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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农村医疗卫生(8)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与患者有关的保险有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医务人员由于医疗事故而致病人死亡或伤残,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赔偿的责任风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的一种险种。如果医疗机构投保了责任保险,就将这种风险转嫁给了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由保险人承担其应向患者负责的经济利益损失。所以患者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在本案中,邵某因县中医院的误诊误治造成了损失,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医院投保了责任保险,所以发生医疗事故后,邵某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费用,保险公司应根据邵某的申请积极进行理赔,在赔付完毕后可向医院追偿。

7.医疗机构如何支付患者医疗事故赔偿费用?

案例:2005年6月23日上午10时,农村妇女王某在县医院妇产科待产,通过剖腹手术产下一名男婴。然而,因医院延误手术导致婴儿呈“重度窒息症状”。当天下午,婴儿从妇产科转送儿科急救,后被确诊为“脑瘫”。王某和其丈夫以其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进行赔偿。那么,医疗机构如何支付患者医疗事故赔偿费用?

解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目前许多地方推行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由保险公司支付。因此,一般来说,医疗事故的赔偿费用采用一次性结算方式,这种方式简便,符合医疗事故赔偿及时、便民的原则,可以防止推诿现象。但是这种方式对受害者可能也不利。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身损害赔付时,以一次性支付为主、定期支付为辅的支付方式。同时规定定期支付的,赔偿义务人应提供担保。

在本案中,农村妇女王某在医院生产时,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她生育了一个脑瘫儿,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农村妇女王某可以要求医院一次性支付,也可定期支付,如医院采用定期支付,医院应提供担保。

8.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伤残的如何赔偿?

案例:农村青年王某在某集团公司打工。2004年11月12日19时,在上班检修设备过程中,被煤渣烫伤,于当晚20时送往某市第一医院烧伤科治疗。当时王某神智清醒并能在医院接受医生的检查和反映伤情,但在住院治疗后的第二天,王某处于昏迷状态。2005年3月3日,王某转到上海解放军第85医院治疗,6月30日转回到市医院治疗,但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市医学会鉴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2006年8月,王某的家属向市第一医院索赔。那么,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伤残的如何赔偿?

解析:所谓伤残,是指患者身体遭受损害而遗留的永久性功能障碍,并由此引起劳动能力完全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或无丧失。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伤残患者可以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其中,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残疾用具费是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在本案中,某市第一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构成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应赔付王某及其家属因住院产生的住院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9.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如何赔偿被抚养人的抚养费?

案例:60岁的颜某是家里的顶梁柱,儿子死了,妻子是个精神病人,孙女才7岁。一天,他觉得咽喉有点疼,便到某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后,决定给其输青霉素,但并没做皮试。没想到第一瓶药水刚输了十多分钟,颜某突然出现不适,全身发紫,呼吸困难,并很快晕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县医院考虑到颜某家庭的特殊情况,赔付给其妻子及孙女生活费、教育费20万元。那么,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如何赔偿被抚养人的抚养费?

解析:患者抚养的人是指患者残疾之前或者生前对其负有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包括子女、配偶、父母等。因医疗事故致使患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机构应赔偿患者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扶养费这样确定: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在本案中,颜某的家里有妻子、孙女需要扶养,当颜某因医院输液不当导致死亡时,医院应按照规定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而因为小孙女正在上学,生活费的计算应加入教育费。但对于这两个人的生活费,其数目并不一样。赔偿的标准是颜某曾经扶养的人的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个人的赔偿时限差别极大。对孙女,应扶养到16周岁;对妻子,不超过15年。依此计算,则可算出医院应赔偿的费用。

10.患者及其家属可以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吗?

案例:莫某因为屋檐滴水的问题与邻居发生争执,结果双方大打出手。莫某被棍棒击中,昏迷不醒被家人送往县医院救治。医院在没有对患者的肾脏做全面必要检查的情况下,就把他的右肾切除,导致莫某死亡。该事件被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莫某刚结婚,妻子痛不欲生,精神恍惚,其老母因此哭瞎了双眼。莫某家属可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吗?

解析:精神损害,是指患者或者家属因为患者的伤残或死亡而遭受的痛苦。主要表现为忧虑、绝望、怨愤、失意、悲伤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据此,在患者未死亡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但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只能由家属提出赔偿抚慰金的请求。可见,患者和家属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在本案中,患者因为医院的过失行为而死亡,该事件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在患者的家属即妻子和母亲,因为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而遭受巨大精神损害的时候,她们当然有权要求医疗机构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医院赔偿年限不超过6年。

11.患者的后续治疗费用由谁承担?

案例:2008年3月2日16时,农村姑娘细妹因腹痛到县医院急诊,被确诊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当日17时医院为细妹施行阑尾炎切除手术,手术医师施行手术时怀疑取下的组织与阑尾有异,即请二道班医师检查,二道班医师找到了炎症阑尾并予切除。经探查,确认被手术医师摘除的组织为细妹的子宫,细妹双侧卵巢完好。2008年5月3日,该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本事件为二级医疗事故。事故发生后,细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该县医院赔偿细妹住院押金和治疗费1048元、将来医疗费25万元等费用。那么,患者的后续治疗费用由谁负担?

解析:关于后续治疗费用或康复治疗费用的问题是因为,一方面,患者在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后如需治疗方能消除损害的,而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如尚未治疗或未治疗完毕的,存在着后续治疗费用问题;而另一方面,我国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这说明,后续治疗费用也在一次性结算范围之内。在实践中,通常是找相关医院核定相关费用,并出具证明,据此计算后续治疗费用。但是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应当严格判定。

在本案中,农村姑娘细妹因县医院的过错导致她的子宫被切除,丧失生育能力。除了肉体上的痛苦外,必然也会随着她的成长,给其造成伴随终生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影响其作为一名女性的正常生活。据现有的医学理论和实践证明,子宫的缺失导致生育能力不能恢复,但不影响正常的生理发育。因此,细妹请求县医院赔偿其子宫缺失引起的将来继续治疗和恢复生育能力的费用将得不到支持。

12.医疗事故赔偿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吗?

案例:2008年2月农妇刘某感觉头痛得厉害,于是来到县医院做了CT。医生诊断为刘某的脑右侧前长了个动脉瘤,决定立即对其实施开颅手术。该医院的医生在刘某头部右侧开刀,进行了开颅大脑动脉瘤夹闭手术。可在手术后,刘某昏迷不醒,右眼由斜视变成了失明。更为严重的是,刘某的语言神经也遭到了破坏,无法完整地说话了。2009年6月6日,该地区的医学会鉴定结论认定为医疗事故。刘某的家人提出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城里人计算。医院提出了异议。那么,医疗事故赔偿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吗?

解析:我国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但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究竟是指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区分并不清楚。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计算残疾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分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所以,在司法审判中,一般对于医疗事故的残疾金和精神抚慰金也是按照区分原则在赔偿。

在本案中,刘某是农村户口,虽然在县里打工,但我国对于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如果发生了医疗事故并没有与城里人一样对待。所以,目前对于刘某因医院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医院应给予赔偿。但其中关于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赔偿的标准应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农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13.医疗侵权诉讼的中的举证规则是什么?

案例:2009年5月15日,14岁少年李某,因包皮过长在县医院进行包皮环切手术。术后,李某的父母发现李某的阴茎水肿。同年6月9日,李某到附属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阴茎坏死(至根部)。该次事故被市医学会认定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李某为此向县医院提出了巨额赔偿。县医院在诉讼中指出,受害者和医院之间并未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李某的病历是手术者私自伪造的,还出具了卫生局关于证实此病例纯属李某的个人行为而不属于县医院行为的证明。但医院对于医学会所作鉴定并无异议。那么,医疗侵权诉讼的中的举证规则是什么?

解析: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以及无法证明时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由谁提供证据,即举证的行为责任;第二,双方当事人均提不出证据的后果由谁承担。在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患者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按照如下原则分配。①患者一方的举证责任。在诉讼中,患者应当就自己由该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事实和受到伤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②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我国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本案中,双方对14岁少年李某的阴茎坏死并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对该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均不持异议。该鉴定书明确表明了双方之间存在医患关系,而医患关系并不是县卫生局凭职权所能决定的,故医院称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医患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即县医院对该医疗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14.诉讼中患者可以准备哪些主要证据?

案例:叶某和妻子刘某住在流水县一个边远山寨里,儿子的出生给这个清贫但很幸福的小家庭带来了快乐。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儿子在村卫生所被诊断为“大叶性肺炎”,医生给他注射青霉素和链霉素,给他口服了四环素、强敌松等药片。但仍不见好转,在送往乡医院的途中死亡。叶某和妻子认为孩子的死医生有责任,与医生交涉没有结果,于是夫妇二人到法院去告医院,要求医院给孩子的死一个交代。那么,诉讼中患者可以准备哪些主要证据?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