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玉红陈霞)2006年10月24日,甘肃省庆阳圣鼎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兰州宏远搬运公司预付1200元运费后,委托兰州宏远搬运公司从兰州将一车货物运往甘肃省西峰市。次日,兰州宏远搬运公司装好货物后,庆阳圣鼎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齐某随车同行负责押车,当车行至甘肃省定西市境内时,兰州宏远搬运公司的运输车辆突然爆胎,结果车身倾覆整车货物被压,致使价值1.8万余元的货物被毁坏,齐某也因胸部挫伤入院治疗花去2683.14元。事后,双方多次协商交涉,但都没有结果,庆阳圣鼎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怒之下将兰州宏远搬运公司告上法庭。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认为,庆阳圣鼎房地产开发公司口头委托兰州宏远公司承担货物运输并支付部分运费后,兰州宏远搬运公司就有义务将货物安全及时送至目的地。兰州宏远搬运公司应对翻车造成的货物和人员损伤负全部责任,遂判令兰州宏远搬运公司赔付物品损失费18075元,并支付齐某医疗费2683.14元。兰州宏远搬运公司对此不服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庆阳圣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托交货物时并没有填写托运单履行法定的申报义务,导致运输货物不明确,由此,该货物在运送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双方均应承担责任。而齐某受伤是由于翻车所致,兰州宏远搬运公司应当负担医疗费。据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因托运人没有履行申报义务,毁损货物由双方各自承担9000余元,兰州宏远搬运公司应向押车人支付2683.14元医疗费。
——摘自2008年6月16日《兰州晨报》A08版
[点评]
这是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甘肃庆阳圣鼎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兰州宏远搬运公司预付1200元运费后,委托兰州宏远搬运公司从兰州将一车货物运往甘肃省西峰市,并将货交付兰州宏远搬远公司,就与兰州宏远搬运公司签订了口头形式的运输合同,这并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兰州宏远搬运公司就有义务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承运的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甘肃省西峰市。当然,该运输合同签订时,只是口头约定将一车货物承运,由于托运人即甘肃省庆阳圣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疏忽,将货物的标的、数量、质量等未填托运单,当车行至甘肃省定西市境内,由于车辆爆胎,致车身倾覆整车货物被压,使价值1.8万余元的货物被毁坏,押车人齐某也受伤入院治疗花去2683.14元,由于对毁损货物的数量价值难以确定,事后,双方多次协商交涉未果,甘肃庆阳圣鼎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对于本案中的承运合同,首先是兰州宏远搬运公司由于车辆轮胎爆胎,致使整车货物毁损,没有将承运的货物安全送到约定地点,构成违约。但由于托运人在交付货物时,未填报托运单,当事故发生货物被毁损时,只有托运人一方的损失报价,没有明确的托运货物的标的、数量、质量,难以确定准确的损失数据,承运人对托运人报的损失价有疑意,对此,托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据上,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因托运人没有履行申报义务,毁损货物由双方各自承担9000余元,兰州宏远搬运公司向押车人支付2683.14元医疗费。
本案提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认真慎重,按照法律规定,逐条逐项研究,确定明确各自的约定义务及违约的责任。最好是签订书面合同,特别是象本案中,承运的货物多而复杂,当事故或违约行为发生时,对损毁的货物价值就有了分歧。如果本案中的合同,在签订时以书面的形式,对各项条款及托运(承运)的货物的标的、数量、质量有明细的合同记载,当事故发生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就很明确,毁损的货物的价值也就一目了然。当然,合同依法一旦签订,对当事人双方都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于兰州宏远搬运公司来讲,由于自己承运货物的车辆爆胎,是毁损承运货物、押车人齐某受伤的唯一原因。因此,履行合同,不但要诚实信用,还要在自己的软件、硬件上下功夫,保证员工的技术、素质要提高,还要及时保修、检测、更新设备,以确保安全的履行义务。
相馆丢胶卷顾客获赔偿
2007年7月,张女士到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2005年6月带儿子去夏门、武夷山等地旅游回来后,将四卷胶卷交给某照相馆冲洗,照相馆不慎将其中的三卷胶卷丢失。张女士认为作为一般的工薪阶层,那些地方可能只去一次,花费一万多元钱的价值最后就体现在那些照片上,因此,要求照相馆为其安排重新旅游、拍照,以此作为补偿。照相馆承认丢失胶卷过错在己方,但张女士外出的目的是旅游而不是照相,因此索赔要求过高无法满足,双方协商未果。
经甘肃省消费者协会调解,照相馆同意当面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将赔偿金额由最初的500元提高到1000元,并免费冲冼剩余胶卷。张女士对此处理意见仍不满意,又要求照相馆报销上次旅游来回的火车票、飞机票或一次性赔偿损失费6000元。在甘肃省消费者协会的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以下协议:照相馆补偿张女士现金1500元,免费提供500元个人写真照一套,赔偿胶卷3卷并免费冲洗。(甘肃省消协投诉部)
——摘自2008年3月12日《甘肃法制报》A6版
[点评]
这是一起因照相馆丢失顾客胶卷而引起投诉的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民事赔偿案件,也是甘肃省消费者协会2007年度接受投诉并调解处理的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本案中,张女士将四卷在厦门、武夷山等地旅游拍摄的胶卷交给某照相馆冲冼,并交纳了冲冼费,照相馆为张女士开具了收据或发票,张女士就已与某照相馆签订了四卷胶卷的冲洗合同,某照相馆就应当履行四卷胶卷保质保期的冲洗及保管义务。旅游拍摄的胶卷,其内容从时间和地段的时效性来讲,有不可再生性,从艺术摄影创作上来讲,有艺术创作的劳动价值和艺术价值的体现。因此拍摄的胶卷不但有自身的使用价值,而且还有其凝结的拍摄人的劳动价值和艺术创作价值,以及被拍摄的人付出的时间和旅游出行的劳动和所需费用的价值。对于一般工薪阶层收入的人来讲,千里之外的某一旅游景点,一生中也许只有一次,因为时间和经济都是有限的。所以,单纯地讲,丢掉三卷胶卷也许不会有多大的损失。但象本案中,照相馆丢失的不仅仅是三卷胶卷,而是包涵着摄影人的劳动、艺术创作、差旅费和心血以及久远的纪念意义甚至还有他人付出的劳动和费用。如果照相馆丢失的是一位摄影师创作拍摄的三卷胶卷,甚至是从国外创作拍摄的,那三卷胶卷的价值又该怎样计算?但照相馆收取冲洗费时,不会因胶卷是何人何地拍摄而收取不同的冲洗费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省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由于照相馆疏于管理,丢失了张女士的三卷冲洗的胶卷,由于照相馆的过错,给张女士带来了损失,照相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照相馆过错的责任是十分明显的,但就赔偿数额双方难以商定。最终,在甘肃省消费者协会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协议。
打的受伤乘客获赔15万
本报西安讯1998年4月19日10时许,女乘客屈某在西安市碑林区乘坐一辆红色夏利出租车返回住处,途中司机张某放置在车内前挡风玻璃右下方的气体打火机突然爆炸,使屈某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球内异物(非磁性)。事故发生后,张某先期支付了医疗费6286元,后双方因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屈某将张某和出租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29.52万元。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张某及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出租车公司共同赔偿屈某15万 元余元。
——摘自1999年2月3日《兰州晚报》
[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客运合同纠纷赔偿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首先,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乘客屈某乘出租车,与司机张某已形成客运服务合同,司机张某有义务将乘客屈某安全送达目的地。乘客屈某在出租车运营中人身受到的伤害,被告张某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同时,屈某受伤系被告在服务过程中,未妥善存放有爆炸可能的打火机的过错行为所致,亦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司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是出租车公司的车,不是个人财产。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出租车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故屈某的损失应由司机张某及出租车公司共同承担。屈某在与对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依法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本案提示:发生象本案这样的严重侵害消费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后,消费者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急于与对方争吵论理,首先是记车号,要车票,搜集爆炸的气体打火机等证据,并报警,有条件时拍照、摄像固定证据后,及时到医院救治,治疗后,作出伤情鉴定,拿出充分的证据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协商不成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证据是诉讼和维权的决定性因素。
对于出租车车行及出租车驾驶员来讲,不但要注重优质服务,更要把安全营运放到第一位。因为没有安全,就没有营运保障,更没有利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