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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12)

只有合法的上诉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依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必须是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经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提起上诉。②必须有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对象依法必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④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和与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相等的副本。当事人也可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⑤必须交纳诉讼费用。上诉时要按规定交诉讼费,不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二审法院不再审理。

通过以上规定可知,本案中焦强上诉应满足如下条件: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该市中级法院上诉;交纳诉讼费;将上诉状交给该县法院,也可直接交给该市中级法院。

21.人民法院怎样审理上诉的行政案件?

案例:某县公安局对朱强强作出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后随即执行。朱强强申请复议,上级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于是,朱强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了赔偿请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拘留决定,但对行政赔偿请求没有处理。公安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安局对朱强强的拘留确实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赔偿。据此,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解析: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③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直接驳回起诉。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如果遗漏的是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本案中,二审认定拘留确实违法,说明一审判决撤销拘留决定是正确的,二审应维持。但行政赔偿请求一审法院没有处理,二审法院认为应当赔偿的,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22.当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怎么办?

案例:某村村民景甲、景乙、景丙等人决定设立合伙企业,依法向县工商局申请合伙企业登记,但县工商局在法定期限未办理登记。景甲等三人遂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工商局依法办理登记。该案经过二审,最终由市中级法院判决县工商局依法办理登记、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但县工商局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仍未作出任何决定。在此情形下,景和平等人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县法院可以怎样执行?

解析: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②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进行处罚;③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④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本案中,县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有两个,即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因此,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这两个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农村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

按法律规定或约定履行义务的权力

1.消费者与经营者或生产者的口头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2007年5月30日下午,某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某镇农民杨某投诉,称其在某乡一养殖场购买的鸡苗在回家饲养过程中陆续出现死亡现象,损失严重,特要求为其主持公道挽回经济损失。消委在接到投诉后,立即指派三名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经查:杨某于2005年3月18日从玉堂乡一位无照从事养殖业经营户张某处,以每只2.50元的价格购买鸡苗919只,在交易过程中张某向杨某口头保证鸡仔在10天内成活率不低于92%。杨某购买鸡苗后在家中饲养,六天后鸡仔先后死亡266只,张某在鸡仔死亡期间也曾多次到杨某家查看,并认可鸡仔死亡的数量。问:张某对杨某的口头保证能不能作为杨某要求张某赔偿的依据?

解析:杨某可以依据张某对他的口头保证,向张某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张、杨二人关于鸡苗存活率的约定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的约定。因此,张某应当履行约定。最后消委工作人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主持双方现场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张某一次性赔付杨某鸡仔死亡的经济损失600元。

2.消费者支付了商品预付款,到了约定时间仍拿不到商品怎么办?

案例:2004年11月中旬,金某等人来到县蔬菜办要求购买防雾滴塑料薄膜栽培蔬菜。县蔬菜办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现在没有防雾滴薄膜出售,如果你们确实需要,可以通过我们的进货渠道为你们专门进货,但你们必须交付10%的薄膜预付款。”金某等人当即向蔬菜办交纳了预付款人民币1600元。县蔬菜办给金某等人出具了一张写明“防雾滴塑料薄膜预付款1600元,20天以后供货”字样的收条。12月上旬,金某等人依约定来到县蔬菜办。县蔬菜办的工作人员告之金某等人,防雾滴塑料薄膜比较难采购,希望过两个星期再来。两周以后,金某等人再次来到县蔬菜办,县蔬菜办的工作人员告之金某等人:“防雾滴塑料薄膜难以采购,现有北京某一科研所生产的三层共挤膜可以出售。”金某等人表示只有防雾滴塑料薄膜方可以使用,要求县蔬菜办退回预付款。县蔬菜办的工作人员以联系购买防雾滴薄膜已用去了不少开支为由,不同意退款。因此双方发生纠纷。2005年1月上旬,金某等12家农户联名向市消协投诉,要求县蔬菜办退款。问:蔬菜办应否退款?

解析:经营者先向消费者收取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在此之后约定的一定期限内再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这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由于此种方式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因为经营者的违约而受到侵害,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县蔬菜办拒退预付款的行为是违背法律规定的。金某等12家农户向市消协投诉主张权利,完全合理合法。

3.购买了车票没有车,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2009年6月的一天,为了回家看望重病的父亲,在某市做木工的陈某到该市长途汽车站购买了当天15时20分到乌海的卧铺票。临近开车时他向检票员询问,回答是该车为过路车,还未进站,需要等待。开车时间过了很长时间后一位工作人员告之当天没有去乌海的车,同时提出两种解决方法:一是改乘明天的车;二是今天改乘去杭州的车再转车去乌海,还无法保证当天能赶到目的地。由于担心改时间难见父亲最后一面,陈某无奈只好乘出租车去乌海,花去车费和过路费共1500元。回到该市后,陈某向市消协投诉,要求长途汽车站赔偿损失。问:陈某的要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解析:消费者向经营者购买车票乘车,是一种合同行为。车站方的义务是按照车票上约定的时间和条件送乘客到约定的地点,除了因为不可抗力,无权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约定的内容。没有按照约定提供运送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车票款。但本案中车站没有按消费者的要求承担约定的运送义务,致使消费者只能花费高昂的费用搭乘出租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车站应当赔偿陈某因此造成的损失。在消协查明事实以后,车站和陈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车站赔偿因耽误消费者乘车时间而造成的损失1500元。市消协的调解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购买的产品和样品质量、性能不一样怎么办?

案例:2007年10月,某家具商厦接到农民李某投诉:他在该商厦订购了一套某家具厂生产的聚酯家具,付款8000余元,订货时写明用料是中密度纤维板。一个月后李某搬入新居,发现油漆颜色与样品不符,且色差较大。再仔细一查,发现大橱门竟用刨花板制作,立即与厂方交涉。厂方推托说:“用刨花板做家具也符合标准的。”李某非常气愤,带上照相机和证人直奔商场,证实该型号家具标签上明白无误地写着用料是“中密度纤维板”。该家具商厦对李某的投诉非常重视,找了营业员和有关凭证进行核对,认定厂方对李某的家具用料偷梁换柱,而商厦却被蒙在鼓里。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家具商厦立即将情况通报了区消费者协会。问:消协应如何处理以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区消协认定:厂方擅自改变样品用料,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商厦信誉,决定对该厂作出停业整顿、暂扣2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处理;同时,退还李某全部货款,再赔偿2000元,向李某表示道歉。区消协的做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