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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5)

在本案中,四位驾售员的行为侵犯了赵大爷的自主选择权,并造成了赵大爷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赵大爷下出租车后,他有权选择在什么时间、乘坐哪一种车。但是四位驾售员却不问三七二十一,你拉我扯,强迫赵大爷坐自己的车。这是典型的强卖强买行为,是对赵大爷自主选择权的严重侵犯。赵大爷本身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经不起如此的折腾。赵大爷的死亡与四位驾售员的拉扯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

2.最低消费合理吗?

案例:2010年8月的一个周末,在县城打工的夏某和两个朋友到某迪吧跳舞,迪吧门票为每人10元。夏某三人进入舞厅,服务员询问要什么饮料和甜点,三人认为不需要就没有点。三人跳舞尽兴之后准备离开,服务员向三人说明迪吧规定最低消费为每人50元,故要求三人再交120元。夏某以未点要任何饮料和食品为由拒付,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问:该纠纷该如何处理呢?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服务方式,自主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迪吧违背上述规定,以提供饮料和食品为由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最低消费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3.安装电话是否必须订购天气预报?

案例:某县农民张某在该县某电信公司申请安装了一部座机电话。电话安装好后的当天下午就接到告知天气预报的电话。第二天,张某到该电信公司询问才知道,原来只要在该公司申请安装电话,就要订购天气预报。张某问是否要收费时,营业员说到:“不收费怎么叫订购呢?不贵,每个月才6块钱。”并责怪张某不问清楚就安电话,现在又来找麻烦。张某觉得自己是种庄稼的,而且电视里也可以收看到,不需要天气预报电话,于是要求取消。可营业员说合同都已经签订了,取消就是张某违约,要付违约金的。张某和该公司交涉多次没能解决,便投诉到该县消协。问:该电信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也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该电信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强行搭售其他增值服务的行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强迫消费者承诺接受己方搭售其他增值服务的要约,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反了国务院《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强制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应该予以纠正。

4.商场或服务场所是否可以因为消费者的长相或穿着而拒绝他们入内?

案例:2008年4月,在北京姐姐家暂居的打工妹高某在和同事进入某公司开办的“星期天”酒吧时,酒吧工作人员因其“面容不太好,怕影响店中生意”而拒绝其入内。2008年7月,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给其造成极大精神伤害,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经济损失284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高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交通费、复印费、咨询费403.5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的保安在拒绝高某进入酒吧时具有容貌歧视的主观意识,构成了对高某人格权的侵害。事发后高某再次去酒吧,又被拒之于门外,使高某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该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赔礼道歉并负担高某的合理支出已经足以抚慰其精神损害,所以撤销了一审中判赔的精神损失费。问:该判决给消费者什么启示?

解析:消费者享有消费自由权,以相貌丑陋为由拒绝消费者消费,则侵害的是人格尊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这就是消费自由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因此。高某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获得法律支持。二审法院判决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农村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1.遇到“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等类似规定,消费者该怎么办?

案例:农民李四近日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台电冰箱,当时商家宣传说购买一台225立升的电冰箱,可以获赠一个电饭煲。李四将电冰箱和赠品电饭煲拿回家时却发现,电饭煲上没有电源线,他马上又赶回该超市,结果商店的负责人则告诉他,电饭煲是赠品不在包修赔偿范围内。如果需要的话,超市可以提供给他一根电源线,但不是免费的,一根需要25元钱,而且超市对电饭煲的质量问题也概不负责。问:当赠品或奖品出现故障时,应该由谁负责呢?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商家向消费者赠送产品或服务,属一种促销手段,其前提是消费者消费了该产品(服务),这属非单纯的赠送行为。因此,赠品应该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不能是假冒伪劣、三无或不合格产品,否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嫌疑。对于任何“问题赠品”,消费者都有权要求更换。

2.“在三包期内,修理三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才能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的规定是否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2009年6月,某村农民合伙从某农用机械销售部以每台9100元的价格购买了2台脱粒机。结果,在使用中脱粒机接连出现故障,经过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村民们找到农机销售部,要求退货或调换同型号的脱粒机。但是该农机销售部却向村民们出示了一份声明,声明上面写着:“本部出售的产品,在三包期内,修理三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才能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所以要求村民们等修理三次后再调换。村民们无奈,到12315涉农维权站投诉。受理投诉后,维权站的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该农机销售部前来解决。经核实,脱粒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村民们反应的情况属实,但商家仍然拒绝村民的退货或调换要求,只答应维修。问:村民们有没有权利要求退货或调换脱粒机?

解析:销售部的声明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换货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费者可以要求换货。因此,销售部的声明是无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八)项还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和拒绝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农机公司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换货责任。最终,在12315维权站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农机销售部给农户调换脱粒机2台。

3.乘车购买车票时可不可以不买保险?

案例:宁夏某县农民小曹到外地打工,在县长途汽车站购买车票时,售票员除了给他一张车票外,还同时给了他一张人身意外保险单,并收取了2元保险费。因为随身所带的钱不多,小曹想只要车票,不参加保险。于是他回到售票窗口,把保险单退还售票员,同时要求售票员退还给他2元钱。可是售票员却说,保险和车票一起卖的,买票就必须买保险,退保险就必须把车票也一起退掉,认为小曹的要求很无理。问:小曹的要求是不是无理?

解析:小曹的要求是正当的。因为按照有关规定,购买车票时是否要买保险由乘客自己决定,乘客自己有选择买保险与否的权利。小曹在客运公司售票处购票时,在未见醒目提示情况下,售票员未经征求、告知乘客是否自愿,即随票“捆绑”销售人身意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而该客运公司不征求乘客意见,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属于违法强制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消费选择权,消费者可以拒绝。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被搭售其他产品,消费者怎么办?

案例:农民王五两次到当地邮局领取儿子给家里寄来的钱时,都被扣款3.6元,强迫购买了2张明信片。王五实在想不通,在邮政局取钱非要买明信片?为此,王五到县工商局投诉。另一到工商局投诉的覃某称,他在外地工作的儿子,今年给家里寄了5次邮件,他每次到邮局领取邮件时,邮局都要向他搭售明信片。更可气的是,王老汉过生日,三个在外地的儿子分别寄了1000元钱给他,他去邮局取钱时,不愿买明信片,邮局的人就说:“你得了这么多钱,我们要你块把钱算什么?”王五急着取钱,无奈只得按邮局工作人员的要求买了明信片才算了事。问:邮局的做法对吗?

解析:本例中,该邮局采取不购买明信片就不办理邮寄手续、不允许领取包裹和汇款,强行搭售明信片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邮局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此,当地工商局给予邮政支局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退还强制消费者购买明信片的钱。

5.发现商品数量不足,消费者该怎么办?

案例:四川农民何某2006年3月21日到县农资供应站购买了500斤生物有机复合肥,付款850元。买肥料时,在县农资供应站用磅秤称重,显示有503斤。回家后,何某用自己家的木杆秤一袋一袋复称,结果加起来一共只有480斤。何某找到县农资供应站理论,供应站说当时已经称过,分量还有多的,是何某自己的秤有问题。何某一气之下找到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发现县农资供应站的磅秤被人做过手脚,所以才会出现计量不准的情况。后来,县农资供应站为何某补足了短少的肥料,同时受到工商局的处罚。问:该案这样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解析: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短斤缺两、偷工减料,这是一种比较原始、也比较常见的坑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经营者常用的手法有: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最器具的精确度、使用计量器具时做手脚等。在交易中,消费者有权看秤、复秤,有权要求对商品的不足分量进行补足或者要求退回多收的价款,甚至要求退货。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因经营者计量不准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还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计量行政部门检举、揭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部门还应该没收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

6.“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侵犯消费者什么权益?

案例:2010年秋,农民袁某和儿子到当地的百货商场电器柜台买迷你影碟机。袁某想买一个功能全质量好的迷你影碟机,但又不太懂这方面的知识,于是就请售货员帮助推荐一下。女售货员立即热情地拿出某品牌迷你影碟机,说这种迷你影碟机功能全音质好,价钱还不算太高,买的人很多。袁某信以为真,没有认真检查便付款买了一台。回到家中,袁某的儿子便根据说明书的介绍开始用该迷你影碟机学习英语。使用中发现,该迷你影碟机缺少自动倒带功能,而且有个按钮刚用上一天就已不太灵敏。看来,这台迷你影碟机的功能和质量同女售货员所介绍的不太一样。于是,袁某急匆匆赶到百货商场,找到那位女售货员要求退货。售货员往墙上一指说:“你看,我们商场墙上贴着告示,上面写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我没法给你退货!”一气之下,袁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讨个说法。问:袁某能打赢这场官司吗?

解析:本案是一起经营者以“店堂告示”的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减轻自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