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分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价额按比例征收。争议财产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万元部分,按0.5%交纳。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通常按件征收。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分为三类。①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③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50元。这些案件的收费都有幅度规定,在具体的实施中,由各高级法院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标准。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一方当事人败诉的,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各有胜负的,按责任大小和败诉部分的比例分担案件受理费;撤诉的案件,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驳回起诉的案件,由原告承担;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当事人无论是应预交诉讼费用,还是诉讼终结时应承担诉讼费用,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后决定。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只适用于个人,不适用于单位。
本案中何某若向法院起诉刘某,应先预交诉讼费。何某打赢官司后,由刘某承担诉讼费。何某交纳诉讼费有困难,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8.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例:某镇农民杜某在该镇凤凰山柑橘场承包了一片柑橘林。2007年,凤凰山柑橘场旁边建了一家坩埚厂,坩埚厂的废气、废烟、粉尘对周围的柑橘污染严重。杜某想到法院起诉,但是自己一是没有时间,二是不懂法律不知道该怎么做才能打赢官司,就想委托一个诉讼代理人。杜某该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解析:诉讼代理人就是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需遵从以下规定:①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②每个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最多只能委托两个诉讼代理人;③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必须写明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一般代理,即委托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可以进行一般诉讼行为,如提供证据、出庭、陈述事实和意见、参加法庭辩论等,不能实施涉及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特别代理,即委托代理人除可以进行一般诉讼行为外,还可以进行那些涉及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提起反诉、上诉等。代理权限一定要明确,否则,无法确定委托代理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委托两个诉讼代理人的,应分别授予代理权限。委托律师代理的,除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之外,还应向法院提交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代理合同。
9.在民事诉讼中怎样聘请律师?
案例:上面案例中的杜某如果想聘请律师该如何聘请?
解析: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当事人遇到民事纠纷,需要以诉讼的手段来解决时,最好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因为律师是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法律人员,他们具有较为丰富的诉讼经验,懂得如何更好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聘请律师的一般程序是:当事人首先要找到一家符合法律规定,正规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接待人员会与委托人进行一次较为详细的谈话,初步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请求理由等,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将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除了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与代理律师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一式三份,一份由委托人送交法院,一份归律师工作机构存档,一份归代理律师保留。
因此,杜某可以根据上述程序聘请律师。
10.为什么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仍要出庭?
案例:李某和张某系一对夫妻,两人长期感情不和。2009年8月,李某向A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张某离婚。法院受理此案后,传唤李某与张某按时到法院开庭。开庭当天,李某觉得出庭诉讼有失自己的身份,便委托律师钱某出庭;张某因正住院治病,也委托律师赵某代为出庭,并让赵某带上了一份自己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和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证明。开庭时,法庭核查出庭人员,发现李某和张某均只委托了律师出庭。因此,法院裁定本案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李某委托了律师出庭,法院为什么裁定李某不出庭按撤诉处理?
解析: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当事人有代理人的,可以不出庭,这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原因之一,也是法律设立诉讼代理制度的目的所在,但离婚案件是例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在离婚案件中,离婚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感情问题是微妙复杂的,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出庭的情况下,才便于审判人员对此作出判断。此外,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离婚或不离婚,应由双方当事人来决定,不是诉讼代理人所能决定和表达的。
离婚案件涉及到双方的身份关系,即使有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也应出庭。因此,原告李某不出庭的行为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而被告张某因住院治疗无法出庭,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11.以假名欠款的人能否成为被告?
案例:2008年,被告柳晓珊到原告张晓明的种子店购买种子,欠原告种子款2760元。2009年2月9日,原告到被告家催要种子款,被告只给付了60元,另2700元无力偿付。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欠条,被告故意隐瞒其真实名字,以假名“柳三仔”为欠款人向原告出具了2700元的欠条。张晓明能否起诉柳晓珊,柳晓珊能否作为被告?
解析: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利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对于具体的诉讼,只有作为本案当事人应诉的,才能成为被告。一般来说,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能作为被告的标准。
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购买了原告的种子,应给付相应的种子款。被告在无钱给付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名字向原告出具欠条,其目的并不是延期给付,而是想借此赖账。尽管被告用“柳三仔”的假名出具欠条,但该欠条是被告亲笔书写,且欠条的内容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达,故对此欠条应予以认定,张晓明可以直接起诉柳晓珊,要求柳晓珊还款。
在一般的日常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大多是口头方式约定交易。在一时无法清结的情况下,也大多是以出具欠条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会在上面做文章,通常所见的如“今欠到李师傅货款2000元”中“李师傅”指称不明,易产生纠纷,还有就是本案所指的用假名出具欠条的。对这类案件,只要欠条的主要内容不违法,不是违背其真实意思表达,该欠条就合法有效。至于其中的某一部分不是很明确,存在瑕疵,并不影响其整体的效力。对一方以欺诈行为作出的行为,对方当事人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12.催要借款是否有诉讼时效期?
案例:2000年9月,被告吴忠某村村民冯某做生意急需资金,就与原告同村村民张某商量借款15000元。冯某在拿到钱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是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直到2008年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自己做生意赔了,无钱偿还为由拒绝归还借款。2008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8年后才起诉。张某能否要回欠款?
解析: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张某在8年内未向借款人冯某主张权利,借款人冯某亦未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张某的实际权利并未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当从出借人张某向借款人冯某主张权利,借款人冯某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因此,本案应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出借人在未明确要求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前,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只有在该期限届满之日,借款人仍不履行债务的,才构成借款人对出借人权利的侵犯。
本案中借据出具之日,只是对借款的事实进行确认,而未约定还款的履行期限。因此,该笔借款的履行期限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原告张某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冯某可随时履行义务,在被告冯某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时,才开始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
13.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2008年6月,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遂用携带的菜刀猛砍李某头部两下,然后逃离现场。李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2008年9月,李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并于2009年2月将张某抓获归案。2009年4月,检察机关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张某申请做精神病鉴定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09年9月作出终审裁定。2009年10月,被害人李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李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解析:李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被害人李某提起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密切的联系。它是基于刑事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李某造成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而引发的民事诉讼,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对这类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追究致害人的民事责任,则可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作为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故本案李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受法律保护。
14.起诉后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被告某工程公司在某村进行路面施工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围栏。2007年8月13日晚23时许,原告村民李某骑自行车行至被告施工路面时,不慎摔进被告施工所形成的土坑中。原告当即被送到医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原告为此支付了5万元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被诊断为十级伤残。2008年8月10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其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5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求。2009年8月7日,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治疗费用5万元,精神损失6万元。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解析:原告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起诉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而起诉后又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应认为起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不受撤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