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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过错赔偿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许建云酒醉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因公路上有一凹坑,自行车前轮掉入凹坑内,致许建云当场摔倒,后又有一辆无牌照的摩托车从其身上轧过。一个月后,经医治无效死亡。首先,由于公路上的凹坑,是许建云摔倒致伤死亡的主要原因,这是由于嘉峪关公路总段对辖区段的公路未尽到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存在过失和瑕疵所造成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许建云酒醉后骑自行车夜行,未注意路面状况,对自身的摔伤损害也有过错,所有,本案应减轻公路总段的民事责任;再次,许建云的医治无效死亡,与无牌照摩托车的轧过不无关系,但肇事摩托车及车主未找到,本案无法向其追偿。故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由甘肃省嘉峪关公路总段赔偿许建云家属8·6万余元的判决。

本案的警示是:公路总段应做好对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对出现的路面险情要及时排除或安装警示标识,否则,一旦出现损害事故,将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另外,夜行的人更要多加小心,注意安全,关爱自己。

患者住院坠楼医院也要担责

本报讯据《哈尔滨日报》报道,病人夜里出走,医院发现后既没有通知患者家属,也未进行寻找,结果第二天发现患者坠楼身亡。病人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万余元。

去年6月10日,钱某因患糖尿病在哈尔滨市某医院内分泌科治疗。6月13日晚,钱某的妻子夏某回家取东西,钱某一人在医院。晚10时左右,医院的护士发现钱某不知何时离开了病房,一直未回,便以为钱某回家了,没有通知钱某的家属。次日早晨,夏某回医院才得知丈夫一夜未归,经查找,在六楼平台上发现了钱某的尸体。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排除了钱某他杀的可能,但也未确认其是自杀。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因病住院,医院除对患者进行医治外,还应对患者按医嘱进行二级护理。6月13日晚,医院明知钱某未经请假而一夜未归,却没有通知钱某家属,放任事态的发展,可见医院管理流于形式,虽然公安部门排除了他杀,但未确认为自杀,故对钱某的死亡,医院应承担20%的责任。据此判决,医院给付夏某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万余元。判后,医院不服提出上诉,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2008年10月13日《甘肃日报》6版

【点评】

这是一起因医院疏于管理,存在瑕疵,对患者坠楼死亡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较为典型。

患者入院治疗,医院并不仅仅是为患者诊断、抢救、治疗,还要有为患者提供相应的护理、安全保卫等服务,使患者有一个条件尚可、安全可靠的治疗环境。

从患者入医院治疗,医院确定患者需住院治疗,患者及家属交付了押金,医院为患者办理了住院手续开始,患者及家属就应当与医院签订了住院治疗合同,患者及家属有为医院提供患者以往病史、供述真实病因症状、及时交纳医疗费用、配合治疗等的义务,医院有及时诊断、抢救、治疗并为患者提供相应住院条件及护理、安保的义务。这对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对于二者来讲,尽管患者明显处于劣势,但从法律角度讲,二者是平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患者钱某因患糖尿病在哈尔滨市某医院入院治疗,按照主治大夫的嘱咐,期间医院应为患者进行二级护理。2007年6月13日晚,钱某的妻子夏某回家取东西,以为钱某在医院。晚10时左右,医院的护士发现钱某不知何时离开了病房,一直未回,便认为钱某回家了,没有通知钱某的家属。次日早晨,在医院6楼平台上发现了钱某的尸体。由于医院明知钱某未经请假而一夜未归,却没有通知钱某的家属,放任事态的发展,管理有瑕疵,流于形式,对钱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钱某在医院期间,特别是夜晚,在明知妻子回家取东西时,独自离开病房,未向医院大夫或护士请假,对自己的死亡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判决,哈尔滨市某医院对钱某的死亡应承担20%的责任,赔偿夏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万余元。

本案对医院是一个很好的警示。医院不但要为患者进行及时的诊断、抢救、治疗,还应提供安全的接受治疗的环境和相应的护理。以人为本应是医院的救治与护理的理念,由于医院所进行的都是针对各种患者的工作,稍有疏忽和过错、过失,都会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发生的可能。

未予告知突停电

供电部门需赔偿

2007年7月11日下午2时30分,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白水镇打虎村二社农民正在碾晒麦子,突然148户农户用电中断,部分农户发现电视机等家用电器不同程度损坏,情绪激动的农民撇下农活涌向供电所,指责围攻要求赔偿损失。7月13日上午,34名农户向崆峒区消协投诉。消协会同供电所深入到每户村民家中,现场了解核实受损情况。逐户造册登记损坏电器名称、型号、数量、损坏程度。经核实,共有28户农户家用电器烧损,价值87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