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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 农村社会保障(8)

63.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劳动者可以享受哪些失业待遇?

案例:李某在某工厂做工已3年。2005年该厂由于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倒闭的境地。于是该厂开始进行整顿清理,整合人力资源。2006年4月,李某下岗失业。那么李某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保险金的期限是多久?李某除了可以领取保险金外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待遇?

解析:根据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领取保险金。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交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交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交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通常按照高于社会救济金标准、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水平确定。依国家有关规定,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单位招用的合同制农民工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经交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李某在工厂做工3年,那么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失业劳动者可以享有的失业保险待遇,除上述失业救济金外,还有失业职工医疗费、专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失业职工医疗费的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失业职工丧葬费和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失业职工专业培训费和生产自救费,按照上年度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提取比例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农村社会救助

1.什么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筹集和管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需要什么条件?

案例:某村村民张某本来家庭富裕,生活美满,但自2005年以来张某染上赌博的恶习,原本幸福的生活变为孤苦伶仃,非常困难。张某听说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于是向有关部门提出低保的申请。那张某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吗?

解析: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各级政府按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困难居民予以适当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以市、县财政筹集为主,省财政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可见,最低生活保障金与当地的财政状况有密切关系。农村低保资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县和乡(镇)财政要建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需求按月拨付保障金,保证使用。年终,民政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保障金发放情况。从这些规定来看,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有严格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根据有关规定,凡持有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夫妻一方持有本省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省其他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1年以上的农村困难居民,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在农村定居的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按规定计算家庭收入后,可分别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城市低保待遇。

法律上从另外一种角度规定了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情况。虽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3年内自建住房和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家中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家中安装电话或持有手机,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80%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因赌博、吸毒和违法结婚、违法收养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从以上规定来看,张某由于自己染上恶习而致使生活窘迫,所以不符合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其申请不能获得批准。

2.如何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案例:某村李某和任某是老夫妻俩,没有子女。前几年,李某下地干活所获得的收入还可以勉强维持家里的生活,但随着年岁的增长,李某现已不能干活,这致使夫妻两人的生活更加窘迫。于是李某想到了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不清楚如何申请。

解析:根据有关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以下程序办理。首先,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持有关证明向户主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其次,乡(镇)人民政府由村民委员会配合,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调查核实情况至少在村公示3天,无异议的,填写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起报县民政局审批。再次,县民政部门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最后,乡(镇)和村委会对县民政部门的批准结果再次在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代发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和银行、邮局领取卡;有异议的,由审批机关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予以纠正。审批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办结审批手续,保障对象从审批机关批准之日当月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各地区的申请规定有细微区别,但主要程序基本一致。可见,李某一家可以通过以上程序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如何计算家庭收入?

案例:某村村民王某近日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但有关部门答复王某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并告知其理由:由于王某的家庭年均收入没有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因此不能获得这种社会救济。原来,王某在城里工作的儿子每月按时给王某几百元的生活费。王某认为,儿子所给生活费不能计算进家庭收入中。王某的想法对吗?

解析: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口径计算)。家庭年人均收入,以保障对象提出保障待遇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具体包括:种植、养殖业扣除成本后的收入;家庭成员劳务获取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赡(抚)养费收入;房屋租金、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集体分红及其他合法收入。另外,家庭成员户口分立但共同生活的,确定其收入时应合并计算。另一方面,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和补助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救济费;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的赡(抚)养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从以上规定来看,子女所给的赡养费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赡养费是计入家庭收入;另一种是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的赡养费不能计入家庭收入。王某收到的子女赡养费应当计入家庭收入,因此王某的想法是不正确的。

4.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居民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案例:老苏是宁夏某村村民。去年4月,老苏经申请获得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但老苏不清楚持有这种证书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解析: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规定,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优惠抚助政策:从事合法经营的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教育部门及学校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子女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按学期入学免收杂费(按现行标准,小学减免50元,初中减免70元);通过中考考入普通高中就学的学费减免50%,上述减免费用由同级政府在扶贫助学基金中补给学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向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挂号费,手术费按规定标准的90%收取,对从事个体饮食服务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收卫生知识培训费,健康体检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取;牧业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从事家庭养殖的,治疗病畜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大手术费用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收新建、改建住房的费用,住房拆迁时,拆迁单位应妥善给予安置;广电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有线电视月使用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5.保障对象发生迁移,如何重新获得保障待遇?

案例:某村付某从2005年2月就开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009年5月,因当地的行政区域划分发生变化,付某的户籍从甲村转到了乙村。这两个村属于不同县的行政区域,且执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标准不一致。付某在户籍迁移后,不知道如何办理自己的最低生活保障。假如乙村的财政不如甲村,那付某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就要比以前差一些。付某想知道每个地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有差别吗?有关部门如何对这种资金进行管理,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析: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村民即所谓的保障对象在发生迁移后,有两种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种情况是保障对象在执行同一农村低保标准的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由乡(镇)政府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不再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另外一种情况是跨县迁移或者在执行不同低保标准的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持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审批机关应简化审批程序。可见,村民付某是属于第二种情形。他应当按照以上程序办理自己的最低生活保障。

6.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相关手续获取最低生活保障,将如何处罚?

案例:某村村民洪某的儿子在某城市工作。最近,洪某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提供其子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最终,洪某获得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几个月后,经人举报,有关部门发现洪某的儿子并没有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每月给洪某一定的生活费。对于洪某的行为将如何处理?

解析:洪某这种以欺骗手段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采取隐瞒、欺骗手段骗取保障金的,由民政、公安部门追回冒领的保障金(实物),并可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或给予50元至100元罚款的处罚。对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及侵犯农村低保工作人员人身权利、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除采取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相关手续等手段骗取保障金的会受到以上处罚外,还有如下行为将受到处罚:一种情况是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不按规定告知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另外一种情况是转借、出租、伪造、涂改、买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以上这两种行为同样是违法行为,对这些行为不仅要追回最低生活保障金,还可能处以罚款。因此,洪某应主动返还最低生活保障金,民政部门可视情况作不予罚款的处理。否则,由有关部门追回冒领的保障金,并处以罚款。

7.何为农村五保供养?其供养对象应符合什么条件?

案例:村民黄某是五保供养户,他的吃穿住行等都受到村上的照顾。同村的孤寡老人张某见此非常羡慕,也想成为五保供养户,但不清楚要成为供养对象要符合什么条件?

解析:所谓农村五保供养指的是,政府在农村对“三无”(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和“五保”(吃、穿、住、医、葬)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生活等方面给予保障的办法。对于享受国家“五保”供给的家庭和个人,政府将供给必要的基本生活资料和提供基本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