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建筑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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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定标与签订合同(1)

4.1建设工程开标

4.1.1开标时间、地点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所谓开标,就是投标人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是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如某年某月某日几时几分),即是开标之时(也是某年某月某日几时几分)。

之所以这样要求,是为了防止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与开标之前仍有一段时间间隔。如有间隔,可能会给不端行为造成可乘之机(如在指定开标时间之前泄露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即使供应商或承包商等到开标之前最后一刻才提交投标文件,也同样存在这种风险。开标地点应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相一致,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因不知地点变更而不能按要求准时提交投标文件。这也是为维护投标人的利益而作出的要求。

4.1.2开标程序

1.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参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2.开标程序

①宣布开标纪律;

②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③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④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⑤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⑥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⑦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⑧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如表4-1所示)上签字确认;

⑨开标结束。

4.2建设工程施工评标

4.2.1评标概述

1.设立评标机构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中或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根据《招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③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评标的公正评审;

④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评标原则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评标人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要实事求是,不得带有任何主观意愿和偏见,高质量、高效率完成评标工作,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②公正、公平、科学合理;

③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工期适当、施工方案先进可行;

④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评标委员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投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须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2.2评标程序

评标只对有效投标进行评审。

评标按两阶段进行,即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1.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1)形式评审

形式评审的主要评审内容有:投标人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函是否按规定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或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有联合体投标,是否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报价是否唯一等。

(2)资格评审

资格评审的主要内容有:是否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项目经理、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等是否满足“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如有联合体投标,是否满足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和要求等。

(3)响应性评审

响应性评审的主要内容有: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投标人须知”中的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等。

(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的主要内容有: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技术负责人,其他主要人员,施工设备,实验、检测仪器设备等。

2.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指在初步评审的基础上,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技术标)和商务部分(经济标)进一步审查,评定其合理性,并评审如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再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书分项进行量化比较,从而评定出优劣次序。

①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适用于综合评估法。

②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递交给招标人的一份重要文件。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4.2.3评标各方的法律责任

评标过程中,标书的评审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非常重要,对评标人员也提出了相关要求。客观、公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是必不可少的。《招标投标法》对评标过程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评标委员违法的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和保密义务根据《招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人投标人或者招标结果又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这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投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漏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务,可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评标委员擅离职守的处罚

评标委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项目的评标,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招标人违规的处罚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认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并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4.评标无效的情况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对相关方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使用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招标文件;

②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③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⑤评标委员会及其人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4.2.4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中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由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及时归还招标人。

4.2.5废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①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②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③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④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⑤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⑥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005年3月1日起实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

⑦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⑧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⑨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不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