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古代“富国强兵”的国防思想
富国强兵是我国古代各朝代都十分重视的国防思想。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许多统治者和军事家就已经认识到国防与经济的关系,明确提出“国不富则无称雄之本,兵不强则无争霸之力”的政治主张,强调富国强兵,视富国为强兵之本、之先、之急,十分重视发展经济和充实武备。当时的军事家孙武在《孙子·作战篇》中就指出:“带甲十万”,“日费千金”,强调军队进行战争必须要有物资保证。而齐国著名的政治家管仲也说:“甲兵之本,必先于田宅”,进一步阐明了强大的国防必须依赖经济的发展;加强国防建设的根本,首先是发展生产。秦始皇之所以能吞并六国一统帝业,正是由于秦国推行富国强兵思想的结果。
此后,各朝各代的统治者都十分强调这一思想,并围绕这一思想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政策,努力把发展生产与加强国防建设统一起来。例如,汉高祖得天下后,实行裁军赐爵、与民生息、重视农业的政策,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使国家的军事实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二)中国近代的国防
19世纪上半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开辟新的销售市场和原材料产地,加紧对外侵略扩张。他们抓住了中国的“国防不固,军队不精”这一致命弱点,开始了对中国赤裸裸的侵略。
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一百多年间,由于当时统治阶级的腐败衰落,国力日趋空虚,国防每况愈下,在外国列强弱肉强食的政策下,中华民族屡遭外敌的侵略、欺侮。1840年,英国首先挑起了第一次鸦片战争。1856年,英法联军又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接着,帝国主义列强又相继挑起了1883年的中法战争、1894年的中日甲午战争、1900年的八国联军侵华战争。
至抗日战争结束,先后有英、美、法、俄、德、瑞典、挪威、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秘鲁、巴西、葡萄牙、日本、墨西哥、瑞士等近20个国家的侵略者践踏过中国国土,抢掠过中国人民的财物,屠杀过中国同胞,参与过损害中国主权的罪恶活动。
在此期间,外国侵略者还强迫腐败的清政府签订了500多个不平等条约,每一个不平等条约都是对中国最野蛮的掠夺。列强的军事侵略,使中国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蒙受了巨大损失——香港被迫割让给了英国;澳门被葡萄牙霸占;沙俄侵吞了我国东北150多万平方千米的土地;日本占领了台湾及澎湖列岛;旅顺、胶州湾、广州湾等地成了帝国主义列强的租借地。
此外,支付战争赔款本应该是对失败的侵略者的一种惩罚,然而,在中国近代史上,战争的赔款全部是由中国承担。据记载,帝国主义列强对华的500多个不平等条约,几乎每个条约都有要求中方赔款的条款,多则千万两白银,少则数十万两。
一个个强加在中国人头上的不平等条约,一次次的割地赔款,使中国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蒙受了巨大的屈辱和损失。当时中国1.8万多千米的海岸线上,竟然找不到一个中国自己享有主权的港口,外国商船和军舰可以在中国内河、领海任意航行,自由停泊于各通商口岸;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中国人无权审理;外国人在租界地实行殖民统治,形成了“国中之国”,外国人甚至控制了中国的警察权、指挥中国的外交。
外国列强的入侵,使中国人的人格尊严更是丧失殆尽。殖民统治时期的上海外滩公园门口,曾挂过这样一块牌子——“华人与狗不得入内!”整个中华民族美丽富饶的国土被帝国主义列强蹂躏得支离破碎。
20世纪40年代,日本帝国主义又发动了残酷的侵华战争,侵略者的铁蹄踏遍了大半个中国,两千多万中国人死于日寇的屠刀之下。
然而,“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哪里有侵略哪里就有斗争”。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与清兵的节节败退形成鲜明对照的广东三元里人民,首先自发地兴起了抗英斗争。它向全世界昭示,中国人民决不甘当亡国奴,帝国主义永远也不能灭亡中国。1900年,当八国联军进攻中国之际,农民阶级再一次担负起挽救民族危亡的历史重任,掀起了义和团运动。为了争取民族强盛和反对外来的侵略,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赴汤蹈火,奋斗不息。
正是由于中华民族的不屈不挠和浴血奋战,使得列强企图把中国变成其殖民地、附属国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从这个意义上说,一部近代国防史并不是国防每况愈下,有国无防的失败记录,而是中华民族从漫漫长夜中迎接黎明,不断觉醒,不断斗争的历史。
三、国防历史的启示
我国四千多年的国防历史,有过声威远播、天下归附的武功;有过引而不发、强虏驻足的宁静;有过遍体鳞伤、不堪回首的屈辱;也有过抗敌卫国的巨大胜利。每当重温这一漫长的国防历史,我们都能够从中得到不少有益的启示。
(一)经济强盛是国防强大的基础
经济是国防的物质基础,国防强大依赖经济的发展,这是我国国防历史给予我们的一个深刻启示。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就认识到国富才能兵强,自强方可自立,无不把发展经济作为巩固国防、争夺霸权的重要措施。例如,春秋时期,晋国本是一个国贫兵弱的小国,晋文公执政后,通过整顿内政,发展经济,扩充军队等一系列的综合治理,使晋国实力急剧膨胀,有“晋国天下莫强”的声威,先后兼并了二十余国,一跃而成为中原霸主。秦国重用商鞅进行变法,推行了“开阡陌”、“废井田”等一系列土地改革措施,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这对秦军南征北战、北逐匈奴,最终吞并六国,完成统一大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唐朝由“贞观之治”达到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更是当时统治者注重发展经济的结果。
与此相反,各个朝代的衰落、灭亡,一个王朝被另一个新生的王朝所取代,遭受外敌入侵而不能自保,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是由于这个王朝后期政治腐败,经济落后,结果动摇了国防的根基,才导致政权易手。由此可见,只有经济的强盛,才能有强大的国防,才能有政权的稳固和国家的安全。
(二)政治昌明是国防巩固的根本
纵观我国几千年的国防兴衰史,我们不难看出,当统治阶级处于上升阶段时,政治昌明,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国防就强盛;反之,当统治阶级处于没落阶段时,其政治腐败,经济凋敝,民族分裂,国内混乱,国防就衰弱。因此,国家政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国防的兴衰。只有政治的昌明,才能有巩固的国防。这是国防历史给予我们的又一个深刻的启示。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就十分注意昌明政治,变法图强,把尊贤厚士,举贤任能,选拔优秀人才治理国家作为强国的根本大计。例如,齐国得管仲、孙膑、孟尝君、邹忌等而崛起争霸;越国得范蠡、文种而复国称雄。而汉高祖刘邦得天下后,实行“文武”政策,建立法制,此后,文帝、景帝至武帝,正是由于实行了比较开明的治国方略,才使得国家昌盛,国力强盛,为西汉在长达200多年的时间里国家安定奠定了基础。
相反,秦朝实行暴政,激起农民起义,终至推翻秦始皇梦想千秋万年、子孙相继的基业;宋朝由于机构臃肿,官员奢侈腐化,国力衰竭不堪,无力抵抗外侵所败,最终为元兵所灭亡;明朝由于皇帝昏庸,宦官专政,结党营私,终被起义军所败,后又清兵入关,政权沦丧。特别是近代中国,由于清政府政治日益腐朽,国防日益虚弱,面对列强入侵屡战屡败,乞降求和,割地赔款,使我国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奇耻大辱,将中国人民带进了苦难的深渊。
总之,国防的兴衰,王朝的更替,近代中国的百年国耻,都深刻地告诉我们:政治的昌明,是国防巩固的基础,是国家得以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三)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国防强大的关键
我国国防史给予我们的另一个重要启示是,在面临外敌入侵、国家危亡的紧要关头,只有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共同抵抗,才能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国防长城,取得反侵略战争的胜利。
近代西方列强对我国发动的一系列侵略战争,使中国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地的国家。山河破碎,有国无防。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清朝统治者在侵略者面前,不仅不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进行反侵略的正义战争,反而认为“患不在外而在内”,甚至在义和团奋起抗击八国联军的时候,清朝统治者竟企图借外国侵略者之手消灭义和团。由于统治者害怕人民,采取与人民对立的立场,尽管广大人民奋起反抗侵略者,但由于多数处于自发、分散的状态,缺乏统一指挥,没有形成一致对外的合力,最终都没能改变战争的局面。
相反,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主张全国军民团结起来,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共同抵抗日寇的侵略。同时,坚持人民战争的战略指导方针,放手发动群众,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抗击敌人,开辟了广大的抗日敌后根据地,运用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有效地打击了日本侵略者,最后取得了抗日战争的全面胜利。
历史证明,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全国军民一致共同抵抗侵略的精神和意志,才是国防真正的“钢铁长城”。这是把一切侵略者淹没在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的基础,是让一切侵略者都望而生畏的真正的“铜墙铁壁”,这是民族自强的根本,国防力量的源泉。
(四)科技进步是国防强大的重要保证
回顾历史,自鸦片战争敲开清朝政府的大门后,中华民族就开始了用血泪写成的“百年屈辱史”。由于清朝政府的腐败无能、闭关自守、不注重发展科学技术,致使武器装备发展十分缓慢,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产业革命中后来居上,并在我们祖先创造发明的军事科技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和技术改造,用所谓的洋枪洋炮打败清军的大刀长矛和低劣的火炮等武器装备,造成了交战双方科技水平上的“代差”。“落后就要挨打!”——这就是当年殖民战争给予我们的最深刻的教训,我们应当永远牢记。以史为鉴,我们可以从中看出科技进步对国防强大的重要性。在新的世纪,科技进步和创新,对国防现代化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
第二节国防法规
健全的国防法规是加强国防建设,实现国防现代化目标的客观要求,对于调节和发展国防机制,充分发挥国防威力和活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国防法规也是一个国家的国防是否具备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一、国防法规概述
国防法规是指国家为了加强防务,尤其是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用法律形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一)国防法规的含义
国防是国家的总防务。国防建设是国家总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武装力量建设是国防建设的核心。国防法规作为国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保证国家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和促进国防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总目标的实现。
国防法规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的体制编制、战争准备和动员、全面防御、国防建设、军费开支、国防教育、国防科研、国防生产、公民兵役义务、武装力量建设、军队人事管理、军事犯罪惩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现行国防法规的层次
国防法规是以国家宪法为基础,根据国防建设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其内容十分广泛。目前,我国现行的国防法规有:规范国防建设基本任务、方针原则、领导体制及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简称《国防法》);规范兵役和兵役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简称《兵役法》);规范全民国防教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简称《国防教育法》);规范武装力量作战、训练、管理等内容的行政法规;规范军官和士兵服役、军衔等内容的国防人事法规;规范发展武器装备、保护军事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技法》(简称《国防科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等。
根据宪法规定及立法的权力和立法的原则,我国现行的国防法规可以分为以下五个层次:
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规。例如,《国防法》、《兵役法》等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处于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军官军衔条例》等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属于基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二是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例如,《军人优恤优抚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是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等则是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颁布的;
三是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央军委各部委总部制定颁布的法规。例如,《应征公民体格条件》、《交通战备科研管理暂行规定》等;
四是各军兵种和大军区制定颁布的法规细则。例如,陆军颁布的《战斗条令》,海军颁布的《舰艇条令》,空军颁布的《飞行条令》等;
五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例如,《关于加强人武部建设意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国防教育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