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高校廉政建设现状分析
高校,作为传播人类文明的知识殿堂,历来被人们誉为圣洁的“象牙塔”。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些腐败案件开始悄然出现在过去被一直称为“清水衙门”的高校,一些受过良好教育的知识分子成为腐败“毒瘤”的牺牲品。1990年之后的10年间,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受理查办的高校系统贪污贿赂案件共24件,26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曾做了一个统计,2004~2006年间,该法院受理涉及高校教职工职务犯罪共计20件28人。其中,2004年1件1人,2005年4件6人,2006年15件21人,案件平均增长率为287.5%。涉案高校多达14所,最高犯罪金额为1000万元。
然而,北京市海淀区10年24件26人的纪录,被陕西省高校一年刷新。2001年,陕西省查办的高校腐败案件36起61人,其中处级干部22人。2001~2004年三年时间里,陕西省高校里先后倒下了七名厅级校长。
除了这7位厅级贪官外,近年来陕西高校涉及职务犯罪的处级干部更是一大批。据了解,仅媒体公开披露的就有陕西经贸学院原处长刘俊、王永臣、副处长张景民、尚建民,西安医科大学学生处原处长谢凤舞、毕业生分配办原主任张宏,陕西理工大学人文学院原院长赵延新,陕西教育学院信息中心原主任柏永林、计财处副处长李虹,陕西石油学院产业处原处长邢伯涛,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基建处原处长付国岩,延安大学原处级调研员刘久信,西安石油学院成教院原副院长王鸿飞等先后落马。
另据陕西省纪委提供的材料,2001~2004年上半年,陕西教育系统共受理来信来访1700多件次,初核线索140多条,查办案件94起,处分人员91名,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400多万元。2004年上半年,陕西高校职务犯罪发案23件,涉案24人,其中20件已移送司法部门。这23起案件中,有18起属于大案、要案。
近年来高校腐败案件在全国各地频繁曝光:如同济大学原副校长吴世明因受贿罪被判刑10年、南京财经大学原副校长刘代宁被控受贿160余万元、江苏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原正副院长杭中茂、杨佩剑都因经济问题“出事”等等。近5年来,广州地区高校发生各类违法、违纪案件100多宗,立案查处153人,涉及处级干部39人。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在2006年6月召开的湖北省教育系统纠风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上,湖北省检察机关透露,1~4月份,该省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共立案80人,其中涉嫌贪污13人、涉嫌受贿60人。从犯罪嫌疑人身份看,以党员、高学历、中老年居多,大案、要案比例高。立案侦查的80名犯罪嫌疑人中73.8%为大案,高出一般职务犯罪大案比例22个百分点。80名犯罪嫌疑人中高等院校工作人员有54人,涉及全省21所高等院校,包括多所部属、省属重点大学。
沙坪坝区是重庆市有名的文化大区,辖区内聚集了在全国享有盛名的重庆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师范大学等高等院校19所,作为教书育人、一片净土的书香学府,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已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仅在2006年1月~2007年5月,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内,沙坪坝区检察院就立案查办发生在高校内的职务犯罪案件19件21人,占同期所立职务犯罪案件37件41人的51.2%。
沙坪坝区检察院在1999~2004年的6年间,共立案查办发生在高校的职务犯罪案件10件10人。而2006年1月~2007年5月,仅一年半时间内,就立案查办发生在高校内的职务犯罪案件19件21人。其中,受贿案件18件18人、贪污案件1件3人。受贿10万元以上的5人、受贿20~30万元的2人、受贿50~80万元的2人、受贿10万元以下的9人、共同贪污12万元的3人,处级干部17人,涉案金额达330余万元。
随着一批高校贪官的“翻船”,发生在“象牙塔”里的许多罪恶勾当大白于天下,人们在目睹高校腐败重重黑幕的同时,也在反思治理教育腐败的难点与难度。或许因为陕西高校是腐败案件的高发区,教育部直属高校案件检查工作研讨会于2001年4月12~14日在西安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除了教育部纪检、监察局的高级官员外,还有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26所高校纪委书记、监察处长共41名代表。
据新华社报道,国家计划委员会在2000年8月公布上半年全国民众对价格的举报案中,教育乱收费位居前列。
已经过去的2003年被人们称作“教育整治年”。这一年里,教育乱收费首次被列为全国三大纠风重点之一(另外两个分别是医疗、公安系统的行业作风问题)。在头7个月里,全国发现教育乱收费问题2566个,取消违规收费项目361项,而教育乱收费问题,自然成为全国价格投诉的头号热点。8月,时任中纪委书记的吴官正到教育部调研时强调,对那些仍然我行我素、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同年9月,七部委教育乱收费专项大检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由此,一场治理教育腐败的战役在全国打响……
2005年11月,21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与搜狐网进行的“2005中国教育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77.8%的公众对教育的总体情况很不满意或不太满意,总体满意度分值仅为35.28分(60分为合格)。
公众最不满意教育公平情况,得分为6.84分。涉及教育公平的六个问题都进入最不满意的前十位,分别是城乡教育差距(第一位)、地区教育差距(第二位)、教育腐败(第三位)、通过交纳赞助费或择校费进入“优质学校”(第五位)、进城务工子女的受教育条件和环境(第六位)、中小学的学校之间差距(第九位)。公众认为基础教育领域最突出的问题是忽视德育和体育,然后依次是教育腐败、学业负担重、择校热、高收费。高等教育领域里最突出的问题是质量滑坡,然后依次为毕业生就业难、学术腐败、高收费、学习食宿条件差。公众选择“当前应当首先解决的问题”比例最高的两个问题是,农村义务教育和教育腐败。
为了加强高校的廉政建设,从2004年起,教育部党组每年都要召开直属高校新任书记、校长廉政座谈会,进行必要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培训,至今已举办4期,已有258人次的直属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参加集体廉政谈话并签订廉政承诺书。2006年,教育部党组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把新任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固化为一项制度,使新任领导干部在上任之初即对权力的行使保持高度警觉。2007年,驻部纪检组先后与中央纪委研究室共同召开了首次高校廉政研究理论研讨会,组织清华大学廉政与公共治理中心、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西安交通大学廉政研究所等10个单位建立了高校廉政研究机构联席会议制度。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有关机构共同召开了第一次“教育廉政建设国际研讨会”,搭建了了解、借鉴国外教育廉政建设有益经验、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与宣传新的工作平台。
社会大学校,学校小社会。高校作为当今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同样脱离不了社会。种种迹象表明,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高校也已经不再是一块净土了。当前高校领域的腐败问题归结起来,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权力腐败
腐败是权力的附庸。对腐败的界定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掌握公共管理权力;二是公共权力非公共地使用,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三是权力的使用违背了社会基本价值与规范;四是侵占、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腐败的,只有拥有某些管理权力、拥有垄断资源者才有可能腐败。
腐败行为的产生必须要以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为前提。高校中腐败行为的产生必然也以高校中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为前提条件。中国高校中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来自于高校办学自主权。办学自主权是高校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它是高校特有的基本权利,是高校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中国高校依法享有七项办学自主权,这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利,是因为高校在行使此权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任意行事,也不得放弃和转让。
由此,可以对高校的腐败行为作出如下的定义:高校中掌握和被授权使用办学自主权的个体或机构,违反公认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规范、纪律规范、道德规范等),利用办学自主权谋取个人或小集团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
教育领域的腐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腐败,二是育人单位即学校的腐败。教育行政部门,这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政府权力,它的腐败直接与权力相连。学校的腐败,这是权力腐败的蔓延。市场经济在我国兴起以后,知识经济概念在我国流行以后,学术经济、育人经济、学位经济、文凭经济、职称经济、考试经济都相继出现了,还都模仿市场的做法。不少高校借鉴市场的交换、交易等原则,有学术评议权的,学位授予权的,文凭发放权的,职称资格认定权的,招生录取权,试卷评阅权等等,都将手中的权当做换钱的物,待价而沽,这就是学校腐败的滋生途径。
高校内的腐败,其主体是从事高校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高校教师一般分两类,一类是从事管理的党政干部,一类是从事教学科研的专职教师,虽然依照现行的政策,党政干部也有教师资格,专职教师也纳入干部管理序列,但习惯上,论及高校腐败,主要指高校党政干部腐败。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教学用具购置以及学生入学等方面,他们手中掌握着的权力使得他们有条件去做交易,搞暗箱操作。综观高校腐败系列案件,这个结论也是站得住脚的。但是,并不意味着普通的专职教师就没有腐败的可能性了。依照前面关于高校腐败的定义,高校中所有的个体和机构只要拥有办学自主权中规定的权力或被授权使用办学自主权中规定的权力,理论上都有可能成为腐败主体,只要他(或它)利用这种权利谋取了自己的私力,违反了法律、法规、纪律和其他的社会规范,就是腐败行为。教师拥有教学的权力,以及可能接受学校委派承担其他工作任务如学校招生任务等,因此教师实施腐败行为的机会也是存在的。事实上,教师中的腐败行为已经存在,教师以教谋私或利用招生之机谋私的问题时有发生。当然,相对于学校内从事管理的人员,由于两者权力的多寡、大小不同,教师的腐败行为还是比较少的。而且,教师中的腐败行为更多地表现为以教谋名,如荣誉、职称、奖励等,主要发生在学术活动领域。
目前高校腐败案发部位相对集中,基建、采购和招生等领域成为高校腐败的三大“病灶”。归根到底,是权力的腐败!而高校权力腐败又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决策失误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颁布后,高校独立法人地位的进一步确立,高校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包括系科招生比例,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教学计划制订、教材选编、教学活动组织实施及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等等。高校领导干部处置人、财、物的权力越来越大,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日显突出。而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利用个别领导干部法制意识、风险意识淡薄以及决策上的失误、管理上的漏洞,采用种种欺诈等手段,千方百计腐蚀干部,非法侵占高校的资金和资源。而个别高校在无考察报告、无可行性论证报告、无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下,随意决策,盲目投资,随意担保,被不法分子诈骗,损失巨大。这类案件不仅造成经济上重大损失,严重影响高校当前的资金安全,而且政治上的影响也很恶劣。自天津大学校长单平的炒股案案发以后,资金安全已经成为教育部门和各高校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
同时,由于高校扩招,各高校进入超常规发展时期。在学校校园规划和扩建过程中,个别领导干部,一味强调集中,轻视民主,在校园规划、资源整合等方面,造成决策失误,给学校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还有盲目追求大规模效应,盲目贷款,造成债务负担沉重。至2003年末,18所高校债务总额72.75亿元,比2002年末增长45%,其中基本建设形成的债务占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