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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1)

农村消费者的安全权

1,使用“三无”产品受损害怎样要求赔偿?

案例:2006年6月,村民王三从某市一农机门市部以4500元的价格购买手扶车一辆(手扶车头系某拖拉机厂制造,拖斗系该农机门市张五生产加工)。2007年7月5日,王三在销售完自产的西瓜启动发动机行驶仅两米左右时,手扶车的拖斗与车头的连接部位突然断裂,致使王三右手筋腱被挤断,被诊断为“轻度伤残”,经治疗医疗费共8123元。问:王三能否得到伤害赔偿?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张五生产制造有安全隐患的农用手扶车,致人伤残,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张五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维修农机具。农用手扶车是产品,生产农用手扶车必须有产品许可证,有厂名、厂址、产品合格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而张五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农用手扶车,实属违法行为,不但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而且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张五应赔偿王三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王三的医疗费8123元和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有关部门还应没收张五违法生产制造的农用手扶车,并责令停止生产。

2.产品有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害谁来承担?

案例:2008年9月1日,村民宋六在市某超市购买一个电吹风。当晚在使用电吹风时,由于电吹风漏电使得宋六被电击倒在地,造成右面部被玻璃严重划伤。同时,由于电吹风漏电导致电路短路造成其正在使用中的34英寸彩电被烧毁。尽管经住院治疗,宋六右面部仍然留有明显疤痕,造成毁容。事后经市质量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该电吹风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在这次事故中,宋六支出医疗费用2800元,34英寸的佳华彩电价值4600元。为了此事,宋六到超市要求赔偿,超市认为该产品不是他们生产的,该找厂家去。宋六寄信到厂家去,厂家认为质量问题也有可能是流通领域或超市保管不妥而造成的,生产厂家对此也不承担法律责任。两家相互推诿,三方争执不下。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为《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也作了上述规定。从这些规定来分析,作为一个因产品质量缺陷而引起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来说,这一法律是根据方便受害人解决纠纷而设立的。因此,本案中超市和生产厂家的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宋六可以从超市或生产厂家中选择一个进行索赔,超市或生产厂家都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修理后的产品致人伤害由谁来承担责任?

案例:2008年10月8日,某区消委接到农民李三的投诉称:他于8月15日下午与朋友一起在区某摩托车经营部购摩托车一辆,价值3000元。骑回家后发现摩托车的时速表有裂口并且油箱处有漏油的现象,当即返回要求该摩托车经营部换车,遭到了拒绝。随后维修人员作了简单的修理,李三将摩托车骑回了家。24日李三携妻子骑新车回老家,在途中由于摩托车突然熄火,妻子改乘长安车,他一人骑着摩托车继续行驶。途中摩托车突然刹车失灵,转眼间李三与摩托车便倒在了公路边。在路人的帮助下,李三被送到医院,在治疗期间共用去医疗费4245元。出院后李三便找到摩托车经营部要求换车,却遭到拒绝。问:该争议如何处理?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经营者应当赔偿李三购货款、医药费、营养费等。

4.在商场购物时遭受伤害如何要求赔偿?

案例:2009年1月,谢某带着4岁的女儿到某大型超市购物,孩子在经过该超市的主通道时顺手拉了一下货架上的皮带,因货架没有固定安装,受外力影响而翻倒,砸在孩子头部,造成脸部多处受伤,其中鼻梁根部伤势较重,缝合了6针。经治疗虽已痊愈,却在鼻梁上留下明显的疤痕,给谢某一家造成了很大伤害。为此,谢某要求该超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但与超市协商不成,于是,向当地消协投诉。消协受理后,立即展开调查,证实该超市内的皮带货架没有固定装置,且货架摆放的位置设在主通道旁,货重架轻,重心不稳,容易翻倒,存在不安全隐患。小孩受伤超市应负主要责任,小孩家属仅负一定的监护责任。经消协组织双方调解,由该超市一次性赔偿受害者人民币8万元。问:本案的处理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解析:本案主要涉及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有关法律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或其服务范围内应当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并应尽到注意及提示义务。本案中,超市内的皮带货架没有固定装置,受外力影响容易翻倒,但超市对该货架存有如此安全隐患却没有及时消除,也未及时提醒消费者应当谨慎,最终导致4岁大的孩子因货架倾倒而被砸伤,显然超市在本案中存有严重过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超市理应对小孩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在饭店用餐中毒如何要求赔偿?

案例:2009年5月1日,甲、乙、丙等20名村民在某餐厅吃饭后不久,相继出现胃疼、呕吐、腹泻等症状,先后有10多人到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化验证实,就餐人员出现的症状为细菌性食物中毒。后经当地工商局查明,该餐厅经营者李某不注意饮食卫生,以致引起众多消费者食物中毒,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因此对该餐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①支付甲等人医疗费3852元;②罚款500元;③责令餐厅停业整顿。问:该案处理的法律依据何在?

解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一条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该法律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是对第十一条规定的延伸。该条确立了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实行实际损害赔偿的原则。

本案中,20名消费者因经营者不注意饮食卫生,而导致细菌性食物中毒,先后有10多人到医院治疗,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工商局责令经营者支付消费者的医疗费3852元,体现了实际损害赔偿的原则。此外,对该经营者处以罚款500元和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也很适当。

6.购买过期食品中毒如何要求赔偿?

案例:甲、乙、丙三人在某餐厅用餐时,饮用某厂生产的啤酒。饮用过程中,甲感觉该酒有异味,同时自己也感到胸闷、恶心、想呕吐。乙、丙见状便找来老板,老板也不知何故,便打电话请来了食品卫生监督所的检验人员。经检验,发现该啤酒已经超过保质期限,已变质,不能饮用。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①查封该餐厅全部库存和正在销售的啤酒8箱,停止销售;②罚款500元。同时,检验人员还建议老板与甲、乙、丙进行协商,解决消费者因饮用变质、过期啤酒所引起的损失。三位消费者便与老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①86元的餐费免收;②老板赔偿甲、乙、丙损失150元;③重新安排就餐。问:该案处理的法律依据何在?

解析:在本案,某餐厅在进货时,没有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所进货物为过期、变质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又将过期、变质的食品在餐厅公然出售给消费者,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七条第九款、《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某餐厅将变质、过期、不能饮用的啤酒出售给三位消费者饮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第八、第十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三位消费者便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述条款和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关规定,行使了索赔权,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7.因为包装的原因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如何要求赔偿?

案例:李某在村口面食店买了10个馒头和10个包子,回家后与家人吃了馒头和包子。不久,一家人忽然上吐下泻。经查是由于面食店用于包装馒头和包子的塑料包装袋不符合卫生要求所致。问:李某应当怎么办?

解析:《食品卫生法》第十二条规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食品包装用纸卫生管理办法》《塑料制品及其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等,对食品包装有严格规定。生产食品包装袋的厂家未严格遵守这些规定,造成消费者中毒,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据此,李某可以要求面食店给予赔偿,也可以直接要求包装袋生产厂家给予赔偿。假如其拒绝赔偿,李某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游客景区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案例:2009年4月1日,王某到南京看望儿子,儿子安排他参加了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南京一日游。李某在某景点玩荡椅时,荡椅整体倾翻,王某当场被砸伤。事故发生后,导游不知道受伤游客继续进行旅游活动的后果,没有很好地劝说王某就近治疗,又继续让他随团游览了其他的两个景点,使王某腰椎骨折的病情进一步加重,后住院治疗共花费8000余元。出院后王某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等费用,但该旅行社认为是景区的责任。景区则认为是因为旅行社在组织游客游玩时没有告知正确的方法。景区和旅行社各执一词,争执不下,都不愿意赔偿。王某于是到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公正解决。问:王某到底应该找谁要求赔偿?

解析:此案属景区游玩设施的安全问题。安全是旅游的基本保障,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景区游玩,旅行社和游客、景区和旅行社就构成了责任、义务和权利的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对游客、景区对旅行社所提供的一切娱乐设施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同时,对旅客承担相关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因此,双方都应该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时,应由旅行社对游客先行赔偿,再同时或随后向景区或保险公司索赔。

9.购买产品后自己改装造成损失,消费者可否要求赔偿?

案例:2009年4月1日,某县农民消费者李某在县城农机经销部购买了一台价值4700元的农用手扶拖拉机,驾车回家后为了增加拖拉机的载重量,便请人将拖斗扩大加深。后来在一次运输途中,车后尾轮突然爆胎,发生翻车事故。致使李某臀部骨折,身体多处被倾倒水箱溅出的热水烫伤,在当地群众帮助下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事后其亲属及时到县消协投诉,要求经销商赔偿损失计6867元整。问:李某及其亲属的要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解析: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但是消费者的购买和使用必须符合商品要求的用途和使用方法,如果擅自改变商品的用途和使用方法,或者擅自改装商品,由此造成的损失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的损失应该由自己承担。这也提醒农民朋友们,在购买使用商品,尤其是农用器具的时候,一定不要想当然地进行改装。否则,即使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也会因为改装而使生产者或销售者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