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于何种法律的规范的总称。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曾经是唯一的规范形式,现在仍然是极其重要的规范形式。
(一)冲突规范
1.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本身具有特定的结构,它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即范围、系属和关联词。范围又称为连接对象,它是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系属指明冲突规范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关联词则是在语法关系上将范围和系属联系起来。以上三者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例如,在冲突规范“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不动产的所有权”是这一冲突规范的范围,“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是系属,“适用”是关联词。
2.识别
又称为定性或归类,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且对有关的冲突规范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于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
由于不同国家对同一涉外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和问题法律性质的确定不同,或者对同一冲突规范的含义解释不同,就会导致有时按照不同的国家的法律观点进行识别得出的结论不同,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很多国家实践上依据法院地法进行识别。
(二)准据法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它本身不属于冲突规范而是实体法,但经过冲突规范的援用才用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国内实体法和统一实体法可以成为准据法。
三、外国法的适用与限制
(一)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
冲突规范援引的准据法可能是国内法也可能是外国法,于是产生适用外国法的问题。适当适用外国法并不会损害一国的主权。
1.反致
指甲国对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关系应适用甲国的法律,甲国法院最后适用甲国法律处理此关系,此种情况即反致。
2.转致
又称二级反致、转据反致,是指甲国对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关系适用丙国法律,甲国法院最后适用丙国法律处理此关系,此种情况即转致。
3.间接反致
是指甲国对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关系应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最后适用甲国法律处理此关系,此种情况即间接反致。
(二)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
法律规避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些连接点以避开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法律规避实质上否定了法院地所属国的冲突规范的效力。各国的法律实践对于规避本国法的行为一般都予以禁止。
公共秩序又称公共政策,是指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原则。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法院或其他机关在处理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如果按照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而外国法违背本国公共秩序,则不适用外国法而按照本国法予以处理。
四、涉外婚姻、亲权和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婚姻和亲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两方面。涉外结婚的法律冲突即关于结婚条件的法律冲突,主要存在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在解决婚姻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时,各国立法采取以下不同方法:①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即在举行地有效的婚姻在任何地方均有效;②适用当事人属人法;③实行混合制度,即以某一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在解决形式要件冲突时,各国则采取以下方法:①婚姻举行地法;②混合制度;③领事婚姻制度。
涉外离婚的法律冲突,即关于离婚条件的冲突。各国在法律适用上采用的制度包括:
①依夫妻共同本国法;②依夫妻共同或一方住所地法;③依法院地法;④依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
涉外夫妻关系的法律冲突涉及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对于人身关系即关于夫妻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身份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各国主要采用以下制度:①以当事人共同体本国法为主,兼采住所地法或行为地法;②以当事人住所地法为主,兼采法院地法。对于财产关系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各国采用以下制度:①当事人意思自治制度;②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的制度。
涉外亲子关系方面:涉及父母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关系的,适用的制度包括父母本国法、父亲本国法和子女本国法等;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关系时,人身关系方面有依据父母本国法、子女本国法的不同做法,财产方面有依照子女或母亲的属人法、法院地法等不同做法。
涉外收养关系方面适用的制度包括适用被收养人本国法、收养人本国法、法院地法等制度。
涉外监护方面适用的法律制度包括依照被监护人的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等制度。
(二)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在主体即继承人或被继承人、客体即遗产、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死亡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具有外国因素。
对涉外法定继承冲突的解决,各国采用单一制和区别制两大类制度。单一制是把遗产看成一个整体,不分动产和不动产,规定同一冲突规范,适用同一准据法。具体可以分为以遗产所在地法和以被继承人属人法两种方式。区别制是将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区分为动产、不动产,分别规定不同的冲突规范,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具体制度体现为不动产以物之所在地法,动产以被继承人属人法。
涉外遗嘱继承涉及立遗嘱人能力、遗嘱方式、遗嘱效力、遗嘱撤销等方面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方面的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制度有依遗嘱人立遗嘱时本国法、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本国法、遗嘱人立遗嘱时住所地法和区别制(不动产依遗产所在地法、动产依遗嘱人住所地法)。遗嘱方式方面的法律冲突有区别制(不动产依遗产所在地法、动产依遗嘱人住所地法或其他)和单一制(不分动产和不动产,遗嘱符合立遗嘱人本国法或立遗嘱地法均有效)两种。
遗嘱效力方面的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制度有适用遗嘱人本国法、遗嘱人住所地法、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等情况。在遗嘱撤销方面的法律冲突,各国则对于撤销能力与撤销方式分别作出不同规定。撤销能力常适用与遗嘱能力同样的准据法,撤销方式适用与遗嘱方式同样的准据法。
涉外无人继承的财产一般都收归国家所有。至于财产归属,一般以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作为准据法。
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法
一、概述
(一)宗旨
世界贸易组织是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演变而来,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8轮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大成果,是目前全球最为重要的规范国际贸易的有关规则的国际经济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主权国家、单独关税区均可以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提出加入申请,经过谈判取得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资格。随着2006年11月7日总理事会同意东南亚国家成员资格协定的决定,越南成为该组织的第150个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在1994年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明确规定有以下几点:
①发展生产和贸易。在处理成员的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为目的。
②保护环境。应依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与各国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
③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需要作出积极的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
④消减贸易壁垒、消除歧视待遇。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行消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间的贸易歧视,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体系所体现的基本原则主要是:
①不歧视待遇原则。不歧视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制中的基石性原则,具体体现为两个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基本目标是不在本国国民与外国人之间造成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目标是不在外国国民之间造成歧视。由于不歧视原则贯穿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制之中,因此成员之间的争端往往以此为诉讼理由。
②透明性原则。透明性原则目标是保证成员在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贸易政策具有最充分的透明度,避免成员实施未予公布、其他成员无从知道的政策。
③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世界贸易组织普遍禁止数量限制,但个别情况下有例外。
④关税减让原则。通过关税谈判减让关税从而促进贸易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手段,虽然现在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的关税已大大降低,但该手段依然占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体系庞大完备,主要包括组织规则体制、多边贸易规则体制、争端解决规则体制、贸易政策审议体制和诸边贸易规则体制。
(一)组织规则体制
1994年《成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规定了组织规则的主要内容:范围、职能、结构、机构、决策、成员、生效等。
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律人格,每一个成员均应给予该组织、官员和各成员代表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各成员代表组成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设总理事会,部长会议休会期间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部长会议设相应的委员会执行相关职能。
(二)多边贸易规则体制
1.货物贸易多边协定
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十多个具体的协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包括经确认列举的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有效的各条款和各文件。
2.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议题是当时乌拉圭回合的新议题。此方面的协定是因世界贸易体制将服务贸易方面的规则进行了统一和规范,从而出现了一个关于服务贸易的框架性法律文件。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该协定也是新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反映了知识经济时代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它规定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等基本原则、保护的客体范围、知识产权的执法、争端的解决和过渡性安排等内容。它规定的保护标准是一个最低标准,各成员不能够提供低于该协定规定的保护程度。
(三)争端解决规则体制
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了司法性,统一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面的规则,避免了过去争端解决体制的不统一。
从机构设置上看,设置了统一的专门机构即争端解决机构,采取反向一致的方式通过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的报告。设置了由7名成员组成的常设上诉机构,负责审查针对专家组的报告在法律问题方面的上诉。专家组则根据规则成立,负责处理具体的争端解决。
从争端解决的程序上看,产生争端的成员可以通过磋商、斡旋、调解程序解决争端,或者按照规定进入专家组程序,由专家组对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作出裁决报告。争端成员不服可以上诉至上诉机构,上诉机构作出裁决报告。报告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应当由败诉成员自动执行。此外,争端也可以根据规定通过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中国入世、履约与争端
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共有四个成员:中国大陆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了履行承诺,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修改、制定或废除等工作,特别是在对外贸易法领域,2001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4年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并进一步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不仅如此,行政部门还制定了与此相适应的大量的规则。
对于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我国也充分重视并加以利用。截至2006年11月,我国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了42起案件,以投诉方的身份参与了1起案件。我国投诉的案件是2002年针对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案,该案于2003年终结,我国取得胜诉的结果。当然,我国也有因其他国家的投诉而作为被诉方参与了的案件,到目前为止一共4起。
思考题
1.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2.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3.试论述联合国的宗旨。
4.如何理解转致与反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