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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农村合同(1)

1.公检法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如何?

案例:2009年3月20日,犯罪嫌疑人曹某伙同丁某在一辆短途客车上扒窃乘客杨某人民币1万元后下车逃离。被害人杨某发现现金被盗后即下车追赶二人,但是未能追上。杨某想去告发曹某和丁某,杨某应到公检法哪一个机关告发?

解析:下列刑事案件直接到法院告状:关系清楚,有原告和被告,因果关需要侦查的伤害案;告诉才处理的公然侮辱、诽谤案;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案;遗弃案。对于以上八种犯罪案件,被害人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下列刑事案件到公安机关告发: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刑事法规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除了法院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和检察机关的自侦刑事案件以外,其余都属公安机关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不论是被害人还是其他公民、组织,对于这些刑事案件,都需要向公安机关告发。公安机关根据告发,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以后,向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以后,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由以上规定可知,杨某应到公安局告发曹某和丁某。

2.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张三涉嫌盗窃他人1000元人民币而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本案的被害人是一名外国人,该案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解析: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①基层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②中级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③高级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④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法院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各种专门法院以及各专门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是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而本案中的被害人是外国人,所以,张三涉嫌盗窃应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3.刑事自诉案件是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

案例:2009年7月21日,被告人张三(男,56岁)因琐事与邻居李某(女,65岁)发生矛盾并吵架,为了让李某“丢人”,张三当众扒光李某的上衣,李某当晚羞愤喝农药自杀,因被人发现及时制止和抢救,未造成严重后果。李某应到哪一个法院起诉张三?

解析:此案属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当事人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由上可知,李某应在张三犯罪地法院起诉张三。

4.刑事诉讼中关于申请回避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某被告人又聋又哑,受审判前要求其懂哑语的胞妹当辩护人或翻译人,法院可以准许其胞妹作为辩护人或翻译人吗?

解析: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的理由包括: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⑤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回避的种类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根据回避的立法宗旨,回避可以在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阶段提出。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负有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胞妹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因此,法院不能准许其胞妹作为翻译人,但可以准许其胞妹作为辩护人。

5.哪些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案例:李某(20岁)和全某(17岁)是盗窃案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李某聘请某律师为其辩护人,而全某想请自己的父亲作为自己的辩护人。那么,全某的父亲能否作为全某的辩护人?

解析: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能够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的人有以下几种:①律师;②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其中包括在主刑执行完毕后,仍在被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因此,全某的父亲能够作为全某的辩护人。

6.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并且另行委托辩护人吗?

案例:某县法院受理陈某盗窃案后,因陈某系未成年人,即指定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陈某以刚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辩护人高某的姐姐在一个单位且向来关系不好为理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该县法院应该怎么处理?

解析: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设立了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三种形式,其中,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人的选择问题上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即是否委托辩护人、委托何人为辩护人,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由决定。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对属于应当被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要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包括: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②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③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④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法院可以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但是陈某系未成年人,属于应当被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因此,法院应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为陈某指定辩护人。

7、刑事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有什么区别?

案例:小高今年22岁,在一家公司打工,因为在一次与同事小陆的争吵中将他人打伤,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小高委托了马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小陆委托了自己的哥哥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刑事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有什么区别?

解析:刑事辩护人是指刑事案件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司法机关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制度和代理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的两项基本制度,在表面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最明显地表现在刑事辩护人与代理人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都不是基于本人利益参加诉讼的。但两者也存在着若干区别:一是服务对象不同,刑事辩护的服务对象是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的服务对象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二是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的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授权;三是诉讼地位不同,虽然辩护人与代理人和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权限范围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四是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人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刑事代理的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五是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诉讼活动则均需授权决定。

8.在哪些情形下,公诉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是非常必要的?

案例:张某以1万元酬金雇佣马某等人将与其有矛盾的同村村民王某的一条胳膊和一条腿打折,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因伤不能出庭,王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吗?

解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最早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可被委托的代理人的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的有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及被害人的监护人、亲友。

一般说来,任何公诉案件的被害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但根据司法实践在下列情况下委托代理人则是非常必要的。一是无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二是被害人不能出庭或不便出庭,主要是指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某些案件涉及到被害人的个人隐私,被害人无法出庭。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是被害人对公诉持有异议的案件,有的公诉案件,被害人与检察机关的意见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员在向法庭起诉时,不能充分表达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有必要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以充分表达和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四是由自诉转为公诉的案件,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案件认识的深化,案件的性质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原来属于自诉范畴的案件,有可能转为公诉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原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就变成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差异较大,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五是被害人认为需要特别维护其某些具体合法权益的。

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应当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