4日A29版)。尽管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国力也全面提高,社会福利事业也较快速发展,但由于底子簿,起步晚,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还远远达不到我国老年人迅速增多的需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社会化的养老服务体系还跟不上,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老年人的赡养还是以家庭为主,特别是广大农村,这种以家庭赡养的赡养老人形式在短期内还是不可能改变的。

而针对每个家庭赡养老人问题的不同,怎样才能解决呢?依法判决,当然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之一,但由于多方面复杂的因素,有些赡养纠纷的判决,反而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倒是矛盾加剧。这就要用我国传统的调解方法比较适宜。象本案中,对于86岁高龄且双目失明的老太太,不仅仅需要的是生活费、医药费,更需要的是生活中的照料,而对于日复一日的照料老人确实是一件不容易的事。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法官和西洞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针对本案双方的实际情况,讲之以法,晓之以理,经过三次的深入细致地工作和调解,终于解开了刘老太子女们心头的疙瘩,使刘老太的赡养问题得到了解决。

这是一起为解决此类纠纷的优秀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