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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章 3 解除同居关系后,应该如何处理财产的分割

第二十六章3 解除同居关系后,应该如何处理财产的分割

同居,是指不具备婚姻法上关于结婚的各种要件的规定而发生的男女共同居住,这是一种非法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之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这说明解除同居关系后,应该以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为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基本原则,然后是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的程序,对无过错方应予以适当照顾。另外,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即按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他们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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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丧偶再婚是一件合理、合法的事。我们应该帮助丧偶的老人找到知心的伴侣,支持他们成立幸福的家庭,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生活。所以,对丧偶老人的再婚,子女无权干涉。

第二十六章4 一方婚前有精神病,其父母隐瞒,婚后发现是否可离婚

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因此,如果一方婚前有精神病,其父母隐瞒病情,欺骗成婚,婚后另一方发现实情,在双方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况下,他(她)如提出离婚,是完全可以的,而且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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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不能与养女结婚,因为虽然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不是自然的血亲关系,但是这种收养关系,一经依法成立,就与亲父母子女关系享有同样的权利,负有同样的义务,所以养父不能与养女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