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高校廉政建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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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强化党的领导构建腐败(12)

因此,惩治腐败与预防腐败必须相得益彰。有效预防腐败,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加大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依纪依法严厉惩治和震慑腐败分子,使腐败分子因腐败而受惩治,因惩治而受教育,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查办案件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方面,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必须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不管涉及谁,不论其职务多高,权力多大,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手软。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牟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基层的以权谋私的案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通过查办案件,惩处腐败分子,严肃党的纪律,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教育。要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制定规范,堵塞漏洞,发挥办案在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以实际的工作成效显示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决心和能力,也对领导干部起到警示作用,更加有效地预防和遏止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一)加大查处概率和力度,提高教育腐败的综合成本

高校要建立完善的查案惩处机制,始终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增强广大群众反腐败的信心,坚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纠正不正之风的决心,打击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震慑和挽救党性不强和自律意识薄弱的人,以全面整顿综合治理的实际行动巩固和扩大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果。

1.加大查处概率和力度,增加教育腐败行为的风险

联合国各类机构庞杂,经费开支浩繁,官员中有无贪污现象?曾在联合国长期供职的某官员说:“联合国的官员都不是圣人,面对巨额钞票,要说一点欲望都没有,那恐怕不是实情,但是要想拿,又无法下手。”这一“无法下手”,就是腐败机会少,很难有漏洞可钻,所以大大提高了腐败行为的难度,并使腐败行为的预期收益远远小于预期风险。造成腐败者做出腐败决策的最关键因素是腐败行为被查处的概率和力度都太小。由于教育腐败活动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这种隐蔽性使腐败者不必承担太大的风险就能得到腐败的收益。而且教育管理部门本身同样存在着腐败现象,这就使得掌握权力的人,因为缺乏有效的制约很难不腐败。要提高查处概率必须提高社会组织的监督力量。新闻媒体一直都是有力的监督工具,事实上很多教育腐败案件正是由于新闻界的首先曝光,然后才在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下得到严惩的。因此,应集合社会多方力量对教育部门和高校进行监督,从而使得腐败在高校无处可藏。

2.综合多种处罚手段,提高教育腐败的经济成本

领导干部腐败的潜在成本是其在实施腐败被查处后所失去的预期收益,包括退休工资、医疗保障、腐败的潜在收益以及其他退休待遇。腐败的潜在收益主要是指经处罚后留下的财产。腐败获利越高,自动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越大;腐败被揭发的概率越高,惩罚的力度越大,腐败产生的可能性就越小。现在我们习惯注重对领导干部职务和人身自由的处罚,而忽视了对其经济上的惩罚。有的人贪污受贿的数额很大,但经济处罚很小,于是便涌现了许多“牺牲我一个,幸福一家人”的“腐败英雄”。因此,中央提出标本兼治是要继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刹风正纪,遏制住腐败蔓延的苗头,为治本与预防腐败创造必要的条件。我们要加强惩治腐败的立法和体制,通过立法严密刑事、民事、行政的惩罚力度,同时,善于运用经济手段,多管齐下,一定要加大腐败分子的经济惩罚力度,除了追缴赃款、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应按违纪金额处以罚款,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使腐败分子没有腐败利润,甚至可能因腐败而倾家荡产。并将腐败分子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其岗位从业资格。只有既严肃查处腐败案件,又加强经济处罚遏制腐败现象,对立案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增大腐败行为的风险和成本。使腐败分子经济上倾家荡产,政治上身败名裂,心理上后悔莫及,增加他们的经济、政治、心理压力,使掌权者慑于处罚威力而不敢实施腐败。

(二)注重以惩治促预防,增强以案示教的效果

惩治既是防止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前提,又是防范可能犯罪的人走上犯罪的措施,它也是预防犯罪的保障。没有严惩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只预防不严惩就会出现防不胜防。通过查办案件,不仅可以有力地打击违法、违纪人员的嚣张气焰,同时以身边的人、身边的事为广大教职员工树立了反面教材。预防高校职务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校内外各种预防犯罪的力量联手出击,方可取得较好的效果。

高校应积极配合检察院的工作,甄别职务犯罪的线索,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纪委、监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别发挥党纪、政纪和法律的特殊功效,对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构成违纪和涉嫌犯罪的工作人员,要坚决查办,该党纪处分的坚决处分,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就及时移送,以震慑职务违法犯罪者,提高干部职工职务犯罪防范意识。同时,应根据高校职务犯罪人员的心理规律及特点,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培养人们的健康心理,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心理防线。

三、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

我们要严办案件,表现在既对腐败分子要严,又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查办案件,就是要求我们:一要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的协作制度。既要充分发挥审计部门查找线索、监察部门确认案性,纪委审察立案的职能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针对行业的不同特点,找准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性问题,依靠群众检举揭发,找准突破口,自上而下形成整体合力。二要讲究办案技巧,实施重点突破。做到初查核实做到一个“稳”字;立案查处突出一个“快”字;执行纪律把握一个“准”字。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追缴力度。切实加强案件管理,讲究办案策略,提高办案质量。三要把办案与治理整顿结合起来,案件查处工作不能搞单打一,不仅要查办腐败分子,同时,要坚持追究有关领导的工作失职、渎职的责任,用人失误、失察的责任。查处以后要及时发现漏洞,寻找滋生腐败的源头,研究发案的原因及存在哪些制度、机制上的问题,及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全面整顿,改进工作,防范违纪问题再复发,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目的。四要善于运用责任追究手段。对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不正之风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耍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同时应制定出台统一的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有利于严格责任追究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切实解决不愿追究、不敢追究、无法追究的问题。要恰当运用政策,对于高校中违反财经和人事纪律及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依据情节的轻重,分别对待,并恰当地运用违纪处理及责任追究方法,如分别给予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法律制裁等。

四、强化高校反腐倡廉队伍建设

当前,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队伍整体素质迫在眉睫。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应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二十字要求,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队伍。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教育纪检监察干部清正廉洁、敢于碰硬、刚直不阿,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适合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要坚决调离;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又要关心爱护党员干部,支持和保护他们改革创新、勇于实践的积极性。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大力表彰。

(一)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1.加强队伍培训

一是要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精神特别是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持久的方针,坚定不移地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二是要加强纪检监察业务学习,适应新形势,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纪检监察全能。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违法、违纪越来越表现出隐蔽性、复杂性。面对这种情况,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采取得当的策略,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三是要重视纪检监察干部的交流,通过交流促进新陈代谢,补充新鲜血液。四是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修养。关键是要改造世界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和教育部一直非常重视教育部门的纪检监察队伍建设。2007年,教育部启动了新一轮教育纪检监察干部境外培训项目,完成了首期赴美国的培训任务;继续举办了以治理商业贿赂为主题的直属高校纪委书记研讨班;举办了直属高校办案骨干培训班。教育廉政建设理论研究工作迈出新步伐。以课题研究为纽带,推动教育纪检监察干部和高校廉政研究专家两支队伍建设。驻部纪检组与中央纪委研究室共同召开了首次高校廉政研究理论研讨会,组织清华大学廉政与公共治理中心、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西安交通大学廉政研究所等10个单位建立了高校廉政研究机构联席会议制度。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有关机构共同召开了第一次“教育廉政建设国际研讨会”,搭建了了解借鉴国外教育廉政建设有益经验、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与宣传新的工作平台。首次在云南召开了部分省市纪工委书记会议,加强各省间工作交流。结合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做群众的贴心人”的主题实践活动,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2.加强队伍的监督

纪检机关是执行惩治腐败的重要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有了权威,才能够有效地遏制腐败。但是如何加强对高校纪检干部队伍的监督?一是要选好“班长”。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选好选准高校的纪委书记,要把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扎实肯干的领导干部选拔担任高校的纪委书记。只有配好了、选准了高校纪委的“领头雁”,才能树立起一面旗帜,才能带出一支好的队伍来。二是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和管理。如纪检干部实行聘任制。录用一批精英充实纪检机关,确定聘用年限,确保纪检机关的生力军。成立“反腐机关投诉委员会”,接受群众的监督,负责查处纪检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三是严把办案关。如必须按制度,依规依章办案,要严肃办案纪律,不办人情案;严格办案程序,把好办案的每一道关口;强化案件审理,既不放过一个腐败分子,又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要办铁案。

党的“十六大”之后,一些地方为了破解“谁来监督党委和纪委”的难题,进行了大胆探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在党代表大会内设立了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受党代表大会委托,行使日常监督职能。这一制度设计试图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对纪委的职能进行补充,但监督委员会与纪委的职能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发生交叉和重叠甚至冲突。不过,这一探索所体现出的“权力必须受到授权者监督”的理念还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