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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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主体制度(5)

1.劳动者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劳动者有劳动就业的权利,而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就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其中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这是劳动关系范围内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强制性义务。劳动者不能完成劳动义务,就意味着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有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劳动者努力提高职业技能,提高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使劳动者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熟练劳动者,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可见,这不仅是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保证。劳动者对国家以及企业内部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以保障安全生产,从而保证劳动任务的完成。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作为劳动者的起码条件。劳动纪律作为劳动者在共同劳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要求每个劳动者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应承担的工作。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它是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活动中的体现,以忠于职守、对社会负责为基本要求。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需要。

二、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一)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

作为劳动法律关系基本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其中,重要的劳动权利包括:

1.招工权。招工权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需要招用职工的权利。用人单位为实现自身的利益而开展各种活动时,需要招用相应人员来完成相关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劳动者的单位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实现用工目的,也可以自己行使招工权进行招聘或者委托职业中介实现招工。在招聘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需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用人权。用人权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的是,劳动合同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即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并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由用人权可以衍生出岗位设置和人员调配权。岗位设置和人员调配权是指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性质与特点,为劳动者设定岗位与目标,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合理调配。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人单位的工作调配。

3.奖惩权。奖惩权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和本单位的劳动纪律,决定对职工奖惩的权利。目前,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以及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适用和执行的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设的企业性机构不能参照执行。至于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如何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以及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在给予这些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4.分配权。分配权是用人单位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劳动报酬分配方面的权利。用人单位的分配权,主要包括:(1)分配方式的选择权。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有权在劳动者的参与下,自主选择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晋级增薪和降级减薪的办法、条件和时间。(2)工资数额的确定权。用人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有权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与劳动者共同确定工资数额。

(二)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和职责

用人单位依法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和职责主要包括:

1.应当对本单位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提供保障。以未成年工为例,国家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规定了对未成年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加以特殊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未满16周岁的少年,除法规有特殊规定外,禁止进入劳动过程;二是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入劳动过程后的特殊保护。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除此之外,有下列情形时,用人单位还应该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即一是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是工作满一年;三是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2.应建立和完善单位的规章制度。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它是用人单位进行各项劳动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用人单位行使工资分配权、奖惩权等的重要依据。其规章制度应包括劳动合同签订与管理制度,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合同签订与管理制度,工资谈判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职工民主参与制度,日常劳动管理制度,劳动争议的内部协商、调解制度等。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做了规范。从实体而言,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由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从程序来看,规定了制定程序、异议程序和公示程序。具体表现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上述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