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什么情况下结婚登记无效?
案例:吴男(23岁)与赵女(18岁),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时吴男的家人谎报赵女年龄,托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半年后,因吴男性格粗暴、时常酗酒,两人感情不和,赵女向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判二人结婚登记无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解析:吴男与赵女结婚登记时,赵女未满法定婚龄,所以二人的婚姻关系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未满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效力,任何人不得违反。若男女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其欺骗行为后,应收回结婚证,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属无效婚姻的,理应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吴男的家人弄虚作假隐瞒赵女真实年龄,在办理结婚登记时赵女未满法定婚龄,二人的结婚登记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因此,吴男与赵女的结婚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二人的关系不是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
若赵女在其年满20周岁后诉讼离婚,法院则不再判决登记无效,而按照离婚案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赵女在年满20周岁后诉讼离婚,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即由原来的无效婚姻变成了有效婚姻,婚姻的效力自双方当事人均达到法定婚龄时起算。据此法院将对本案作离婚案件审理。
10.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又生还,与配偶的婚姻关系怎么办?
案例:1998年杨某南下打工,一去杳无音讯。4年后,经妻子黄某申请,法院宣告杨某死亡。2004年,黄某与同村的袁某登记结婚。2005年底,杨某回乡,要求解除黄某和袁某的婚姻关系。面对这种情况黄某该怎么办?
解析:杨某被宣告死亡后,杨某和黄某的夫妻关系即终止。黄某和袁某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方式有两种:一是自然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又称法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一定的期限,法院依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布该失踪人为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产生具有与自然死亡一样的法律后果,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婚姻关系终止,继承开始。因宣告死亡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在事实上可能存在被宣告死亡人已经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人没有死亡的情形。所以,针对被宣告死亡人实际未死亡的情形,《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在本案例中,自被宣告死亡之日起,杨某和妻子黄某的婚姻关系终止。因此,黄某和袁某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法院撤销关于杨某的死亡宣告,并不影响黄某和袁某的婚姻关系。若杨某和黄某想恢复夫妻关系,则必须在黄某和袁某的婚姻关系结束后,二人再重新登记结婚。
11.什么是事实婚姻?
案例:1990年,甲(24岁)和乙(20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2004年甲不幸死亡,乙要求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甲的弟、妹以两人未登记不是夫妻为由拒绝。甲、乙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乙是否有权利继承甲的遗产?
解析: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登记结婚,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的特点有三点。第一,双方应当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就是说男女双方都没有配偶,达到法定婚龄,没有《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等。第二,双方应当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得到群众的公认。第三,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婚姻法》是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对于不是登记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居一方死亡,对方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一)》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可见,属于事实婚姻的未亡人享有继承权;属于同居关系的,不享有继承权。
甲、乙二人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属于事实婚姻。因此,乙享有继承权,可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
12.什么是重婚?
案例:某县的苗某与罗某婚后感情不好,貌合神离,但二人并未离婚。苗某在外地工作期间,结识女青年方某,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外人看来十分恩爱。苗某的行为构成重婚吗?
解析:苗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
重婚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者未登记,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实际上已经构成重婚的违法行为。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后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都构成了重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重婚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客观要件是两个婚姻关系同时重叠在一起。常见的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与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两个法律婚姻的重婚;二是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的重婚;三是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四是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即先事实婚姻后法律婚姻的重婚;五是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在本案例中,因为苗某与罗某法定婚姻仍存在,苗某和方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了事实婚姻,所以苗某的行为构成重婚。因苗某的重婚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的罗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3.婚约可以解除吗?
案例:女青年李某在媒人撮合下与男青年方某恋爱,双方已见过家长,并且已订下结婚日期。就在这时,李某在一个偶然场合发现方某性格暴躁易怒,心生害怕,想解除婚约,但不知道自己应该注意些什么才能顺利解决问题。
解析:李某有权单方解除婚约,不需征得对方同意。
婚约,俗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婚约在我国古代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现代各国对婚约大多采取不保护的态度,我国法律一直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既不提倡订立婚约,也不禁止人们自行订立婚约。但是订立婚约必须是当事人本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双方都愿意解除婚约的,可以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时,只要通知对方就可以解除,不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
婚约所引起的人身关系纠纷,法院不予受理。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够结婚。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因此,如果订婚的一方当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护或者解除他们之间的未婚配偶关系,甚至是要求强制履行结婚的义务,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因婚约赠送的财产,酌情返还。通常解决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之原则有两点:第一,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予以返还;第二,对订婚期间,当事人双方一般性的经济往来或者是赠送的价值不高的物品,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
家庭关系
1.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案例:甲、乙恋爱多年,准备结婚。但二人不知将来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解析:夫妻在家庭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下。
第一,夫妻在家庭中享有的权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点。①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人身权,婚后夫妻双方可各用自己姓名,是尊重男女双方的人身权利,是男女地位平等的体现。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这是男女双方人身自由权的体现。③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彼此尊重,相互协商。如果夫或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处分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夫或妻另一方所受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给予赔偿。④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彼此平等地享有继承权,作为配偶互相以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取得遗产所有权。
第二,夫妻在家庭中承担的义务。夫妻在家庭中承担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①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还是我国夫妻双方的法律义务。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确立夫妻间扶养的义务,其宗旨是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什么是约定财产制?
案例:村民钱某听说《婚姻法》新增加了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但不知什么是约定财产制?
解析: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书面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平等夫妻间意思自治的体现。从《婚姻法》第十九条关于约定财产制的明确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①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等情形。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约定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彼此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一旦生效,对夫妻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一方就“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负有举证责任。
④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法律上对女性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使她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在离婚时能获得回报,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