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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章 农村社会保障(6)

从这一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其职工和雇工都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里所说的职工和雇工是指与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的所有劳动者。由此可见,张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是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张某因工作原因(从事搬运工作)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且应当获得工伤赔偿。

45.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手续?

案例:农民工陈某在做工时不小心被机器扎伤,后到医院治疗,被确诊为手指严重受损、骨折。工厂对陈某的负伤置之不理,于是陈某想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陈某想咨询,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手续?

解析:工伤认定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及证据材料,依法对职工遭受的事故伤害或所患职业病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判定。这是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环节。根据有关规定,工伤认定有以下基本程序并且劳动者需要提供以下手续。一是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自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受伤害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是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及说明理由。四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遭受事故伤害而提出申请的,进行调查核实。五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因此,陈某要申请工伤认定,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后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准备相关材料,证明自己的伤是工伤。

46.非由于劳动者本人的责任而发生的伤残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某采矿企业从事采矿工作的农民工吴某,在一次下井作业中,正从梯子往下走的时候被该矿另一采矿工曾某手中的钢条戳伤。后送至医院急诊,吴某最后被确认为手指严重受损。出院后,吴某找到企业领导,要求按因工负伤致残处理,但企业认为吴某不是为工作而负伤,只能按非工伤处理,而且吴某负伤是因为曾某的过错造成,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遂双方发生争议。

解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有哪些情况应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吴某负伤是否属于因工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的一定时间,虽然不是在工作时间内,但它与工作时间紧密相连。如果在此期间,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如备车、备料、准备生产工具等,或者收尾性工作,如清理工作场所、收拾工具归仓等,发生事故,人身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吴某的下井行为是从事采矿工作必经的过程,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因此,吴某的负伤应认定为工伤。

从以上案例来看,虽然曾某的行为是致使吴某负伤的直接原因,但吴某有要求企业或者曾某对其负伤进行赔偿的权利,即权利人有选择赔偿责任人的权利。因此,采矿企业不能以第三人过错为借口而推卸赔偿责任。

47.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能否置之不理?

案例:农民工李某在某煤矿企业从事多年采矿工作。2007年7月李某发现自己不能过度劳累,否则呼吸困难,遂到当地医院做检查,被确诊为尘肺病二期。职业病医院认定尘肺病是一种职业病。李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后被认定为工伤。煤矿企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李某所患的病与企业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要求撤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决定。李某所患的职业病,煤矿企业可以置之不理吗?

解析: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李某所患的尘肺病是在采矿作业中形成的典型的职业病,在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内,所以李某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的相关待遇。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劳动者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劳动者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2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若劳动者因职业病复发住院治疗,出院后不能再继续工作而在家休息的,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借口扣发工资,而应落实其职业病待遇。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可见,煤矿企业不应对李某的职业病推诿不管、置之不理。如果这样,该企业将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48.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案例:进城务工的农民张某在某汽车维修厂打工2年。张某是通过老乡介绍进入该维修厂打工的,当时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一次维修汽车过程中,张某不小心将自己的手严重烫伤,且烫伤面积较大。张某要求修理厂按工伤赔偿其损失,但维修厂以张某未与维修厂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以工伤赔偿张某。张某能不能获得工伤赔偿?

解析:根据有关《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因此,对于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为执行工作任务而使身体受到伤害,是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张某的负伤应认定为工伤,维修厂应当给予张某应有的工伤待遇,张某有权要求维修厂支付因工负伤的医疗费、住院费等费用。

49.劳动者在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工作中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村民王某在某镇家具厂做工。2007年8月23日王某在下班途中听到路人梁某“抓小偷”的呼叫,发现小偷正在自己的前方,当即追赶。当追至一交叉路口时被一辆违章行驶的面包车撞倒,花去住院费、治疗费1万元。事后,王某请求家具厂给予工伤待遇,但厂方认为王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发生的事故,也不是为了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而负伤。因而拒绝王某的请求。那么,王某是否有权享受工伤待遇呢?

解析:这是关于劳动者在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工作中受伤,能否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待遇的问题。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劳动者在从事对社会有利的工作情况下伤亡的,应享受工伤待遇。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五条第(二)项也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见,劳动者为了维护社会和公共利益而负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劳动者受伤是否与执行单位工作有关并非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王某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提倡,同时王某的负伤也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0.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生死条款”的,劳动者是否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农民工曹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对于工伤保险待遇作出“完全由劳动者个人负责,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伤亡概由本人负责”等条款的约定,这种条款被形象地称为“生死条款”。该建筑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发布了《关于雇佣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指出:“……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且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若约定“生死条款”的,那么该条款为无效的合同条款,不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劳动者因工负伤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应有的工伤待遇。由此可见,在以上案例中,建筑公司这种约定“生死条款”的行为是无效的。

51.用人单位对外承包时,雇佣的临时工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赵某承包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办公场所的室内装修工程,后私雇农民工李某等人装修施工。李某在施工中不慎将铝合金压条碰到窗外的高压线,导致上肢损伤致残。李某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工资、伤残补助金等共计4万元,赵某以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拒不赔偿。李某无奈,只得要求建筑公司赔偿,但该建筑公司认为李某是承包人赵某私自招雇的,未经公司批准,所以公司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三方发生争议。李某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解析:这是属于建筑业中的对外承包案例。在我国,劳动部专门针对这种情况作了相关规定:不论包工负责人的用工是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临时工的工伤待遇都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因此,赵某应当承担李某的工伤待遇。

另外,虽然包工负责人应当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但有时因为临时工伤残严重甚至死亡,导致其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巨大,作为个人的包工负责人也许无力负担,这就会使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可能无法实现。因此,劳动部就规定,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在以上案例中,如果赵某无力承担李某的工伤待遇,那么建筑公司应承担李某的工伤待遇,而不能以不知晓赵某的雇工行为为由要求免责。

52.劳动者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的范围有哪些?

案例:农民工王某在一次采矿过程中,由于井下瓦斯爆炸,与其他10名工友不幸死亡。之后其亲属向煤矿企业进行索赔。王某死亡后,哪些亲属可以申请抚恤金?

解析: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包括:该劳动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而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但这些供养亲属应满足一定条件后,才能申请抚恤金。首先这些亲属必须是依靠因工死亡的劳动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其次这些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最后这些亲属必须满足有关年龄的规定。也就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劳动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发放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直接依靠劳动者生活的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劳动者生前的工资。

53.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在工伤后被评定为二级伤残,伤残长期待遇可否要求一次性支付?

案例:农民工吴某在沿海某外资企业生产车间做工3年。2005年4月5日凌晨,吴某在加夜班时腿被机器压伤,后被评定为二级伤残。由于腿脚不方便,吴某向该企业提出辞职,并要求一次性领取伤残长期待遇。但该企业以各种各样的借口拖延发放伤残长期待遇。吴某是否有权要求企业一次性发放伤残待遇?

解析:根据劳动部于2004年6月发布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般原则是用人单位应当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可见,不管企业有没有为吴某办理工伤保险,吴某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